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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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盂鼎(康王)

据《愙斋集古录》记载,本器于道光初年出自眉县礼邨沟岸中,而《缀遗斋彝器考释》则说道光中岐山河岸崩出三大鼎,本器为其一。器内壁铸铭文291字(其中合文5)。本器的主要著录文献及编号为:《三代吉金文存》4.42.1~43.2,《愙斋集古录》4.12~17,《殷周金文集成》02837,《商周青铜器铭文选》62。铭文之释文如下:

隹(唯)九月,王才(在)宗周,令(命)盂,王若曰:盂!不(丕)显玟(文)王,受天有大令(命),(在)珷(武)王嗣玟(文)乍(作)邦,(闢)氒(厥)匿,匍(敷)有(佑)四方,(畯)正氒(厥)民,(在)(于)御事,!酉(酒)无敢(酖?添?),有髭(祡)(烝)祀无敢,古(故)天异(翼)临子,灋(法)保先王,匍(敷)有四方,我闻殷述(坠)令(命),隹(唯)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率肄于酉(酒),古(故)丧(师)巳(已、矣),女(汝)妹(昧)辰又(有)大服,余隹(唯)即朕小学,女(汝)勿(蔽)余乃辟一人,今我隹(唯)即井(型)

(禀)于玟(文)王正德,若玟(文)王令二三正,今余隹(唯)令(命)女(汝)盂

(绍)荣,苟(敬)(拥)德坙(经),敏朝夕入谰(谏),享奔走,畏天畏(威)。王曰:而,令(命)女(汝)盂井(型)乃嗣且(祖)南公。王曰:余乃(绍)夹死(尸)司戎,敏罚讼,夙夕(绍)我一人(烝)四方,(雩)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强(疆)土,易(锡)女(汝)鬯一卣,冂衣、巿(韨)、舄、车、马,易(锡)乃且(祖)南公旗,用(狩)。易(锡)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锡)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迁自氒(厥)土。王曰:盂,若苟(敬)乃正,勿灋(废)朕令(命)。盂用对王休,用乍(作)且(祖)南公宝鼎,隹(唯)王廿又三祀。

本铭记录了天子对贵族盂的册命过程,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禁酒令、司法、分封制度等诸方面:

(一)铭文关于禁酒的记载,可以和《尚书·酒诰》等传世文献相呼应。天子说,“在于御事,,酒无敢(酖?舔?),有祡烝祀无敢”,其意为御事之官吏不能酖醉于酒,在冬天行蒸祭时亦不得因酒而迷乱。接着解释为什么这样作的原因:“我闻殷坠命,唯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率肄于酒,故丧师矣”。其意为殷商的诸侯及百官官员,正是因为酗酒而失去了天命,失去了人民。[7]

《尚书·酒诰》中说,“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即官员们不得经常喝酒。而诸国因祭祀而饮酒时,亦不得沉醉。禁酒非禁绝饮酒,而是区分程度和场合,命令特别针对官员和诸侯而发,对此记载,铭文和《酒诰》是一致的。《酒诰》又说,“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抚于时”,与铭文的用词也是一致的。《酒诰》为周公所作,铭文为康王所述,而内容用语非常相似,或许两者有共同的底本,只是在引述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口语化地增减文句。[8]《酒诰》后有对周人群饮、及殷之旧臣百官饮酒的处罚方式,对此铭文略去未言。

(二)铭文关于“井”与“德”的用法,和上古法律形式密切相关。“井”在文献中写作“刑”“型”,即效法的意思。“德”为周人所崇尚的行为准则,亦有规范、制度的意思。天子说他本人将“井禀于文王正(政)德”,即效法于文王的为政之德,同时要求盂“井乃嗣祖南公”,即效法其先祖南公。康王说,他如此要求盂,乃是“若文王令二三正”。“正”是官员的意思,这表明康王是以效法文王对群臣的命令而为此命令的。康王要求盂“敬拥德经”,“德经”者,德之纲纪也。所遵循的准则为“德”,所遵循的方式为“井(即效法)”,是为西周确立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每级统治者均强调效法本人的先祖,是为宗法社会中亲族集团较为独立的体现。

(三)在册命内容中,有关于诉讼职责的记载。王说“盂,乃绍夹尸司戎,敏罚讼”,即命令盂协助管理兵戎之事,敏于处理惩罚和争讼。唐兰认为司戎类似于司马,敏罚讼则类似于司寇,由此推测盂所任之职或是司马而兼司寇。[9]按,司寇之职出现甚晚,铭文只能说明盂有审判之职责,不必确定其官职名为司寇。

(四)在铭文最后,天子说他将效法先王之制度受(授)民受(授)疆土,赐予盂以土地民人。这是研究西周分封制度的珍贵资料。从铭文中可知,赏赐的民人分为两种,一种为“邦司”,一种为“夷司”。前者似为周族,后者似为外族。前者包括邦司四伯,即管理者四人,以及从驭者至于庶人的普通人六百五十九人;后者包括夷司王臣十又三伯,即管理者(王臣)十三人,以及普通人一千零五十人。他们将迁到被分封的土地上。由此我们得知,在分封中,人民连带其管理机构和土地一起完整转移。而西周时代人民聚族而居,这两组团体或为两组血缘宗族,并不因为迁移而改变其组织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