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浙江海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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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入贡贸易

明代中期日本入贡是比较稳定的,相对于洪武年间的屡屡却贡、嘉靖年间因为倭乱而停止通贡,算是比较通畅的。洪武年间对诸番入贡采取“三年一聘之礼,或比年一来”,对日本则“决意绝之”,《钦定续文献通考》说:“(洪武)十三年复贡,无表,乃却之。十四年、十九年复来贡,再却之。嗣以胡惟庸欲藉日本入贡助已为乱,事露,乃决意绝之,朝贡不至”[49]。到了建文三年(1401),日本国内执政的足利义满将军一改以往倨傲的态度,为了建立与明朝的贸易关系,派遣有走私贸易经验的商人肥富、僧人祖阿为使臣,于建文三年(1401)入贡,并送还“海岛漂寄者几许人”。义满在国书中说:

日本准三后源道义上书大明皇帝陛下:日本国开辟以来,无不通聘问于上邦。道义幸秉国钧,海内无虞。特遵往古之规法,而使肥富相副祖阿通好,献方物:金千两、马十匹、薄样千帖、扇百本、屏风三双、铠一领、铜丸一领、剑十腰、刀一柄、砚筥一合、同文台一个。搜寻海岛漂寄者几许人还之焉。道义诚惶诚恐,顿首顿首,谨言。应永八年五月十三日[50]

这是洪武后期数次却贡以后足利义满首次来贡,表文言辞谦卑,并送还被倭寇掳至日本的边民,表现出希望通贡的诚意。当时的建文帝正忙于应付燕王朱棣的战事而无暇他顾,加之明太祖对日本“决意绝之”的“祖训”,对足利义满的入贡并不重视。到了明成祖朱棣即位以后,为了加强皇位的稳定,树立自己正统的形象,明成祖对海外藩国的入贡特别地重视,也热衷于与海外藩国的交往。如永乐元年,以即位诏谕示安南、暹罗、爪哇、琉球、日本、苏门答剌、占城诸国,并要求礼部鼓励各国贡使前来,而减少限制:“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尔其谕之,使明知朕意”[51]。永乐元年九月,足利义满再次派遣贡使来到宁波,当时的礼部尚书李至刚上奏文说:“凡番使入中国,不得私载兵器刀槊之类鬻于民。具其禁令,宜命有司会检番舶中有兵器刀槊之类籍封送京师”[52]。这样的举措符合以往的相关规定。但朱棣急于与包括日本在内的外藩交通,显然不在乎这些细节,他在回复给礼部的诏谕中说:“外夷向慕中国,来修朝贡,危踏海波,跋涉万里,道路既远,赀费亦多,其各有赍,以助路费,亦人情也,岂当一切拘之禁令。……以失朝廷宽大之意,且阻远人归慕之心”[53]

朱棣不仅对日本贡使“皆宽宥之,以怀远人”,在看到足利义满在国书中“纳贡称臣”的态度时更是高兴,对其回赐也非常丰厚,所赐物品超过了日本进贡物品的数倍,“往赐日本国王冠服、锦绮、纱罗及龟纽金印”,并“诏日本十年一贡,人止二百,船止二艘,不得携军器,违者以寇论”[54]。对明朝入贡能够带来丰厚收益显然刺激了日本朝廷,于是日本方面不顾“十年一贡”的规定,借着各种名头,连年入贡。如:

永乐二年十月“日本国王源道义遣使梵亮奉赍贡马及方物,谢赐冠带印章”;

永乐二年十一月“日本国王源道义遣使永俊等奉表,贺册立皇太子,并献方物”;

永乐三年十一月“日本国王源道义遣使源通贤等奉表贡马及方物,并献所获倭寇尝为边害者”;

永乐四年六月“日本国王源道义遣使圭密等贡名马方物,谢赐冠服”;

永乐五年五月“日本国王源道义遣僧圭密等七十三人来朝,贡方物,并献所获倭寇等”;

永乐六年五月“日本国王源道义遣僧圭密等百余人贡方物,并献所获海寇”;

永乐八年四月“日本国王源义持遣使圭密等奉表贡方物,谢赐父谥及命袭爵恩”;

永乐十六年四月“行人吕渊自日本还,其国王源义特遣日隅萨三州刺史岛津滕存忠等奉表随来,谢罪”[55]

从上述记载来看,永乐时期是日本入贡最频繁的时期。日本贡使在永乐六年以前是每年都来,有的年份还一年来两次,如永乐二年二月、十一月分别来贡方物、贺册立皇太子并献方物等。其间,日本数次送来为患沿海的盗寇,显示其与中国交好的诚意,如永乐三年十一月“献所获倭寇尝为边害者”,同时,朝廷也派遣通政、行人等官员出使日本,如永乐元年八月“命左通政赵居任、行人张洪、僧录司右阐教道成使日本国”;永乐九年二月“遣使赍敕赐日本国王源义持金织文绮纱罗绫绢百疋钱五千缗嘉其屡获倭寇也”;永乐十五年十月“遣刑部员外郎吕渊等使日本”[56]

到了宣德年间,鉴于日本入贡不遵定制,许多时候贡船数量及人数屡有出超,明显有违定制,也大大增加了朝廷的负担,于是宣德皇帝对此重新作了规定,原来规定是“人止二百,船止二艘”,现在改为“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57]。虽然较旧的规定有所放松,但由于所来的贡船兼有利益驱使,名义上是“朝贡”,实际上是通过朝贡换取更多赠赐,获得更多赏钱。其所贡物品多,获得的回赠也相应增多,故贡船数量往往超出规定,所带贡物也屡屡出超,有时“所携私物增十倍”[58],并常会提出额外要求,如景泰四年(1453)十一月,日本国使允澎上奏说,因为日本天龙寺遭受火灾,原来在佛像前供奉的明太祖颁赐的花瓶二、香炉四、龟鹤烛台各一,都被烧毁,并请求按照旧式再给予赏赐,于是皇帝“命工部造与之”[59];成化十三年(1477)日本国使妙茂转达日本国王意见,要求赐予《佛祖统纪》等书,“命以《法苑珠林》与之”[60];等等。至于“十年一贡”,实际上也从未真正实行过。从宣德八年日本国王源义教遣使臣道远等奉表贡物开始,每隔几年就会来入贡,有时还一年两次。虽然如此,宣德年间及此后,日本入贡已经不像永乐时期那么频繁了:

宣德八年(1433)五月甲寅“日本国王源义教遣使臣道远等奉表贡马及铠甲盔刀等方物”。

宣德八年(1433)闰八月癸丑“日本国王源义教遣僧有瑞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赐日本国使臣僧有瑞等六十五人……彩币绢布及纻丝袭衣有差”[61]

宣德十年(1435)冬十月癸丑“日本国遣使臣中誓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赐宴并赐纻丝纱罗绢布铜钱有差。仍命赍敕及白金文锦纻丝表里纱罗等物,归赐其国王及妃”。

景泰四年(1453)十一月甲寅“日本国王遣使臣允澎及都总通事赵文端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赐宴并彩币表里等物有差”[62]

成化四年(1468)夏四月“日本国遣使臣居座寿敬等来朝,贡马谢恩。赐宴并袈裟彩缎等物,其存留在船通事从人各赏有差”。

成化四年(1468)十一月“日本国王源义政遣使臣清启等奉表来朝,贡马及聚扇盔甲刀剑等物”。

成化十三年(1477)九月“日本国遣正副使妙茂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赐宴并金栏袈裟彩缎等物。仍令赍敕及白金锦缎回赐其国王及妃。妙茂又以国王意,求《佛祖统纪》等书,命以《法苑珠林》与之”。

成化二十年(1484)十一月乙未“日本国王源义政遣使臣周玮等奉表,贡马及方物,来朝谢恩。赐宴并金襕袈裟金织衣彩缎等物有差。仍命赍敕并白金文绮等物,归赐其国王及妃”[63]

弘治九年(1498)闰三月丁巳“日本国王源义高遣正副使寿蓂等来贡。回赐王及王妃锦缎白金等物。赐寿蓂等宴,并彩缎等物如例”[64]

正德五年(1515)二月“日本国王源义澄遣使臣宋素卿来贡。赐宴,给赏有差”。

正德七年(1517)二月癸卯“日本国王源义澄遣使贡马匹盔铠大刀诸方物”[65]

以上是《明实录》中有关日本入贡的记载。除了宣德八年、成化四年一年两次入贡,其他几次都相隔数年。与永乐年间的频繁入贡相比,明显疏简了不少。正统元年时,浙江右布政使石执中因为这时期海外的入贡者相对减少,使得市舶司“官吏人等冗旷”,还建议朝廷裁减市舶提举司官吏,要求裁减三分之二[66]。与永乐时期比较,不仅日本入贡次数减少,这时期其他藩国贡船也明显少了许多,据《续文献通考》所载,三佛齐“洪熙……后朝贡渐稀”;浡泥“洪熙元年……后贡使渐稀”;真腊“宣德景泰中亦遣使入贡,自后不常至”;尼八剌“宣德后不复至”[67]。究其原因,主要是永乐初年由于国力强盛,明成祖朱棣对海外各国的通贡非常积极,对海外入贡的回赐也非常丰厚,这就使得各国争相进贡。宣德年间开始对入贡的回赐有所限定,不像以前那么大手大脚了,使得各国的入贡也不像之前那么频繁了。

正德《明会典》说:“日本国:永乐间赐国王冠服、纻丝、纱罗、金银、古器、书画等物。宣德十年回赐国王纻丝二十表里,纱罗各八疋,锦二疋,银二百两,妃银一百两。以后俱照此例”[68]。实际上,明朝廷对各国的入贡物是有所规定和要求的,对日本方面要求进贡的物品有:“马盔、铠、剑、腰刀、枪、涂金妆彩屏风、洒金厨子、洒金文台、洒金手箱、描金粉匣、描金笔匣、抹金提、铜铫、洒金木铫角盥贴、金扇、玛瑙、水精、数珠、硫黄、苏木、牛皮”[69]等。按照“有物则偿,有贡则赏”的定例,这些属于正贡物品,朝廷给予相应的赏赐即可。但除了这些正贡物品,贡使还会自行带来其他的进贡物品,这些所谓的“自进物”,朝廷也需要通过官方作价给予收买;还有随船而来的其他物品,也需要官价收购,不能收买的,则允许其自行交易。《明会典》说:“正贡例不给价。正、副使自进,并官收买。附来物货俱给价,不堪者令自贸易”[70]。一般官方出价会比其原来价值高出许多,但“倭人贪利,贡物外所携私物增十倍”。永乐时国力强盛,回赐往往数倍于贡物;宣德以后,财力不复以往,此时就有不胜招架之慨了。景泰四年日本来贡,当时日本贡船十只,人数为一千二百人,所带物品超数十倍,远远超出“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的规定。如果按照宣德年间的定例,回赐额仍然巨大,朝廷因此不复“厚往簿来”,而是按照市值给价。为此,日本贡使大失所望,几次请求增加回赠额度,并在宁波滞留不归。此事见于《英宗实录》:

礼部奏:“日本国王有附进物及使臣自进附进物俱例应给直,考之宣德八年赐例,苏木硫黄每斤钞一贯,红铜每斤三百文,刀剑每把十贯,枪每条三贯,扇每把、火筯每双俱三百文,抹金铜铫每个六贯,花砚每个、小带刀每把、印花鹿皮每张俱五百文,黑漆泥金洒金嵌螺甸花大小方圆箱盒并香垒等器皿每个八百文,贴金洒金砚匣并砚铜水滴每副二贯,折支绢布每钞一百贯,绢一疋;五十贯,布一疋。当时所贡以斤计者,硫黄仅二万二千,苏木仅一万六百,生红铜仅四千三百。以把计者,衮刀仅二,腰刀仅三千五十耳。今所贡硫黄三十六万四千四百,苏木一十万六千,生红铜一十五万二千有奇,衮刀四百一十七,腰刀九千四百八十三。其余纸扇、箱盒等物比旧俱增数十倍,盖缘旧日获利而去,故今倍数而来,若如前例给直,除折绢布外,其铜钱总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二贯一百文,时直银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二两有奇。计其贡物,时直甚廉,给之太厚。虽曰厚往簿来,然民间供纳有限,况今北虏及各处进贡者众,正宜撙节财用,议令有司估时直给之”。已,得旨,从议。有司言“时直,生红铜每斤银六分,苏木大者银八分,小者五分,硫黄熟者银五分,生者三分。臣等议苏木不分大小俱给银七分,硫黄不分生熟俱五分,生红铜六分,共银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两,直铜钱三万四千七百九十贯。刀剑今每把给钞六贯,枪每条二贯,抹金铜铫每个四贯,漆器皿每个六百文,砚匣每副一贯五百文,通计折钞绢二百二十九疋,折钞布四百五十九疋,钱五万一百一十八贯,其马二匹,如瓦剌下等马例,给纻丝一疋,绢九疋”。悉,从之[71]

为此,日本正使允澎认为回赐额仅仅相当于宣德年间的十分之一,因此上书朝廷要求增加赏额。明代宗朱祁钰认为“远夷当优待之”,于是“加铜钱一万贯”。允澎犹嫌不足,再次要求增加,最后,朝廷虽然训责其“无厌”,但还是“更加绢五百匹、布一千匹”。由于朝廷给予的回赠价值低于预期,日本使臣“沿途则扰害军民”,滞留宁波“展转不行”,最后朝廷派遣锦衣卫进行驱逐,“终怏怏去”[72]

同样的事例还发生在成化年间,当时的日本使臣认为朝廷的回赐过低,而数度提出要求增加回赐数额,并施用计谋,谎称财物丢失,要求朝廷给予补偿。事见《宪宗实录》:“礼部奏:日本国所贡刀剑之属,例以钱绢酬其直。自来皆酌时宜以增损其数,况近时钱钞价直贵贱相远,今会议所偿之,银以两计之,已至三万八千有余,不为不多矣。而使臣清启犹援例争论不已,是则虽倾府库之贮亦难满其溪壑之欲矣。宜裁节,以抑其贪。上是之,仍令通事谕之,使勿复然”。面对增赐要求没有达到,日本使臣又生计谋,其贡船三只,两只已回日本,另一只贡船的土官玄树谎称海上遭受大风,财物被损,返回宁波,乞求朝廷对所失财物“如数给价”,“回国庶王不见其罪”,否则无法对国王有所交代。“事下礼部,言: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若狥其请给价,恐来者仿效捏故希求。查无旧例,难以准给。上曰:方物丧失,本难凭信。但其国王效顺,可特赐王绢一百匹,彩缎十表里。”[73]

入贡过多不仅给朝廷带来财政压力,也给地方府县增加了许多困难。由于海外贡使少则数十人,多者上千人,都需要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供应酒食饭餐,使得沿路地方承受很大的开支,“四夷入贡耆多至千人,所过辄需酒食诸物”,有些使臣滞留驿馆不归,又额外增加接待费用。而朝廷一味以“优待之”,如此固然体现了大国“怀柔远人”的气度,但过度放任,却因此出了反效果,导致入贡使团往往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滋生是非、扰害军民。前述日本使者清启及随行使者,不但滞留不归,还斗杀市民,扰乱秩序:“倭使清启,凌轹馆仆,残杀市人,迹实桀骛”[74]。《明史》也记载有日本使者罔顾规章、随意行凶的事:“景泰四年入贡,至临清,掠居民货。有指挥往诘,欧几死。所司请执治,帝恐失远人心,不许”[75]。明朝政府屡屡以“恐失远人心”的怀柔政策宽容之,实际上助长了倭人的嚣张气焰,使得倭使没有了约束,频频发生类似事件:成化四年十一月,日本国使臣麻答二郎于市场购买货物,与人发生争执,麻答二郎酒后发狂,拿刀行凶伤人。“礼部奏其强横行凶,宜加惩治。上以远夷免下狱,付其国正使清启治之”[76]。成化十三年十一月,日本国使臣于会同馆与他国使臣争夺柴薪,日本使臣的随从人员殴伤他人,“礼部晓谕:各夷宜遵守礼法,毋相争竞”[77]。弘治九年八月,日本国使臣进京入贡,经过济宁州,随从人员持刀杀人,“上命今后日本国进贡使臣止许起送五十人来京,余存留浙江馆驿站者严为防禁”[78]。日本入贡使者屡屡闹事,使得当时的地方官要求对这些“狡猾不遵约束”的外藩使臣“宜重惩之”,但屡屡对这些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办理,对日本使臣的违犯纲纪、滋事生非不严加惩处,客观上助长了其嚣张气焰,“使者益无忌”,于是,可以为了贪图获利而对朝廷讨价还价,计谋不逞而沿途滋事伤人,可以为了争夺柴火而殴伤他国使者。日本使臣在大明皇朝的土地上为所欲为而不被惩罚,也给了他们一个错误的信号。而成化四年日本使臣谎报“海上遭风、丧失方物”,反复要求“如数给价”的行为,朝廷不仅不给予日使明确回绝,却对作为中国人的通事冠以“教诱之罪”,并威胁“族其原籍亲属”,这种对内严酷对外软弱的做法更是让日本使者看到了明朝廷软弱可欺的一面,也对其后倭寇的猖獗产生了相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