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土文献的丰富及其基础研究
如前所述,居延、敦煌汉简这两个简牍群的出土经历了世纪之旅,其中所蕴含的法律资料成为认识秦汉法律的重要的资料来源之一。1970年代后,秦汉法律文献的出土则有下述数种(参见下表)。
在上述已全部公布的考古成果中,上世纪70年代面世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堪称是划时代的发现,其丰富的内容大豁阅者之目,使人们对秦律的认识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此后80年代发掘所得的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不仅使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数量大为增加,亦使秦汉法律的研究承前而跃上一个新台阶。
表 1970年代以后秦汉法律文献出土数量及公布情况*
续表
睡虎地秦简的整理本有8开线装本《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平装32开本《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精装16开《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8开精装本《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其中影响最大者为1978年版的平装本,最全面者为1990年版的精装本。作为首次出土的秦代法律文献,其古奥的语义及并不熟悉的制度乃至文书形式为人们的理解设置了障碍,由此各种释读本节次而出。上述1978年平装本对简文加以简注并今译,无论是对秦律的内容推介还是对简牍整理的经验创设,都堪称首开简牍法律文献整理的范例。1990年版收入了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所出的全部10种文献,包括图版、释文、注释,其中6种附有译文,图版与原简等大,是学术研究的案头读本。上述整理本为秦简及秦代法制研究奠定了重要的文献基础。另外,日知主编的“世界古典文明丛书”中,收录有张政烺、日知编的《云梦竹简》英译本。除《日书》甲乙种外(原计划亦在翻译、出版之列,至今似未见),睡虎地秦简所有内容均有英译,以《云梦竹简》为题,分三卷陆续出版。虽说此书主要面对西方学界,但影响远逊于何四维之翻译。值得注意的是,此书之出版,较之上述平装、线装及精装本,在内容、注释及命名上,亦有差别。譬如,将《编年记》改称为《秦记》,将《语书》析分为《南郡守腾文书》《语书》;又如,在注释方面,除引用原注外,又有不少补注,部分补注之详实非原注所能比肩。仅就这两点而言,此书实有关注之必要。[3]
海外学界具有代表性的释读成果可列出以下数种。其一,日本中央大学秦简研究会的《湖北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注初稿》(1~6)。该初稿将除去《编年纪》《日书》以外的全部秦简改写为日语并加以简注,连载于1978~1983年的《中央大学大学院论究》,[4]在向日本学术界推介最新秦律资料上跟进相当迅速。其二,早稻田大学秦简研究会的译注初稿。其自1988~1999年连载于《史滴》,译注内容为《为吏之道》《语书》《封诊式》及《法律答问》。其译注体例为首列原文,次加校订,复出注释,最后改写为日语并加今译。其注释往往提出各本之说,随后加以作者按语,按语中多列学界既往的研究成果,令读者对注释所涉词语的研究状况有一全面了解。“注释列出同语文例,不盲从读本,[5]详加相关研究成果,可以说这是该稿重要的特点”。[6]其三,松崎つね子的《睡虎地秦简》(明德出版社,2000)。是书以1990年文物出版社本为底本,主要解读《法律答问》,其先简述秦代的刑罚制度,其次解释各种词语与短句,堪称是《法律答问》简明易懂的导读本。其四,何四维的《秦律遗文》(莱顿,1985)。[7]睡虎地秦简出土后不久,夏德安、鲁惟一、何四维近乎同时向西方学界介绍这一重大考古发现。[8]夏德安将睡虎地秦简的发掘简报、云梦秦简释文的一至三以及季勋的云梦秦简概述,以摘要形式于1977年译介、发表于《古代中国》,并着重选译《封诊式》中的十段文字。鲁惟一亦据《文物》发表的各篇文章,简略介绍睡虎地秦简之内容。何四维先是在1978年第26届欧洲汉学会议中,简要介绍睡虎地秦简之发现、内容及意义,并围绕一些具体展开展开叙述,如“都官”“内史”等等;然后,又在1978年的《通报》中,较为详实的介绍这批资料,并围绕内史、大内与少内、都官、啬夫、告归、赀、隶臣与徒诸问题,阐述其见。何四维在该文中指出:“要真正让西方学术界了解和研究睡虎地秦简极其丰富而多面的内容,必须提供一部完整的带有学术性注释的西文译本。”[9]七年后,何四维正式出版睡虎地秦简之英译本。其译注主要以法律文本为对象,多采诸本,广引各说,几近集释;又多所献疑,发表新见,提出不少具有启示性的问题,“在秦简研究中卓有成效”。[10]遗憾的是何氏的著作一直无中译本问世,致使其见解难以为更多的学者所了解。其五,睡虎地秦简的韩文译本,是韩国庆北大学尹在硕教授历时五年完成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注》(昭明出版社,2010)。其书以1978年平装本为底本,集翻译、订正、补释、集释为一体,反映了睡虎地秦简面世以来的诸多研究成果。[11]另外,《封诊式》尚有一单独译注本,此本由解说与译注两部分组成,翻译出版的时间早于何四维本。[12]至此,睡虎地秦墓所出法律文献具有了中文、日文、英文、韩文译本,显示出这一划时代发现所具有的深久影响。在出土简牍的整理经验不断丰富,对秦汉法律知识的认识也不断深化的今天,在博采诸本的基础上重新检证旧译而阐发新说,已当其时。
自《文物》1993年第8期、1995年第3期揭载了《奏谳书》释文及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后,世人得睹汉初律令《二年律令》及奏谳案例《奏谳书》,各种读书会纷纷展开活动,相继产生了数种研究成果:学习院大学汉简研究会《读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3]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张家山第二四七号汉墓竹简译注》1~5,[14]池田雄一编《奏书——中国古代的审判记录》,[15]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1~12,[16]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1~3,[17]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冨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朋友书店,2006),[1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9]
在上述释读本中,《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与《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是参考性更强些的两种。前者的《译注篇》为《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的修订本,是在秦汉法制史学者冨谷至教授主持下,历时5年完成的研究成果。[20]其译注体例为首列原文,次作今译,继以注释,终于解说。其注释不避难就易,随文择出法律用语、疑难字词、通假文字出注,并尽量使用同时代或前后时代的出土资料及传世文献提出文例,[21]在反映该用语含义的同时亦体现其发展中的异同。不过此书译注的对象并未包含《奏谳书》。后者则以《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为释读对象,以利用红外线影像技术有效提高释文数量与质量,又博采海内外学界研究成果为长,同时在律文编联、律篇归属、词语解释上也体现了作者的见解。作为中文读本,此书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都是应当置于左右的基础读物。不过与睡虎地秦简公布后的次年即有中译本问世的情况相比,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的中文今译显然迟缓了许多,至今尚无译本问世。在台湾,由邢义田先生带领青年学子组成的“四分溪简牍读书会”自2005年开始研读《二年律令》,迄今已逾5年。其研读按照审视出土位置及编联,讨论律文接续及归属,对照图版核对释文,注释疑难词语并予以现代语译的步骤进行,部分成果已于2010年刊载于《史原》复刊第1期,[22]全部成果亦颇可期待。
欧美学界对张家山汉简亦甚关注。1990年,何四维在《通报》上以《汉律残文》为题,向西方学界简要介绍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简的情况,如《二年律令》的年代,所载诸律之名,《奏谳书》的性质(case-law);此后以其遗著所见,何四维亦提及张家山汉简,只是因当时公布材料不多,故介绍不得不简略。[23]作为西方研究秦汉法律的大家,何四维期望尽早看到这批材料,但直到其去世的八年后,《张家山汉墓竹简》方才出版。鲁惟一似是最早全面介绍此批材料的西方学者。在题为The laws of 186BCE的文中,他一方面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所见,审视秦汉法律的发展历程,梳理司法诉讼程序;一方面在附录中,逐一介绍《二年律令》及《奏谳书》所载内容。[24]此外,还有些学者对张家山汉简的部分内容进行译介或解说。譬如,戴梅可选译了《奏谳书》中的“和奸”案,齐思敏选译了“黥城旦讲乞鞫”案。[25]李学勤、邢文亦以张家山汉简为题,发表英文论文,不仅较全面介绍了此批材料,亦就某些问题提出己见。譬如,他们认为《津关令》所见鲁王为张敖,而非整理小组所说张敖之子张偃,等等。[26]目前《张家山汉墓竹简》的英译本虽未面世,但叶山、李安敦早已着手此事,成果的出版指日可待。其译本由两卷组成:第一卷为《二年律令》《奏谳书》译注,第二卷是围绕出土法律文献所见问题展开讨论。[27]译本收集资料丰富,且以“他者”的视角审视早期秦汉法律,成果自然值得期待。德国汉堡大学亚非学院成立了以劳武利教授为代表的“秦代法律文献研究项目”,2012年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研究所出版了由陶安、劳武利、史达研读《奏谳书》的成果——《汉初代表案例——湖北张家山〈奏谳书〉译评》。至此,秦汉法律文献的研读扩展到了德语学术圈。
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的整理与基础研究,极大地丰富了秦汉法律的内容,而研究者殚精竭虑、旷日持久的点滴推进,又显示出这一基础研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笔者在评介《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一书时曾指出:简牍的册书复原是简牍整理研究的基础工作之一。将因年代久远而编绳朽烂、简序扰乱的简册复原为原始状态,是对研读者的知识背景、学术洞察力及科学方法的全面考察。其中法规条文类法律文书的复原,较之行政公文而难度更大。行政公文作为各级机构的运行纽带,其行文有常用格式,如日期、发文者、收文者、惯用语等,[28]整理者可据以为参照而判断缀联。但法规条文类法律文书的整理则不具有此种参照,文句衔接、内容归属在更多情况下需要凭借推测与考证。由此可见,作为当时律令的抄本,秦汉出土法律文献的律文接续与律篇归属仍存有一定的探讨空间。此外在考虑律文接续时,出土位置自然是首先应当参照的因素,但当卷册散乱、简序扰乱时,辨析文意、爬梳逻辑、捕捉关键词,便成为研读者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在等待新发现文献检证律文篇章的归属是否合理的同时,对律文最初立法意图的探究,也是除出土位置以外最重要的途径。在注释方面,尽管已有多年的研究成果积累,秦及汉初出土法律文献的解读之难,恐怕是每位置身其中者的同感。[29]因此如何选择出注,如何较为准确地注释,如何于纷纭众说中有所取舍、表明判断,仍是研读者需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研究的推进,解明律文中的重要词语对于当时制度的正确认识,往往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如“刑复城旦舂”之于刑期有无争论的深入探讨,“系城旦舂”之于文帝刑制改革的制度铺垫,“三环之”之于秦汉不孝罪诉讼的变革追踪,“令自尚”之于隐官救济制度的揭示,“与某同法”“与某同罪”“以某论之”之于法律适用规则的解剖,[30]张斐所论二十个基本概念在律文中的对应关系,都将在若干点面上复原当时社会的法律等各项制度。因此对相关用语尤其是法律用语做出简明规范而又“网罗法意”的解释,[31]仍是需要研读者逐步积累、长期推进的工作。[32]
此外,如何认识墓葬所出简牍的性质也是基础研究中的重要一环。由于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法律文书皆出土于墓葬,其“陪葬”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缘何陪葬也成为学者探讨的话题。这些法律文书是生前爱物、履职必读还是“镇墓辟邪”之物?即如何判断墓葬出土法律文书的主体性与有效性,其将直接关联到律令的存在、传布样态,关系到秦汉法律研究的基本问题。[33]
在近年出土而尚未全部公布的法律文献中,张家山336号墓汉简、云梦睡虎地汉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尤其令学者关注,这些简的全部面世,相信可使秦汉法律文献的基础研究跃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