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影业——产业还是文化?
电影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许要先以版权法的角度加以考察。一般而言,版权法承认影视或视听作品中的相关权利。但是,既然所谓“影视或视听作品”(cinematographic or audiovisual works)从属于“文化与艺术作品”(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如果电影拷贝中并不存在独创性或原创性的内容,就不存在版权。邻接权制度项下,即使所谓的电影只是一组移动的画面,制作人也许仍然享有因录制而产生的权利,而该等权利则从属于更广义上的版权制度;无论是在欧盟各国还是在中国,都对此不同程度地予以承认。[1]因此,我们在影院中看到的大部分影片都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它们体现着经济利益,也隐含着精神价值。这样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判断:无论将之归于流行还是经典,电影自身确实可以成为文化的一部分,换言之,电影充当了人们享受精神创造的一种媒介,促使他们在黑暗中坐两个小时左右,去娱乐和享受。在这个意义上,电影是以完备的版权制度为基础的美。但是,电影呈现给大众的这种美,代价却不菲。电影需要一个产业作为自身的支撑。这样,电影同时也是营利的一种手段。
另外,电影的制作成本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急剧上升。在2007年,一部英国影片通常的成本是 1380万美元,而这在欧盟也是最高的。但是,美国大制片公司[2]同时期每部电影的平均预算是7080万美元,[3]英国人就只能抱怨说英国电影业还是手工作坊。[4]电影看起来是一种时尚方式,这也使得它能取得丰厚的利润,以支持下一轮的摄制、发行和放映。毫不夸张地说,电影本身仅仅是一个严格设计的赚取利润的行业符号。如果像世界贸易组织所追求的那样,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市场,那么,大制作的影片在这个全球市场上占据着市场最大票房的十部影片。可以看出,资本的力量具有十足的权威性。假定的确是由资本的多少决定着一部影片在市场上的成功,也就是说,决定着一部影片在全球可以拥有多少观众的话,电影还会是文化的一部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