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综上所述,族格视域下的族际政治,是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族际平等、公平为目标,建立保障民族和民族成员权利的政治机制,建设包容差异和文化多元的族际政治生态,避免各民族之间的零和竞争。各民族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在维护自身权利、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同时,还应担负维护国家统一、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的义务。
人类社会产生的一刻就有政治,历史上那些古老的国家也都有不同的民族,而在奴隶制、封建专制时代,战胜方可以将异族的战俘全部变为奴隶,一国统治者往往将不同的民族分为不同的等级,统治民族无疑是这个等级的上层。因此,现代族际政治不能理解为“有不同的民族在一个国家并加以统治”如此简单。如是,则意味人类在政治文明上毫无进步。现代公民国家的建立,普遍树立了“人生而平等”的政治原则,然而,在民族平等方面,比较早的现代公民国家并不是将其作为立国原则进行确认,反而是经过了少数群体自下而上的长久的争取过程才逐步确立的。如美国建国时,甚至在独立战争后的美国,长期以来黑人在社会等级、权利、资源分配上遭到结构性的歧视。通过黑人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获得了现今的地位。
鉴于现行有关族际政治和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还存在不少争议,基于族格理念推导并重申族际政治的理念和原则,对于族际政治研究和实践依然十分必要。关于个人权利,以及国家认同,政治学理论已经十分丰富,居于中位的族格及所关涉的族际政治,构筑起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另外一个层面的政治场域;这个政治场域承认民族的政治身份,也间接地承认公民身份的民族特性,有助于化解个人、民族、国家在认同方面的紧张,实现个人、民族、国家认同的和谐共存。
[1]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重点课题“族格视野下的族际政治”的阶段性成果,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2011年青年学术论坛二等奖。
[2] 马俊毅,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研究》编辑部副编审。
[3]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于20世纪90年代展开了以“族际政治”为框架的研究,主要是从世界民族和民族理论这两个学科切入,陆续有一系列论文发表,如:郝时远:《民族认同危机还是民族主义宣示——亨廷顿〈我们是谁〉一书中的族际政治理论困境》,朱伦:《自治与共治:民族政治理论新思考》,王希恩:《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更新、重构与民族主义的影响》,王建娥:《现代世界体系中的族际政治》,陈建樾:《种族与殖民——西方族际政治观念的一个思想史考察》等。相关论文先后收录于两本论文集:王建娥、陈建樾主编《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陈建樾、周竞红主编《族际政治在多民族国家中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国内还有一些学者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族际政治,代表性的著述如: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周平:《民族政治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 周平:《论族际政治及族际政治研究》,《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
[5] 关于族格的论述,参见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哲学基础》,《民族研究》2007年第6期。
[6] 目前,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学界产生了不同的声音,有些学者基于西方的公民民族主义理论,认为中国只需要建立公民平等的国家,对于民族的权利和诉求应该淡化,等等。笔者以为,我国的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继承了我国多民族历史格局的传统,这种政治制度也具有法学和哲学上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从哲学和法学上进行深入研讨。
[7] 威尔·金里卡将其称为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方略(the tools of state nation-building),他指出,“自由民族国家从以下意义上来讲,都曾有过构建民族国家的历史”,即“鼓励”或“强迫”公民融入“使用一种共同语言的公共体制中去”,其策略包括“国籍和归化法、教育法、语言法,有关公务人员雇佣,兵役制度和国家传播媒体的政策,等等”。“其中某些目的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除非对少数群体权利加以补充和制约,否则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就可能是压迫性的、不公正的”。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1~3页。
[8] Hobhouse,Social Development:Its Nature and Conditions,London:Gerrge Allen and Unwin,1966,p.299.
[9] Taylor,R.,“Political Science Encounters‘Races’and‘Ethnicity’”,in M.Bulmer and J.Solomos eds.,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 Today,London:Routlage,1999,p.123.
[10] 阿莱塔·诺弗尔:《族群政治与认同》,〔英〕凯特·纳什、阿兰·斯科特主编《布莱克威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李雪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第298页。
[11]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136~148页。
[12] 〔加〕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168页。
[13] 〔加〕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169页。
[14] 关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在西方学术界不少学者认为更确切地应该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大卫·米勒在其论文《社群主义:左翼、右翼和中间》中说,谈论社群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争论是误导人的,被称为社群主义者的政治思想家的立场、观点大不相同,与社群主义形成对比的不是自由主义,而是个人主义。David Miller,“Communitarianism:Left,Right and Centre”,in Dan Avnon and Avner de-Shalit(eds.),Liberalism and Its Practi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9,pp.170-180.自由主义立场的阿伦·布坎南在回应社群主义的批评时说,当代几种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已经包含了一种结构,能够与社群的价值相调适。他主张,对自由主义的最好捍卫就是把社群主义思想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整合进来,这是可能的,因为自由主义理论具有这样的潜力。参见Allen E.Buchanan,“Assessing the Communitarian Critique of Liberalism”,Ethnics,No.99,July,1989。
[15] David Miller,“Communitarianism:Left,Right and Centre”,in Dan Avnon and Avner de-Shalit(eds.),Liberalism and Its Practi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9,pp.170-180.以下米勒的论述均出自这篇论文,不再一一注解。
[16] 马珂:《后民族主义的认同建构及其启示:争论中的哈贝马斯国际政治理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第169页。
[17] 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146页。
[18] 马珂:《后民族主义的认同建构及其启示:争论中的哈贝马斯国际政治理念》,第170页。
[19] Amitai Etzioni,The Essential Communitarian Reader,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p.ⅩⅥ、p.ⅩⅦ.
[20] 参见马珂《后民族主义的认同建构及其启示:争论中的哈贝马斯国际政治理念》,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