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城市婚姻的变革
中国现代城市婚姻变革是中国现代婚姻文化嬗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文化观念变化激烈的地区。相比其他区域的居民,城市居民在经济实力、受教育程度以及客观环境都要优越许多,他们受西方影响更直接、更广泛,他们对于婚姻的选择与改变,观念更新、范围更广、频率更快、程度更深,行动也更为果决迅速。在整个中国现代婚姻嬗变中,现代城市婚姻的变革是进步意义体现最多且最具有标志意义的一部分。
(一)性别比与婚嫁状况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城市化的过程。近代以来,现代化越深入,城市的中心地位便越凸显,对社会资源的吸纳也就越大。另外,因为战乱、灾荒等原因,农村日益残破,破产的农民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城市人口激增。从民国建立到抗战爆发的1937年,中国各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根据统计,在20余年的时间里,南京人口由27万突增到101.5万;上海人口由100多万上升到400余万;北平的人口也翻了一番,由80万增到160万;天津人口也由75万增至110万;广州由80万增长到近100万。抗战爆发后,战乱促使人口向后方城市迁移,像重庆市,1937年的人口不过47万,抗战开始后,人口逐步增长,1945年便达到124万;成都1936年人口为30.9万,1945年上升到71万;昆明在抗战8年间人口也由十几万增加到40万。[33]
在激增的人口中,无论是进城“捞世界”的人,还是在国破家亡之下的不得已进城的人,都以男性青壮年居多,这从当时各大城市居高不下的性别比尤其是适龄性别比畸高可以得到证明。
所谓性别比,是指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时间段、一定的人口总数内,每100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人口数,其计算的公式为:性别比(性比例)=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100。它是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重要数据。具体到婚姻上来说,处于婚龄期的性别比客观制约某一地区在某一时段内的婚嫁率。婚龄期性别比很高就意味着婚龄期的男性数量要远多于婚龄期女性数量,便使得婚嫁率降低,客观上会导致失偶男性增加。
民国时期,城市的性别比、处于婚龄期的性别比以及婚嫁率都符合这一人口学逻辑,这在客观上构成了民国现代城市婚姻变革的大背景。
据国民政府统计,1937年底,中国平均性别比为119.4,[34]而在内政部1938年的统计数据中,几大城市的性别比高得惊人,北平160.3、天津141.5、南京150.3、青岛145.9、上海133.0,而西安竟高至223.9。[35]不仅如此,在各大城市中,直接影响婚姻的婚龄青年的性别比(第三性别比)也是畸高。在广州,据1933年的人口调查,广州的第三性别比除了在10~14岁结婚年龄段为106.3,其他适龄年龄段里的第三性别比都在130以上。[36]同一时期在上海“华界”,13~20岁的性别比为133.6,21~40岁性别比为140.1。[37]
性别比和第三性别比畸高意味着在大城市人口中不仅男多女少,就在适婚人口中也是男多女少。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婚姻的走向,它直接导致民国时城市婚姻体现了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男性的结婚率低于女性结婚率;二是未婚男性要多于未婚女性;三是在统计数据表明已婚男性大大超出已婚女性的前提下,城市的异地婚姻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以上三个特征可以从城市具体的统计数字中得到例证。像北平市1919年、1929年、1947年都对市区居民的婚姻状况进行统计,详见表1-3。
表1-3 北平人口结婚率
从上表可知,在北平男性结婚率要低于女性结婚率,又知宜婚者中男性未婚的要远多与女性,但已婚者中男性人数却又大大超出女性人数,这不仅说明城市中有相当多的男性的配偶不在城内,也说明城内男多女少结婚率不高的事实。
在上海,根据1934年、1935年上海“华界”的婚姻状况调查数据,关于未婚男女的数量之比以及男女两性结婚率的差别,我们可以从表1-4中看出端倪。
表1-4 1934~1935年上海“华界”婚姻状况统计表
从表中数据分析,1934年与1935年上海“华界”的未婚男子人数要远远多于未婚女子,而1934年男子结婚率为84.49%(表中已婚男子数/男子总数×100%,计算方式下同),女子结婚率为91.04%;1935年男子结婚率为86.31%,女子结婚率为90.64%。可见男子结婚率要低于女子结婚率。已婚男女性别比为121.7、128,而未婚男女性别比竟高达227、216.6,这表明随着婚龄期的到来,适婚男性在城市里将面临着严重的乏偶局面,尽管可以在外地结婚,但数量毕竟有限,如此上海市“华界”结婚率逐渐下降就不难理解了。1929年到1936年间的统计恰好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见表1-5。
表1-5 上海“华界”婚嫁率统计表(1929~1936年)
到了1940年代,受战乱、经济不景气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特征有加大的趋势。1940年代末,曾有对南京、上海、北平等五城市进行的男性和女性婚姻状况调查,先是男性婚姻状况的统计,详见表1-6。
表1-6 南京等五城市男性婚姻状况
在此表中统计的是年满15岁的男性婚姻状况,但汉口市的统计数中有年未满15岁却已婚的6162人,因考虑主要是考察婚姻状况,故未作剔除。继而是南京等五城市女性婚姻状况统计,详见表1-7。
表1-7 南京等五城市女性婚姻状况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就上列两表中的数据另制一百分比之表以作说明,见表1-8。
表1-8 南京等五城市男女已婚、未婚、丧偶人数比
综合表1-6至表1-8可知,对于任何一个城市,不仅未婚男性在数目上要多于未婚女性,而且未婚男性与男性婚龄人数的比率也要高于未婚女性与女性婚龄人数的比率,这说明单身汉多于待嫁女不仅体现在人数上,而且也体现在比值上。另外,表中数据表明男性结婚人数要多于女性结婚人数,但男性结婚比率却低于女性结婚比率,在城市男女婚龄人数大致不变的情况下,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婚龄期的男子的配偶是非本市居民,属于异地结婚。
除了上文论述的城市婚姻的三个特征外,城市婚姻还有一些其他内容,囿于史料,此处只稍作涉及。
首先,城市中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可能在逐渐上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六五”建设期间,相关方面集中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重庆5大城市,用整群抽样方法,对8个居民区的4386户家庭,5057名已婚妇女进行了调查。其中,1937年前结婚的被调查者,初婚年龄15岁以下者占9.47%,初婚年龄在16~17岁者占26.67%,两者共占36.14%。[38]在某些地方,被调查者婚姻年龄体现出逐步上升趋势,比如上海张家弄,在1920~1929年,初婚平均年龄为19.60岁,20年后,到1940~1949年,初婚平均年龄为20.687岁。[39]
其次,抗战时期婚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跨地域婚姻开始增多。据陈达统计,云南滇缅公路上的司机,“大约65%是和云南女子结婚的,而大多数属于初婚。在这些家庭中,从妻子方面很容易见出本地的社会风气”。[40]又由于战争,使得人口迁移加剧,客观上促进了不同地域人口的交流,“北平籍的男孩子与四川籍的女孩子结婚了,上海家庭的女儿嫁给了广东人,这是很奇怪的姻缘”。[41]
二是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伪组织”。抗战以来,无数国土沦于敌手,国将不国,家复有家?在那大动荡的时代里,无数的家庭被战争的强力生生拆散,丈夫变成“旷夫”,妻子沦为“怨女”。漫长的八年,夫妻隔如参商,生死未卜,根本谈不上婚姻之解除,各自只得又重组了家庭。这种事实重婚,被时人称为婚姻的“伪组织”,其成立较为正式的标志就是男女双方在报上登载同居启事。根据岑家梧1942年10月至1944年3月对贵阳《中央日报》刊载的婚姻广告的统计,这种同居启事的刊载是相当多的,这段时间“每天都有,最多一天是16条”。[42]这只是一地一时一家报纸的记录,这种刊载同居广告以成立“伪组织”,在整个大后方颇为普遍。
抗战胜利后,如何面对两个丈夫或两个夫人,成为后抗战时期家庭的困扰,以致在如何处理这种“伪组织”抗战后一度引起热烈讨论。一些人认为,这是时局所造成,是为不得已,最好承认这种事实婚姻;一些人则坚决反对,主张付诸法律,以重婚罪解决。那些身处其中的人也为解决这个难题想尽办法。抗战胜利后,面对“沦陷夫人”和“抗战夫人”,一夫多妻又不可能,于是只有离婚一途。据当时一位律师记载,当时这一类离婚案件占80%以上。一般来讲,丈夫当然愿意与沦陷夫人离婚,为便于离婚,丈夫的手段多样,或武或文,比如“某罗姓女士被丈夫用手枪逼着离婚,某杨姓女士被丈夫用经济手段困顿,使其离婚,而一位王太太,更是被丈夫以虐待婆婆的罪名给告上法庭……”[43]至于女方,则表面之态度与实际之行为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离婚主动与否起决定作用者可能还在于自身经济和社会地位是否独立,或获得离婚之补偿是否满意,否则便只能隐忍,如有些原配在期待事实之两头大尚不可得之后,竟然甘居小妾之地位。1948年有关方面曾对227位职业妇女调查,在问及“假如你丈夫有了‘抗战夫人’,你怎么办”的时候,回答者91人,68人选择结束婚姻,1人选择“合则留不合则去”,1人选择因为子女而容忍否则便离去。当被问及“假如你丈夫有了‘沦陷夫人’,你怎么办”时,回答者93人,69人选择结束婚姻,2人选择“合则留不合则去”。[44]从回答看,选择离开以结束婚姻者占据绝大多数。但须注意的是:其一,调查对象是职业妇女,换言之其有离去的资本;其二,在227人中,两个问题分别有136人和134人未选择回答,就问卷的问题回答选项而言,已然十分完备,却仍有如此多的人选择不填,其中意味值得思考。那些经济不独立未有社会地位之夫人,面对此种“伪组织”选择有限,其命运往往悲惨。当时流行一时的电影《一江春水向东流》便形象地反映了这一点。本为合法妻子的素芬面对抗战“伪组织”,却只能对丈夫说:“她是你的抗战夫人,那……那我就作你的秘密夫人好了。”为保留婚姻关系,她甘居不合法之地位。即便如此也不能延续其地位,最后悲愤绝望的素芬无路可走,只能跳进那一江春水,以自杀来结束因“伪组织”而引发的婚姻纠纷。
(二)从文明结婚到集团婚礼
传统社会的婚姻缔结有一套烦琐的仪式程序,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六个步骤,婚姻才算正式缔结。这套程序典型地体现了婚姻所被赋予的社会内容以及宗法和人际特色,但也存在迷信、冗长、烦琐、浪费等弊端。在婚姻的选择和缔结上,男女当事人的自主权有限,确切地说是在多数时候全无自主权,他们不过是这套仪式的演员而已。
对于传统婚礼的弊端,近代以来,一些有识之士便试图加以革除,以一种简便、现代的文明婚礼来代替。这其中最具代表者,便是首先在城市流行开来的文明结婚。对于文明结婚,《清稗类钞》曾经这样记载:“迎亲之礼,晚近不用者多。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结婚,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礼堂所备证书(有新郎、新妇、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姓名),由证婚人宣读,介绍人(即媒妁)、证婚人、男女宾代表皆有颂词,亦有由主婚人宣读训词,来宾唱文明歌者。”[45]这种文明结婚无疑是一种进步。
民国以降,尤其是五四以后,对于婚姻的缔结,那些具备新知识的新青年纷纷选择自己喜欢的结婚仪式,或刊登启事广而告之,或简单知会亲朋,相比于晚清流行的文明结婚更为简约,更加亲切,更加回归婚姻的本来含义。像毛泽东与杨开慧的结合,全无任何仪式,只通知了同学朋友,然后两人即住在一起,婚姻便缔结了。而赵元任和杨步伟结婚,只拟有婚书,中英文两份,邀胡适和朱征女士作证人。婚书内容如下:
下签名人赵元任和杨步伟同意申明他们相对的感情和信用的性质和程度已经可以使得这感情和信用无条件的永久存在。所以他们就在本日,十年六月一日,就是西历一九二一,六月一日,成终身伴侣关系,就请最好朋友当中两人签名作证。
本人签名:杨步伟 赵元任
证人签名:朱征 胡适[46]
四人签名之后,婚礼已然结束。当然这两对是比较激进的例子,但绝非罕见。当时城市青年对于婚礼的选择多以简单大方为现代时尚。尽管当时对于婚礼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城市新式的文明结婚仍有大致共同遵循的程序,即奏乐,司仪、男宾、女宾、主婚人、介绍人及新郎新娘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或发言,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戒指,相对行鞠躬礼,谢主婚人及介绍人,向亲族和来宾致礼,来宾或亲族演说,唱文明歌等。[47]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制订统一的婚礼程式,大致步骤如下:(1)择期。男女双方择期订立婚约(附男女双方世系表)。(2)请期。一方拟定婚期(实际操作中通常是男方),用书帖(附健康证明)征求对方同意。(3)结婚。其仪式为:奏乐,证婚人、介绍人、来宾及亲属入席,主婚人入席,傧相引新郎、新娘入席。全体肃立,向国民党党旗及孙中山遗像三鞠躬。证明人宣读结婚证书,新郎、新娘盖章,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盖章。新郎、新娘交换饰物(戒指、玉件等,常为戒指),相向三鞠躬。证婚人训词(多为勉励、期许之词),主婚人谢词。新郎、新娘分向证婚人、介绍人三鞠躬,向来宾一鞠躬,向主婚人三鞠躬。奏乐,傧相引新郎、新娘退席,礼成。[48]
尽管政府统一规定了婚礼的程式,但当时的法律规定婚姻成立的条件,却只需有两人作证即可,并没有对婚礼有太多规定。所以,社会上具体的结婚仪式仍然趋于多元。20世纪30年代初,蒋介石发起新生活运动,试图将社会习俗逐步纳入政治整合之中,对于婚礼,政府进一步提出变革的办法,这就是集团婚礼,也叫集团结婚。
所谓集团结婚,其实就是由政府组织的集体婚礼。1935年2月7日,上海市社会局率先出台《上海市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集团结婚以简单、经济、庄严为宗旨,规定凡上海市民举行婚礼,可以申请参加集团婚礼。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为集团结婚日,地点在市府大礼堂,由市长、社会局局长证婚,参加者可以先向社会局申请,核准之后,只需交费20元,市政府最后颁发结婚证书。其仪式依次为:(1)奏乐;(2)来宾、证婚人、主婚人、结婚人依次入席;(3)行集团结婚礼,结婚人各向对立行三鞠躬礼;(4)证婚人印发结婚证书,结婚人依次具领;(5)证婚人发给纪念品,礼成。从仪式看,婚礼十分简约。[49]参加婚礼者只需交费20元,且一切由政府组织,确实与其简单、经济、庄严的宗旨相合。1935年4月3日下午3时,全国首届集团结婚典礼在上海举行,参加者共57对新夫妇,按照要求,新郎均着蓝袍黑褂,新娘均着粉红色旗袍,头披白纱,手持鲜花,在雄壮的军乐进行曲中,新人分列两行,挽步入礼堂,司仪宣读新人名单,新郎新娘按顺序依次上台向孙中山像三鞠躬,新夫妇双方相互二鞠躬,向证婚人一鞠躬。然后证婚人向新人赠送结婚证书和纪念品,致证婚词,礼毕,新郎新娘在音乐声中步出礼堂,到广场摄影留念,礼成。整个婚礼既简单又隆重,既经济又新潮,一时响应者众多。是年,上海市即举行了5届,参加者达300余对。此潮流很快风靡各地,南京、杭州、芜湖、北平、天津等地的青年纷纷仿效。
抗战军兴,东部国土泰半沦陷,但集团结婚不仅未见停息,反而在西南后方更广泛地开展起来。战乱时期,一切从简,集团结婚的简单、经济恰好符合要求,因而往往成为结婚者的选择。为了规范集团结婚,内政部于1942年11月1日颁布《集团结婚办法》,大致规定如下:(1)在婚礼前两个月由政府发布公告,欲参加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办机关申请登记。(2)申请书应由男女双方之家长或监护人,双方之主婚人共同签印。并附由相关方面认可的合格医生出具的男女双方的健康证明。(3)若有第三方对于该婚姻表示质疑,应当在婚礼举行前十天提出。(4)集团结婚的地点在城市者选择市县政府或其所属机关主办,在乡村者在乡镇公所主办。[50]这样的规定对于城市结婚者而言显得简单、大方、经济。但事实上,对于农民而言,集团结婚需要用印、需要递交健康证明等规定反而显得烦琐,对于其庄严、现代的一面,反而体味不到。因此此时集团结婚的主要主办地仍为城镇。
抗战胜利后,政府方面为庆祝胜利以及还都往往举办集团结婚,鉴于其政治意义,响应者众多,一度再次掀起集团结婚的热潮。1945年12月25日,上海市社会局举办“胜利纪念集团结婚”,是为抗战胜利后的第一届集团结婚,而后社会局又在1946~1947年间连续举办4届。1946年10月10日,南京新生活运动会与南京市社会局联合举办“庆祝国府还都新生活集团结婚”,鉴于当时“国庆”加上“还都纪念”,所以十分盛大,轰动一时。这之后,市社会局又连续举办6届,获得良好的社会影响。[51]
文明结婚的盛行到集团婚礼的蜂起,说明在现代城市婚姻的变革中,婚姻仪式的变革也许是走得最远的,不管形式如何,总体上总是体现了这一趋势,即由愚昧迷信走向大方得体,由冗长繁杂走向简单便捷,由浪费走向经济,由传统走向现代。当然婚姻是否“文明”,从设计和推动上讲,有着知识精英和社会精英建构的努力。婚姻之所以“集团”,且跟“新生活”“还都”联系起来,背后也有着政治力量渗透至私人生活领域的特点。
(三)离婚风潮
现代中国城市婚姻变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离婚也可说是现代城市婚姻变革中最具革命性和进步性的。五四运动以后,传统文化制度和文化心理遭受到极大的冲击。尤其在城市,与新的经济形态相伴随,人的流动性加强,个体的经济独立性增强,而西方现代的婚姻文化、制度和观念也让城市居民的思想走出封闭,开始努力而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对于以前的旧婚姻,人们在鄙弃的同时也要求解除这种名分上的束缚,而民国政府的法制建设在总体上也为这种行为提供了支持和保障。[52]
“离婚、离婚、离婚”,这个在旧婚姻制度下身心深受折磨的人们在心底的呼喊,在当时却是最为时髦的语句和行动。人们开始追求自由的离婚和结婚,于是离婚蔚然成风,现代婚姻史上重要的一页也由此书写。
当时城市离婚体现了三大趋势:一是数量逐渐增多,离婚逐渐在婚姻终结中占较高的比例,婚姻自由的机制开始建立;二是提出离婚者或多为女方,或以双方协调为主;三是感情因素开始在离婚的原因中占据主流,如不堪虐待、意见不合等。以下就这三大趋势结合统计数据做一大略梳理。
首先来看城市离婚数量的逐渐增多。民国建立之后,尤其是经过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之后,具备现代婚姻观念的城市居民开始大胆追求幸福,离婚已经逐渐成为时髦。有人在1922年对自己的53对亲戚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有9对已经离婚。还有17对“爱情恶劣”,“有的因性情不合,时起争闹;有的嫌一方不识字,或容颜丑陋而看轻的、辱骂的;甚至在外面做事,终年不回家的”,恐怕也正面临离婚的危机。[53]
当时城市离婚案件的增多也反映这一点。仅以上海、北平、南京和成都而论,都呈现离婚案件增多的趋势。在上海,据1928年8月至12月、1929年、1930年和1934年1月至8月的统计,上海离婚案为3171件。[54]在北平,1929年10月至1930年9月,共有974起离婚之诉,其中判决离婚者611起。整个北平市意味着平均每10对离婚男女之中就有8.3对离婚成功。[55]可见当时北平市离婚率之高,已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在南京,据司法行政部在1933~1934年的一项统计,两年间离婚案共有448起,1933年为86件,1934年为362件。[56]至于成都,在1930年代末,据相关调查,在1937~1938年的19个月中,离婚案件共230件,“每月已有十几起之多”。[57]
其次,在城市离婚数量逐渐上升的同时,离婚的主动者和离婚的原因也开始体现出现代特色。在离婚案件中,就离婚主动者而言,女性开始占据多数,或男方离婚要征求女方的同意。这种变化说明以前在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中都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逐渐在婚姻中有了发言权,其意义不亚于一场革命。而婚姻解除的主要原因也由以前经济和社会其他附加因素为主转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因素为主,这无疑体现了现代婚姻的进步性,是回归婚姻极为重要的一步。下面将对这两个趋势逐一分析。
沈登杰、陈文杰的研究表明,据1928年8月至12月、1929年、1930年和1934年1月至8月的统计,上海市480件离婚案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者有458件。1929年10月至1930年9月,北平974起离婚诉讼中,女性主动者521件。[58]但其他相关同期调查,似乎与沈陈之调查结论有差异,似有厘清之必要。比如根据孙本文提供的数据,似乎在上海这一时期由男女双方提出离婚占据原因的多数,而非女性主动提出占多数,详见表1-9。
表1-9 上海市历年离婚主动者比率统计表(1929~1932年)
综合数据可以看出,上海市离婚案的主动者以双方协同者居最多数,占70.18%。男方或女方提出者均不过占15%左右而已。但正如孙本文自身所说明的那样,此处所谓“双方”是个含糊的概念,因为如果双方意见相同,则属于自愿离婚,那这样的婚姻的解除本就不属于离婚案件。孙氏于此虽未对资料出处以及是否为离婚案件为统计基础做出说明,但就上下文而言,孙氏在此引用的正是对于离婚案件之离婚主动者的统计,如此,这里所谓的“双方”,乃是指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之后,由法院调解,“自愿和平解决,不再依法律手续,仅由双方协议,书立离婚契约。此种协议离婚,其主动常视为双方同意”。[59]因为“双方”难以判断谁为主动,仅就女方主动与男方主动比率相衡,就可见其积极意义。同期广州、天津、北平的统计表明,离婚却是女性占了绝大多数,详见表1-10。
表1-10 广州、天津、北平、成都四城市离婚主动者比率统计表(1929~1938年)
四市中离婚主动者以女方为多。天津最多,达85.7%,成都次之,达82.9%,四市之所以女子主动者居多,究其原因,在于男子虐待遗弃、行为不端,导致女方不堪忍受。
这一数据恰好看出在离婚风潮中,女性主动性的发挥,也看出其主动的诱因之所在。就离婚而言,本有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两类,本文所引沈登杰、孙本文等调查统计之离婚数量以及离婚主动者的分析,皆为基于离婚案件。如此,协议离婚便不曾计算,事实也无法得以统计其离婚原因或何方主动。如此离婚数量的增加恰是指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之诉的数量增加,离婚主动恰是指在案件中女方主动增加,而女方主动之增加,恰是由于男方虐待遗弃、行为不端居绝大多数之缘故。
推究离婚之原因,除了经济等之外,双方“意见不合”开始占据主要比重,则或者是婚姻解除体现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新文化运动的启蒙,以及经济近代化的推进,人们开始解除心灵的枷锁,寻求真正的爱情与婚姻,并开始注重婚姻的质量,于是在离婚数增加的同时,夫妻双方感情因素在婚姻解除过程中也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在离婚方式中,协议离婚占很大比例。上海1929年有645件离婚案,其中协议离婚379件,占59%。1930年有所上升,853件中有538件协议离婚,占63%。此后每年呈上升趋势,1931年协议离婚占82%,1932年升至84%,到1934年上升至86%。[60]在离婚原因中,意见不合占据很大的比重。上海市1929年至1932年离婚原因比率的统计数据便证明此点,详见表1-11。
表1-11 上海市离婚原因分析表(1929~1932年)
续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意见不合”是离婚的主要原因,所占比率最高。这里所言之“意见不合”,大多即指感情纠葛;所谓“对方不道德”是指夫或妇有荒淫行为,若并“外遇”计之,则四年平均比率约有9.78%,这当然也是一重要的感情原因。至于不堪“虐待与侮辱”,归入感情因素则是毫无疑义,四年平均亦约占2.50%。
上海社会局在1929~1932年对全市离婚案的原因进行的统计分析,更加证明了这一论断。上海市这几年总共离婚数为2552件,其中因“意见不合”而离婚的案件占绝大多数(79.9%),为2038件;其次是对方“行为不道德”(7.68%),为196件;则这两大原因都可算为感情因素。至于因对方“疾病”,“经济压迫”原因离婚的案件尚不及1%。[61]
因感情因素而离异在当时成为大城市离婚的主要原因,不仅上海如此,像广州、北平等大城市也是一样。当时几大城市对于离婚原因的统计,详见表1-12。
表1-12 广州、天津、北平、成都四城市离婚原因分析表(1929~1938年)
按上表所列各城市统计,其所代表的离婚案件,数目不一。计广州140件,天津28件,北平62件,成都70件。就比率来看,“虐待”在四市的离婚原因中都居首位,而行为不端和意见不合也占相当大的比率,这三者似乎都与感情因素有一定关联。据一般趋向,凡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多由女方提出,其主要原因恒为“虐待”与“对方不道德”。而凡经登报说明离婚者多由双方同意,其主要原因恒为“意见不合”。由此可知上海市统计离婚原因以“意见不合”为最多,或采用报章材料较多的缘故,上海市离婚原因之统计与成都登报离婚原因统计相近。而天津、广州、北平等市则因为仅采用法院材料,所以与成都法院统计较近。在当时大城市的离婚中,协议离婚占80%左右,所以当时大城市的离婚原因以“意见不合”为大多数。
在现代中国,城市里的人们感受着现代化的气息,这里有先进的文化,新潮的思想,发达的资讯,不可捉摸的经济,广泛交往的社交。追求真爱,不为悲剧性的婚姻所累更成为都市男女的共同追求,简而言之,对于婚姻,他们既勇于结合又敢于离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