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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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

核心通货膨胀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现实背景是当时石油出口国大幅度地提高原油价格,导致西方许多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由成本推动而引发的通货膨胀,而抑制通货膨胀的紧缩性经济政策又导致了经济停滞,由此,许多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都认为不应该只根据观测到的通货膨胀率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1972年美国经济报告中指出剔除抵押利息和食品后的CPI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从1978年开始,美国劳工统计局(BLS)定期公布剔除食品和能源后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也称作消费价格指数)和生产者价格指数PPI(Producer Price Index)的月度数据,但是将核心通货膨胀作为一个正式术语是由Eckstein于1981年提出来的。

无论是单一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还是多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通货膨胀率都是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中重点关注的经济变量和指标,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大多数国家选择盯住货币供应量或货币总量的增长率作为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基本框架。但是,伴随着“货币迷失”现象的出现,即许多国家在实施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将货币供给量、名义汇率作为中介目标)后,都经历了较高的通货膨胀及国内经济不稳定的情况。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采用一种全新的货币政策框架——通货膨胀目标制(Inflation Targeting Policy),即中央银行放弃盯住货币供应量这一中介指标而改为盯住通货膨胀率并将其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通货膨胀目标制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货币政策框架,其实施的主要步骤是首先根据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经济运行情况,确定一个对国民经济运行而言安全的、可控的通货膨胀目标,当实际的通货膨胀接近或超过所设定的通货膨胀目标时,金融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与措施促进物价稳定,如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率等紧缩性货币政策,以稳定物价以及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作为货币政策制定或调整的主要目标,其目的是实现和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由此通货膨胀目标制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所能接受的货币政策框架。谭小芬(2008)给出了一个相对全面的通货膨胀目标制定义。[1]

与其他货币政策框架相比,通货膨胀目标制具有明显的优点,奚君羊等人(2002)认为:“与货币供给量目标相比,通货膨胀目标并不依赖于货币供给量与价格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关系,而是利用所有可得到的信息来决定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2]

1989年新西兰储备银行明确地将货币政策目标改为通货膨胀目标,此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如英国、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先后采用了通货膨胀目标制,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墨西哥、巴西、泰国、智利等)与部分转型经济国家(如捷克、匈牙利与波兰)也开始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例如,欧盟是单一货币政策目标的典型代表,《欧洲共同市场组建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持物价稳定,而物价稳定是指欧元区消费价格调整指数(HICP)年均增长率低于2%”。实践证明,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实施在稳定物价和推动经济稳定增长方面具有显著的效果,最明显的证据是,迄今为止大多数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中央银行没有准备放弃这一新的货币政策框架。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框架涉及通货膨胀率的预测值、实际值以及目标值等重要变量。而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需要特别关注的指标是核心消费价格指数。因此,以CPI为基础的核心消费价格指数(核心CPI)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指标。目前,核心通货膨胀已经成为各国中央银行衡量货币政策有效性的主要工具(Roger,1997;Hiratsuka,1997;Culter,2001;Hogan,Johnson and Lafleche,2001)。

衡量一个国家通货膨胀的经济指标很多,如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和GDP平减指数等,其中CPI是最被公众所熟知的经济指标,其更新速度较快、数据的可信度和可得性都较高,并且不易受中央银行控制,因此通常将其作为设定通货膨胀目标的主要参考指标,根据CPI的走势判断经济形势的走势。同时,它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目前,我国中央银行仍然习惯根据CPI的走势判断经济形势。一般来讲,人们普遍认为CPI持续的、全面的上涨代表通货膨胀的发生。但国外经验表明,对于准确地判断经济形势来说,CPI并不是最好的指标。例如,如果通货膨胀是由进口石油价格提高引起的,那么紧缩性经济政策不仅无法抑制通货膨胀的发生,而且还将导致经济的停滞。

Bryan、Cecchetti(1993)和Roger(1997)的研究表明将CPI作为反映通货膨胀的指标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CPI容易受到暂时或短期冲击的影响,如恶劣气候造成农作物减产,粮食价格因供给的减少而上涨,从而导致CPI的暂时上升等。第二,由于构成CPI的各个成分的支出权重是固定的,无法揭示其动态变化,所以CPI对通货膨胀率的估计是有偏估计。最后,根据标准货币主义的观点分析,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而CPI衡量的是获取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因此两者在经济内容上不一致。[3]Green和Balk(2004)对采用CPI度量通货膨胀表现出有偏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而且,由于CPI在短期内容易受到个别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使其在短期内产生暂时性波动,无法准确地反映货币供给的变化及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真正关系,进而可能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Fischer(1978)建立数理模型分析了供给冲击对价格、投资、产出等经济变量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价格冲击只是在短期内造成美国的通货膨胀,如果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稳定将不会发生经济衰退,但是当时货币决策当局错误地采取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结果造成了经济的滞胀。[4]

尽管我国还没有条件并且中央银行也没有明确地指出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孔燕,2008),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1994年和2007年我国消费价格指数明显上涨,为控制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上调利率等紧缩性货币政策以稳定物价。因此,保持物价稳定、控制通货膨胀或实现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仍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

2004年以来,我国经历了三次较明显的CPI快速上涨,CPI同比增长率在2004年7月、2008年2月和2010年10月分别达到5.3%、8.7%和5.1%。其中,2008年的物价上涨,主要是由当年接近30%的居民食品消费价格上涨引起的。针对2008年的价格上涨,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较为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主要表现为2008年上半年连续五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但是造成的后果是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与民间高利率借贷的出现,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打击,尽管存在受世界金融危机造成的需求放缓因素等影响,但不可否认2008年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滞后作用是2009年通货紧缩与经济下滑的一个重要原因。2009年11月我国的CPI同比增长率由负转正,此后逐步提高,面对最近一轮物价的上涨,中央银行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先后九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三次提高存贷款利率。但2011年第一季度的CPI同比增长率仍然维持在5.0%的高位,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1,创10个月新低,民营企业融资再次出现困难,民间高利贷也再次出现。面对如此的经济形势,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相应的货币政策,如加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GDP的增长速度有所减缓,2010年四个季度GDP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1.9%、11.1%、10.6%和10.3%。2011年第一季度的GDP同比增长率达到9.7%。对此,也有些专家学者提出我国经济可能出现二次探底。那么如何准确地判断我国的经济形势,以及是否会出现经济的“滞胀”,一个关键问题是正确认识当前物价上涨的结构变化以及CPI上涨的原因。

目前,我国统计局将CPI篮子中的商品分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和居住八大类,其中包括263个基本分类,大约700种商品及服务作为CPI篮子中的主要调查对象,但其中不包括资产项目和投资品,然后根据12万多户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构成确定各分类价格指数的权数。虽然八大类商品中包含了绝大多数的商品及服务,但我国统计部门编制CPI的过程仍存在明显不足:第一,CPI中统计的商品和服务的数目有限,不足以反映数以万计的商品和服务的总体价格状态和变化趋势,并且每年都会有代表性的新商品出现,如果在合成CPI过程中没有将其加入,那么CPI中商品种类的代表性将受到质疑,进一步使得CPI不准确。第二,构成CPI的各类商品及服务的权重没有随消费者消费结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第三,CPI中没有包含某些重要成分,如近年来价格上涨、消费比重较大的项目——商品房消费及医疗保险等项目。最后,核算方法也存在缺陷(符想花,2007)。并且在我国CPI的构成中食品类权重较大,而食品类商品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价格产生剧烈波动,即使其他分类商品价格保持稳定,一旦食品类商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CPI也将表现出明显的波动性,此时CPI就失去了度量通货膨胀的意义,因此需要一个更好的衡量指标。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特别提出了“核心通货膨胀”一词,并对此做了专题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将核心通货膨胀的概念表述为:从总通货膨胀中剔除暂时性因素影响的潜在通货膨胀(Underlying Inflation),用来反映价格变动的长期趋势。同时认为中国的核心CPI应该在现有CPI篮子中商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剔除以下商品和服务:食品中的粮食、鲜果、鲜菜、水产品及肉类等;能源中的柴油、汽油、管道液化气等燃料;国家控管的商品和服务性价格,如学杂费、托幼费、药费及医疗服务价格等。实证研究表明,剔除法得到的核心CPI比CPI的波动幅度小,并且与货币供给量M2有较强的相关性。[5]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未来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CPI的波动情况,更要充分考虑构成CPI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使得制定的货币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现实的经济情况,并能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发挥货币政策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