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日伪的劳务政策与战俘劳工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政府及军队既设立了俘虏管理机构,也制定了俘虏管理政策。但他们根本不执行国际上通用的《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关于俘虏政策的明文规定。特别是中国战俘,日军根本就没有按俘虏政策对待过。日本政府和军队认为,日本没有向中国宣战,日本对华进行的侵略战争,不是“战争”,是“事变”。因为不是战争,就不存在战俘问题,就可以不受公约的限制。战争初期,日军对中国战俘的处置以屠杀为主。如侵占南京后,日军曾以处置“残败兵”和“便衣兵”为借口,对9万战俘进行了大屠杀。在华北的中条山战役中,又有数万放下武器的战俘被日军杀害。随着战争的扩大、战线的延长,日本由于发展军需工业和修筑军事工程的需要,对俘虏不再进行大规模屠杀,而是只杀害那些坚决的抗日分子和不能为其服劳役的伤残兵。到战争后期,因为人力的极度缺乏,不仅伪满洲国、伪蒙疆需要大量劳工,日本本土和东南亚战场也需要劳力,日军为了达到使用劳工不付工钱,又能从日本企业得到一笔战俘劳工输送费的目的,于是在“扫荡”作战中,大批抓捕无辜群众,扣上“抗日分子”的帽子,送进战俘劳工集中营,然后作为“特殊工人”送往伪满,或以“训练生”的名义送往日本本土。这就是日本对待中国俘虏的政策,只要是日本的利益需要,是俘虏可以不承认其为“俘虏”,不是俘虏也可以把其当“俘虏”强掳,由日本军阀廉价卖给日本财阀。正因如此,要区分日军抓捕的劳工中有多少是战俘十分困难。我们这里使用“战俘劳工”这个词,其中既有战俘身份的劳工,也有不是战俘而被当作战俘强掳的劳工。
日军对中国战俘劳工的管理,按常理讲,应与日军的战俘政策和劳务政策有直接关系。因为日军不承认他们是战俘,所以日军对待欧美战俘的俘虏政策,在中国的战俘劳工集中营里也没有执行,但日本及其傀儡政权的劳务统制政策,却对集中营的战俘劳工影响很大。因此现就日本在中国各地的劳务统制政策与集中营的关系作一概括的分析。
一 卢沟桥事变前日军在伪满的劳务统制
日本在华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起始于关东军及伪满政权。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日本关东军在东北和华北侵略作战抓捕的抗日军民,多数都被送往关东军的军事工程和日本军需工厂服苦役。因此,要讲日伪在华的劳务统制,首先得讲关东军与伪满洲国的劳务统制政策及组织机构。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侵略者占领中国东北三省。1932年扶植傀儡政权,建立了伪满洲国。1933年2月17日,伪满洲国民政部即公布了针对华北的《满洲国外人入国取缔规则》,但其并不能有效执行。于是1933年9月5日,关东军特务部召集关东军第三课、伪满洲国军政部及民政部、关东厅、朝鲜总督府、大使馆、满铁等代表开会,在特务部内成立了伪满第一个“劳务统制委员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劳动者入满取缔之件》、《关于裁兵及归顺匪雇用之件》、《劳动者指纹管理方策案》等一系列政策,维持伪满洲国治安,限制劳工流动。在关东军劳务统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东军有关人员就提出了将数十万东北军俘虏及“归顺兵”训练、转化为劳工的计划。但至今没有看到日军这一时期在伪满设置战俘收容所训练俘虏的文献资料和口述史料。
1934年4月1日,日本为了对华北劳工加以统制,在关东军及伪满特务机关支持和策划下,成立了所谓大东公司。该组织由原日本协和土木公司的竹利由登,同几个在“济南惨案”中屠杀中国军民的刽子手、日本旧军官三野友吉等出资组建,并得到法西斯主义色彩很浓的大川周明派的支持。1935年初,大东公司与伪满洲劳务统制委员会制定了《大东公司章程与职制》,对公司进行了改组。总部设在伪满新京,分公司设在天津,并在伪满洲国、关东州、华北各地调整设置了派出机构。1935年3月21日,关东军和伪满颁布的《外国劳动者取缔规则》规定:华北劳动者出关必须要通过大东公司的审查,取得大东公司发给的贴有相片的身份证,并在入境时,向警察官呈验并加盖许可检验章后,方可进入伪满。大东公司的性质,对外是日本法人的私营公司,即承包招募和供给劳工的营利法人;对内则是以关东军为首的伪满洲劳务统制委员会唯一确认的对华北劳工实施统制性招募和供给的“合法”官派机构。以上劳务统制机构和政策,不但统制了伪满当地的劳工劳务,参与了战俘劳工的强掳和奴役,而且是随着日军的铁蹄,由东北向华北逐步延伸的。强掳起初在东北地区,后扩展到热河、察绥和冀东,并影响到七七事变后的华北劳工问题。[39]
二 卢沟桥事变后日军在华的劳务统制
1937年初,日本在伪满开始了旨在扩大和强化对东北经济大规模掠夺的“第一次产业五年计划”,时隔不久又抛出了旨在“满苏”边境修筑大规模军事设施和工事的“北边振兴计划”,这些计划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作保证。于是关东军和伪满劳务机构不得不由限制华北劳工变为扩大招募华北劳工。
而卢沟桥事变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影响了华北劳动力出关,伪满劳动力供需陷入紧张混乱状态,与过去相反,劳动力引进成为最大课题。于是伪满总务厅于1937年8月拟定了《劳动统制要纲》,1937年12月14日,伪满民生部制定了《满洲劳工协会法》,据此,1938年1月7日,由伪满政府、满铁、大东公司、满洲土建协会等单位共同出资400万元,设立了伪满洲劳工协会,负责伪满境内全部劳工的动员、统制、分配和管理。[40]
满洲劳工协会成立后与大东公司并存,在伪满境外,由大东公司活动;在伪满境内,由伪满洲劳工协会管理。因这样有碍于劳务统制,1938年7月伪满国务院在审改《劳动统制要纲》时,提出将两机构合并。1939年4月成立了合并的筹备委员会。1939年6月30日,大东公司宣布撤销,7月1日,并入伪满洲劳工协会,其在华北的劳工招募业务也由伪满洲劳工协会承担。伪满洲劳工协会充实扩大后总部设在新京,在境内设立19个支部122个事务所,在华北、华中占领区设立两个支部9个事务所,并在天津设常驻理事。与此同时,伪满政府又与关东州协议,改组关东州的劳务机关,从而实现了伪满境内劳动的一元化统制。[41]
华北在传统上曾是东亚劳动力供给的源泉地。二战时期,日本仍把华北作为掠夺中国劳工的重要源泉地。卢沟桥事变后,日本的中国驻屯军扩编为华北方面军,成为侵占华北的主力部队,也是华北占领区政治、经济等一切事务的最高指挥机关。为了加强对占领区的管理,1937年9月4日,华北方面军设特务部,一方面筹建华北伪政权,一方面对华北地方政治、经济等进行管理。
日本先在北平成立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随着占领区的扩大,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下设的北京、天津、青岛3个特别市和河北、山东、山西3个省及河南、江苏北部的地区先后建立了伪政权。
1938年6月,华北方面军也制定了《华北产业开发第一次五年计划》,华北本地企业和军事工程使用劳工骤增,与大批向伪满、伪蒙疆输出劳工发生矛盾,于是日本军政当局在积极筹建一元化的劳务统制机构的同时,开始对华北劳动力进行了部分统制。1940年9月,兴亚院华北联络部设立了“中央劳务统制委员会”,通过各地的特务机关及“劳务统制委员会”,对华北实施劳务统制。一方面满足日伪在华北军事工程、军需工业所需之劳力,一方面把大批华北劳工强掳到伪满洲国、伪蒙疆、华中及日本本土和东南亚战场服苦役。
为了配合伪满劳工输入,大发劳工财,日伪组织华北新民会首先在北平成立了新民会劳工协会,接着日伪组织在天津成立了新民劳务协会,在济南成立了山东劳务公司,在青岛成立了山东劳务福利局、大陆华工公司等一些官方半官方的劳务征募机构。就是这些机构,配合大东公司及伪满洲劳工协会,把大批华北劳工骗招强制到伪满的军需工业和军事工程,进行强制劳动。在此期间,日军把战俘作为劳工卖给伪满的日本包工头。但多数没有通过华北的伪政权劳工征募组织,而是经过关东军的御用劳务机构大东公司直接卖给伪满的日本土木建筑会社和煤炭业等株式会社。如1937年秋天,日军把在平津战役中俘虏的中国军人,直接卖给石景山炼铁厂开矿石,卖给修建承德到古北口铁路的日本承包商,在日军的看押下修铁路。冀东保安队在通州起义后,日军把驻唐山的未参加起义的冀东保安队1400多人解除武装,经大东公司卖到小丰满修水电站。[42]
与此同时,侵占华北北部的关东军在张家口设特务部,在察内、晋北、归绥一带策划成立了伪蒙疆联合委员会。1938年12月16日,日本政府设置兴亚院,掌管对华事务。1939年3月,兴亚院在北平设置华北联络部,华北方面军特务部取消,原班人马转入华北联络部,关东军张家口特务部改名为蒙疆联络部,劳工事务由联络部劳务室负责。这一年伪蒙疆开始实施“产业开发三年计划”,扩大对大同煤矿、宣化铁矿等矿产的掠夺,同时开始修筑蒙疆边境的军事工程。劳工需求大增,而当地地广人稀,劳力不足。1939年5月29日,在华北方面军主持下,伪蒙疆联合委员会与华北新民会总部签署了《关于蒙疆华北劳工分配协定》,决定主要由新民会劳工协会代蒙疆在华北各地招募劳工。1939年7月,伪蒙疆设立了劳动统制委员会,开始从华北骗招劳工输往蒙疆。据兴亚院华北联络部劳务室1940年底报告记载,1939年伪蒙疆当局计划输入华北劳工61000人,其中军事土建50000人,大同煤矿8000人,龙烟铁矿2000人,下花园等矿1000人。据当局称,因人力资源有限,当年只从华北输入劳工45000人。其中就有不少是战俘劳工。[43]
在华中,1937年8月13日淞沪会战爆发,日军开始了对华中的侵略。12月南京沦陷,日军成立自治委员会,在日军的控制下,该会下设“审问委员会”,清查难民区的中国官兵并加以杀害;成立“夫役管理所”,为日军提供中国劳力。1938年3月,成立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后,在过渡性伪组织中,设立实业部等机构管理实业劳动问题。为了实施“华中振兴计划”,恢复“开发”与掠夺华中的资源,日本当局1938年11月成立“华中振兴公司”,对华中经济进行统制。之后又设立华中矿业公司,统制华中铁矿及非铁矿产开发。1939年又创设华中铁道、华中盐业、淮南煤矿、中华轮船等子公司,分别统制交通运输与煤、铁、盐等业。1940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日军借助伪政权在占领区进行劳务统制。日军结合“清乡”、“扫荡”,抓捕大批抗日军民,充当劳工,同时又用骗招、摊派等方法强制民众到日本经营的工矿企业服苦役。日军不仅从华北管辖的山东南部、苏淮北部骗招、摊派劳工到华中的淮南煤矿、大冶铁矿进行强制劳动,还骗招华中劳工前往日本和南洋。
在华南,日军占领海南岛后,发现昌江县的石碌和三亚榆林附近的田独有丰富的铁矿,于是授命“日窒素肥料株式会社”(后改名为“日窒海南兴业株式会社”)投资开发,并要求该会社在日本海军的指挥和支持下进行。为了大肆掠夺石碌铁矿,日本在海南同时开发了四大工程,即石碌矿山采矿工程、石碌至八所铁路工程、八所港工程、东方水力发电工程。其中就有来自太平洋战场的盟军战俘和朝鲜劳工参与建设。
三 1941年后日军在华的劳务统制
1941年1月24日,伪满洲劳工协会主持签署了《中国劳动者募集统制协定》,对关内(主要是华北)劳工进行全面性募集统制,但这一年劳工募集并不顺利。因为从1939~1941年,日本在华北正式实施“第一次产业开发计划”,大规模筑路、开矿、扩建工厂,需要大批劳动力。加之华北劳工在伪满被奴役的黑幕逐渐被揭开,伪满在华北骗招劳工的政策难以实施。1941年第一季度,被伪满骗招的华北劳工比上年同期骤减2/3,不到30万人。[44]而这一年关东军要进行针对苏联的特别大演习,还要准备在伪满洲国实施“第二次产业开发计划”,修筑军事工程、扩大军需产业,对强制劳工的需求成倍增加。现实的紧迫使得关东军不得不直接出面与华北方面军斡旋,于当年4月5日签署了《关于入满劳动者的协议》,请求华北方面军在1941年开始的华北治安战中,为伪满紧急强征劳工。[45]1941年6月,华北方面军与华北新民会总部签署了《向东北遣送特殊工人的协议》,决定由新民会协助华北方面军做战俘的收容、登记、甄别、驯化、训练、编队与向东北的押运工作。所谓的“特殊工人”,按日本的说法,是指“因犯罪嫌疑而拘于当地部队、宪兵队、县公署及警察分局等处者”、“通过清乡工作捕获的通匪嫌疑者”、“讨伐作战中的战俘”、“有害于社会工作实施者”等。[46]实际上就是华北各地集中营和监狱的在押人员。在使役战俘劳工问题上,关东军司令部制定了《关于特种劳动者之件》、《关东军特殊工人处理规定》、《关东军筑城工事就劳特殊工人处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其统辖的第五军司令部还制定了《第五军筑城工事就劳特殊工人处理规定》,把战俘劳工作为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战争奴隶,使役于军事工程之中。[47]
1941年9月,伪满北边振兴计划和1942年将要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急需大量劳动力,这一情况迫使伪满洲国寻求转向劳动力全面自给。于是伪满洲国进行了劳务统制机构重组,解散了满洲劳工协会,成立了满洲劳务兴国会,之后又设立了勤劳奉公局、矫正辅导院。并于1941年9月10日实施《劳务新体制确立要纲》,制定了《劳动人募集统制规则》、《劳动者紧急就劳规则》、《国民勤劳奉公制创设要纲》、《国内劳动者募集地盘育成要领》,实行对人民的强制劳动和劳务统制的全面强化。此时期伪满政权实施了欺骗招募制、紧急就劳制、募集地盘制、勤劳奉公制、囚犯浮浪强劳制、特殊工人制。
1942年5月12日,关东军参谋部又代伪满总务厅制定了《关于特殊劳工之处理办法》与《特殊劳工使用管理规程(草案)》,规定伪满洲国所需特殊劳工,由伪满政府统一管理,由关东军与华北方面军交涉确定取得,并由各用工的事业单位向华北方面军交纳一定的训练费。1942年6月末,伪满民生部把特殊工人划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两种,辅导工人即战俘,保护工人即抓捕的平民。并制定了《辅导工人处理要领》和《关于保护工人处理之件》,规定辅导工人的奴隶地位与军队使用的特殊工人一样,“义务就劳”限期2年。抚顺煤矿还公然鼓吹:像矫正辅导院和刑务署那样强制管理辅导工人。1943年7月13日,关东军又制定了新的《关东军特殊工人处理规定》,对特殊工人的处理仍“准据俘虏”,而且将特殊工人“置于军律的压服之下”[48]。从1941~1943年,是关东军及伪满洲国急需劳动力的时期,华北方面军为满足关东军与伪满洲国的需要,除了“扫荡”作战中抓捕抗日官兵外,还用“猎兔式”作战抓捕无辜百姓,先关进集中营,再作为特殊工人送往东北。
在华北方面,为解决当地所需劳工与伪满等地所需劳工的矛盾,日军对华北地区劳动力实施全面统制。早在1939年,华北日军与华北伪政权就策划筹建华北劳工协会,由于种种原因,直到1941年7月,华北劳工协会才正式建立,并接管了伪满洲劳工协会和新民会劳工协会在华北的有关劳务机构和业务,成为华北境内劳工调查、登记、制档、招募、强征、调配的一元化劳务统制机关。伪华北劳工协会分中央机关(本部)和地方机关(基层支部);后改为在首都、省、特别市设支部,在道设办事处,在重点县市设办事分处或特别办事处。同时还在伪满新京(今长春)和伪蒙疆的张家口设驻在员、驻在地。但伪华北劳工协会只是实施劳务统制和调配的执行机构,而日本在华北实施劳务统制的主体,在中央是华北方面军与兴亚院华北联络部,在地方则是各地日军特务机关主持的各级“劳务统制委员会”。
1941年末,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撤销兴亚院,设立总理亚洲殖民事务的最高机关大东亚省。原兴亚院华北联络部和蒙疆联络部,由大东亚省设在该地的大使馆取代,而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仍由原联络部的成员组成。劳工事务由北京使馆经济局负责。统领华北政治经济的领导机关虽然换了几次牌子,但换汤不换药,基本是原本人马。在此期间,日伪在华北统制骗招输送劳工的机构尽管不甚统一,但所有在华北募集劳工的事宜均受华北方面军管辖批准。当时,驻蒙疆的关东军改为华北方面军驻蒙兵团,也直属华北方面军。华北方面军参谋部第四课,主管华北占领区的政治经济和劳务等事宜。华北各地区则主要由华北方面军驻各地陆军特务机关主管批准劳工募集事项。1941年后由日本驻北京大使馆指定的书记官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在华北各省、特别市及重要产业与劳工集散地的陆军特务机关,都先后主持建立了劳务统制委员会或分会,以代表华北方面军对华北各地进行劳务统制。
从1941年底起,日本兴亚院驻北平联络部(后为大东亚省驻北平大使馆)每年年底都召集华北、伪满、伪蒙疆、华中各日伪政权的劳务部门代表在北平召开“华北满蒙华中劳务联络会议”(1945年改为“东亚劳务联络会议”),确定下年度的华北劳工征募分配计划。第一次华北满蒙华中劳务联络会议上通过了《暂行华北劳工募集管理要领》和《华北劳工募集之地域分配计划要领》等文件,规定凡输往华北境外或国外的劳工,都必须由华北劳工协会直接经办,都必须报请华北方面军批准方能实施。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翌年度募集计划,报给华北劳工协会总部。由华北劳工协会总部汇总,报请华北方面军司令部批准。从1942年起,在华北全境采取了划分地区,按计划定点强征与公开抓捕相结合的手段,劫掠华北劳工。向华北境外供出劳工,最初是遵循“满、蒙、华中”原用人单位与华北有关地区建立的劳工供出关系,以划区定点摊派强征的办法提供。其不足部分由日军在对抗日根据地的“扫荡”、“清剿”作战中抓捕的抗日军民补充。华北劳工协会根据华北方面军与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的指示,在伪政权和新民会的配合下,一面用行政摊派和强制手段强征劳工;一面协助日军向外地强制输送战俘劳工。据不完全统计,1939~1944年,从华北强掳到伪满的劳工约558万。1939~1945年,从华北强掳到伪蒙疆的劳工约30万,占伪蒙疆矿山企业军事工程使用强制劳工的60%。仅1942~1944年强掳到华中的劳工就有59221人,平均每年约有2万人。5年间,约有10万战俘劳工从华北输往华中。[49]
四 1944年前后的日伪劳务政策
1944年,日军在太平洋战场节节败退,失去了南洋的战略物资,只好退守“日满华(包括华北、华中)基本生存圈”,不得不在华北扩大军需产业的生产,对劳工的需求成倍增加,故华北劳工协会不得不以满足华北劳工的需求为重点。在向外地输送劳工方面,因年初日军从华北抽调大批兵力发动豫湘桂战役,日本占领区缩小,日伪在华北全境分区定点摊派强征劳工的政策无法顺利进行,于是日军便更多地抓捕普通百姓,扣上抗日嫌疑分子的帽子,送入集中营,再作为特殊工人输送出去。
1944年8月,华北政务委员会向华北各省市道县,下达了“重要劳力紧急动员”的密令,规定从1944年8月至1945年3月为“华北劳工紧急动员期”,在此期间,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各省市道县行政长官亲自牵头,由警察、社会、经济等局长与劳工协会、新民会负责人参加组成中央与地方各级筹募劳工委员会或劳工动员部,实施强征劳工计划。华北劳工协会和日本军政当局给予协助和武力支持。即筹募劳工委员会根据伪华北劳工协会制作的劳工登记档案与征募计划,将劳工征募人数逐级分摊到各地,分配指派到人,再由各级行政长官及军警人员强征。军警宪特大规模出动,在城乡大抓所谓游民,明火执仗地劫掠劳工。
在日本本土,因太平洋战争爆发,大量日本男性投入战场,国内劳动力不足的状况更加严重。鉴于伪满从华北输送劳工的经验,一些日本经济会社向日本政府建议向本土引进华人劳工。1942年11月27日,日本东条英机内阁会议通过了《向内地移入华工的决定》,该决议规定:向内地移入的华工主要使用于矿业、装卸业、国防土木建筑业及其工厂杂工;移入华工主要是华北的劳工,尽量使用当地使用中的同工种工人和经过训练的俘虏归顺兵;移入华工的募集或斡旋,主要由华北劳工协会进行。1943年3月2日,又制定了《华工内地移入要领》。根据这些决议和要领,从1943午3月至11月,日军将1420名中国劳工先行“试验性地移入”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其中的训练生就是从华北的集中营押送去的。经过试行之后,1944年2月28日,日本次官会议又作出《关于促进向内地移入华工的决定》的执行细则,列入1944年度“国民动员计划”中的有3万名,日本从此开始了正式强掳中国劳工到日做苦役的计划。[50]
与此同时,日本还向其当时殖民统治的朝鲜半岛等地输出华北劳工用于修筑半岛北部的特殊军事工程。据伪华北劳工协会主办的《华北劳动时报》统计,到1943年上半年,赴朝鲜的华北劳工共分两批(1942年上半年1187人,1943年上半年628人)总计1815人,全部团体输往。[51]
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统计,1943年3月至1945年5月,从中国强行移往日本本土劳工169批,计38935人,被分配到日本55个公司,135个作业场。从华北地区送出共35778人,占向日本输送劳工总数的92%。[52]这些劳工有从石家庄、济南、太原、北平等集中营作为“训练生”送出去的,也有各地劳工协会办事处作为“行政供出”送出的。
为配合向日本输送劳工,1943年12月,伪华北劳工协会推出《劳工供出制确立要纲》和《劳工队供出要领》。从1944年1月1日起,华北劳工协会直接参与了华北几个大集中营的管理,把石门劳工教习所和济南新华院都改名为劳工训练所,重点为日本本土训练、输送劳工。并根据华北劳工协会制订的计划,组建训练劳工队直接送交日本用工企业。把劳工送往日本,需要在港口把劳工集中,然后再用轮船运走,于是日本华北方面军又指示伪政权和华北劳工协会,在塘沽、青岛两个港口城市建立了战俘劳工集中营。在塘沽建立了一个劳工训练所,在青岛建立了两个劳工训练所和一个华工赴日事务所,作为临时收容输送劳工的转运站,以便向日本输送劳工。
就是这样也不能满足日本本土的劳工需求。于是日伪当局又于1944年7月在东京成立了日华劳务协会本部,在上海市设立事务所,以“募集”劳工为名,在上海、南京、杭州、蚌埠等地骗招、强掳、集训劳工和战俘。日伪当局还要求伪华北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天津、塘沽等地集训输送劳工;要求福昌华工株式会社在大连寺儿沟红房子工人收容所为日本集训输送劳工;要求南京汪伪政权协助日本在上海、南京等地强征强掳战俘、骗招劳工,计2137人输往日本。
综上所述,日本在华劳务政策的执行,掠夺了中国的人力资源,给中国造成很大的损失。据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居之芬研究员的统计推算,侵华期间,日本于1935~1945年在东北沦陷区强掳奴役中国强制劳工1000余万人,其中折磨摧残致死者约170万人;1939~1945年日本在伪蒙疆强掳中国劳工约41.5万人,死亡约7万人;在华北沦陷区,1937~1945年的8年间,日军军事工程、军需工业强掳中国劳工400余万,死亡约40万人;在华中沦陷区,8年间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约30万人,死亡约3万人;在华南沦陷区,8年间日本强掳中国劳工22.5万人,死亡约6万人。加上在日本本土强掳的中国劳工39600余人(死亡7400余人),整个抗战时期,日本强掳奴役中国强制劳工有1500余万人,折磨致死者230余万人。[53]根据笔者27年的调查研究,这一数字是比较保守的统计和估算。据旅美华人学者吴天威教授生前研究,日军在中国强掳劳工约3500万人。如果算上日军在占领区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强迫民众自带干粮和被褥前往指定地域修战壕、筑工事、建机场、挖防索沟、垒防护墙的强制民工,日军占领时期,中国被强掳的劳工约1500万人,被强制劳动的劳工民工约3500万人的估算是可以成立的。这其中有多少是战俘劳工很难分清、很难统计,他们在被捕地、集中营、就劳地是怎样被奴役和虐杀的?我们将在后文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