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轮船招商局的成立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在李鸿章奏称制造轮船未可裁撤,闽沪船厂应准其间造商船,招令华商领雇,并准其兼运漕粮,方有专门生意,不至为洋商排挤后,总理衙门奏复中表示,以间造商船华商雇领一节,李鸿章、沈葆桢俱以为可行,应由该督抚随时查看情形,妥筹办理。[32]
同年八月,李鸿章饬令“承办海运已十余年,于商情极为熟悉,人亦明干”的浙江海运委员、候补知府朱其昂筹办轮船招商事宜。朱其昂拟定《招商章程》二十条,“其大意在于官商合办”,主要内容以所领闽、沪两局船只作为“官股”,轮船承运漕粮按照浙江沙宁船章程办理,在纳税方面享受外国船只同等待遇为中心。后因闽、沪两局无商船可领,而“各省在沪殷商,或置轮船,或挟资本,向各口装载贸易,向俱依附洋商名下”,故而建议“由官设立商局招徕,则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似足顺商情而张国体”。李鸿章同意并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奏请“先行试办招商,为官商浃洽地步”。[33]二十六日获清廷批准。李鸿章认为“目下既无官造商船在内,自无庸官商合办,仍应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自立条议,悦服众商,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因姑允朱其昂等所请,准令设局试办,并由津海关陈道、天津丁道议复,准照苏浙典商借领练饷制钱定章,借拨钱二十万串,以为倡导”。[34]
十二月,朱其昂等另制订《轮船招商局条规》二十八条,其中规定:在上海设立总局,各口设立分局;轮船报关装货一切事宜,均照洋商章程办理;由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派总办,禀请刊刻关防,“所有公牍事件,悉归总办主裁”。李鸿章认为该《条规》“大致似尚公允”,[35]当即批准施行。于是,轮船招商局正式取得合法身份。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招商局在上海以“总办轮船招商公局”的名义正式开局营业。
朱其昂在筹建招商局的过程中曾向李鸿章表白说,已“会集素习商业殷富正派之道员胡光庸、李振玉等公同筹商,意见相同,各帮商人纷纷入股”。[36]实际上,身为沙船巨商的朱其昂缺乏经营轮船的经验,加上其他原因,故而他在创办轮船公司的招股方面并不顺利,无论是在沙船商人还是在买办商人中,他都一筹莫展。多方奔走只募得沙船商郁熙绳现银1万两,李鸿章5万两,上海商人认银10万两却未缴现银。朱其昂从直隶练饷局借到的官款20万串制钱(约合银123000两,年息7厘,除预交利息外,实领188000串),成为轮船招商局最初开办的主要经费。不过,官款并非投资,“名为官本,公家只取官利,不负盈亏责任,实属存款性质”。[37]
此外,朱其昂对于经营新式轮船业务也不内行,经他手购买的4艘轮船,“伊敦”号“船大而旧”,“福星”号“舱通而小”,其他2艘也不甚合用,“而购价反较洋行新造之头等好船尤贵”。[38]在购买轮船、仓库和与外籍船长打交道上,也不断上当吃亏,“表现低能”,[39]不到半年,便亏损42000多两。于是,李鸿章接受盛宣怀的推荐,札委上海的广东籍买办唐廷枢和徐润入局接办。朱其昂“自知才力不及”,主动辞去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工作,“邀唐廷枢、徐润接管,更定局章”。[40]这是招商局创办后的第一次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