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著作权发展的历史分期
在既有的承认中国古代存在著作权的基础上,不少学者继续展开了对中国著作权发展的历史分期的讨论。在现有的表述中,一般倾向于将中国著作权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但在具体的分法上又有所区别,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家。
金眉、张中秋将中国著作权立法史分为三个时期[16]。第一,萌芽时期:中国古代的著作权保护。他们将自宋代以来直至至鸦片战争期间出现的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等各种著作权保护形式都归入这一时期。第二,现代著作权制度确立时期:清末民国的著作权立法。主要是指《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著作权法》《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建立。第三,当代著作权制度完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立法。这一划分方法实际上是简单照搬了史学界对中国古代、近现代和当代的一般划分方法,未能清晰地勾勒出中国著作权发展自身的规律和概貌。
赵奕则专门对中国古代版权保护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划分[17]:第一,萌芽时期:春秋战国至隋唐。这一时期知识私有观念的萌发为版权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版权思想的萌芽主要表现在精神权利的三个方面:一是朦胧的署名权。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著作纷纷以“××子”署名著书立说,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或立场,同时也表明自己对该作品付出了劳动并承担一切责任。这种署名方式与现代版权中的署名权非常相似。二是中国古人对剽窃表现出来的一贯的不屑态度。三是校勘书籍、雕刻石经客观上体现了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第二,幼稚时期:宋代至19世纪末。宋代以来雕版印刷术的普及促使图书生产成本降低,为图书出版商业化创造了条件。它在为出版商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版权观念和版权保护的发展。在版权保护方式上,手段不断多样化,如由政府发给出版商公据,由官方向书业界发布禁镌榜文,由出版商自己在图书上刻印版权标记等。这一时期作者的版权思想已由萌芽趋于成熟,他们要求享受应有的精神及财产权利,请求政府用法律加以保护,这是中国出版史上版权观念的真正开始。第三,演变时期:19世纪末至1919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迫于整个社会形成的以保护作者为核心的版权立法的广泛呼声和舆论压力,于光绪年间宣布了对一些团体出版的图书施以版权保护,并于1910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完成了由古代版权保护向近代版权保护的过渡。这一划分实际上是从著作权中精神权利的保护算起,并将著作权观念纳入其中。其后,范开宏《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18]、周越等人的《试述我国古代、近代的版权保护》[19],都沿袭了这一划分方式。
李明山借鉴1910年商务印书馆陶保霖先生对著作权保护史的划分,将中国著作权的发展历史分为三个时期[20]:第一,封建特许时期。唐宋以来至清末《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颁行以前,是中国版权制度的发生期,亦即版权保护的封建特许时期。这一时期,受版权保护的主体主要是出版人。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图书。第二,版权权利时期。以《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为标志,中国版权史进入发展时期,亦即版权保护的版权权利时期。这一时期,版权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作者,版权保护的客体也有所扩大,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都包括在内。第三,世界权利时期。从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至次年6月生效,再到1992年9月国务院第105号令发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中国版权史的第三期,是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期,亦即版权保护的世界权利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版权保护已不局限于中国范围,开始多方面谋求与世界众多国家的统一的版权保护秩序。版权保护的主体从中国版权人,扩大到参加《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的版权人。版权保护的客体更加广泛,文学艺术作品,影、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地图及计算机软件等包括在内。这种历史分期方法,是从实际的著作权保护活动开始算起,把现代著作权保护也纳入了其中,虽和传统的按社会性质类型进行历史分期的方法不同,但比较清晰地显示了著作权发展各个历史阶段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