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财务报表编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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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设立的财税问题

1.6.1 股债混投(入资和借款并存)

某工业企业设立,自然人股东出资1 00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设定为400万元,其余600万元以债权形式投入企业,这种入资与借款并存的出资形式即为股债混投。未来股东需要大额资金时,只要不超过600万元,该企业将款项偿还股东即可。在该模式下,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偿还股东款项,不存在纳税问题。唯一的风险是,股东将资金以债权形式投入企业,一般不会约定利率,即该企业补偿使用股东的资金,其税收风险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所得税风险

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自己投资的公司,属于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在进行纳税调整时,由于被投资企业未支付利息,所以需要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退回原来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该工业企业,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但是,对于股东来说,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因此,股东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二)增值税风险

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提供给某工业企业使用,对于股东而言,这属于贷款行为,而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主体,所以对该业务无须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并未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也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股东将资金无偿提供给自己的公司使用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股权投资和股权债权混合投资两种模式下,如果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公司经营无实质影响,股权债权混合投资对企业和股东个人都是有利的,不存在所谓的“税收风险”。

1.6.2 技术投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例外规定,就可以直接用技术(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需要货币资金。需要注意的是,用技术出资,必须办理技术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一)技术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股东将技术投入公司,需要办理技术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相当于发生了一次技术转让行为。但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还是其他性质的股东)以技术入资,按规定在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免税优惠。如果单纯以技术入资,忽略了上述科技部门的认定(通常是在技术市场认定)程序,则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二)法人企业以技术投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3】A工业企业和B工业企业2×19年12月拟共同设立一家新的企业。A企业用技术入资,B企业用货币入资。A企业目前有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100万元(与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同),评估后价值1000万元。B企业用现金入资1500万元。A企业将技术投资协议在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履行了备案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了备查手续。

A企业用技术投资时会计分录如下(按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00

营业外收入                 9000000

对于A企业因投资行为产生的900万元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纳,该如何缴纳?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用技术对外投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注意不是免税,而是推迟纳税)。A企业投资当年虽然在账簿上记录了9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将该部分收入做纳税调减处理。在满足纳税条件(股权转让)时,如果发生增值,就再做纳税调增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A企业投资若干年后将该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 000万元。企业在转让股权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在股权转让当年,A企业就该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印花税及相关费用)。

A企业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 000-100)×25%=725(万元)。

如果A企业在投资时不采用技术入资,而是采用现金入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B企业先以现金入资1 500万元设立C企业。A企业将专利技术评估后和C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将该专利技术以1 000万元的价格卖给C企业。合同签订后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C企业支付A企业货币1 000万元,A企业收到1 000万元货币后再对C企业增资。这仍然实现了A企业和B企业共同设立C企业,A企业出资1 000万元,B企业出资1 500万元,且A企业专利技术所有权转移至C企业的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A企业将该技术卖给C企业时,A企业就该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A企业转让技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 000-100-500)×25%×50%=50(万元)。

若干年后A企业转让该股权,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 000万元,企业在转让股权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在股权转让当年,A企业就该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印花税及相关费用)=(3 000-1 000)×25%=500(万元)。

因此,通过将技术投资转换为货币出资,直至最后股权转让,A企业共缴纳企业所得税=50+500=550(万元)。

转换出资形式后,A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25-550=175(万元)。

(三)个人以技术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是个人,同样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其评估后价值1 000万元,2019年12月投入某工业企业,无法取得原始凭证。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现行限售股的征税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依据该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个人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用技术对外投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优惠。在满足纳税条件(股权转让)时,如果发生增值,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类型

根据上面的分析,用技术投资,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人,只要履行了正常的报备手续,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如果通过技术转让进行筹划,还可以直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两类优惠所涉及的技术如下:

1.增值税优惠涉及的技术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的规定,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对于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文件中没有做更进一步的列举。实务中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技术的界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技术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对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如果股东拥有的是一项专有技术(如技术秘密等),该非专利技术评估后入股,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确定政策的情况下,还是要慎重对待。从税收安全的角度来看,最好先申请并取得文件列举的知识产权后再进行投资。

(五)被投资方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否税前扣除

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方投入的技术后,开始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对于该摊销额可否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目前还没有针对合法有效凭据的具体范围做进一步解释和规范,我们可以参考增值税对有效凭证的界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在股东以技术入股的行为中,被投资方实质支付了境内单位或个人股权。参照上述规定,股东应给被投资方开具发票,投资方是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被投资方取得发票和评估报告后,再按照评估值入账并逐年摊销,基本上就消除了税收风险。

因此,投资方用技术投资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投资方应向被投资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被投资方只有取得发票和技术评估报告后,才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