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破产:问题、规则与选择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引言

企业集团破产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形:企业集团内部的多个公司同时或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出现破产原因,同时或者先后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其债务问题的法律状态。

企业集团破产是现代破产法所要面对和处理的重大问题。尽管在兼有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家,自然人破产案件数量远远大于公司,但公司破产对经济的影响要更为重大,也更受关注。同时,集团化经营的优势使得现实中大量公司都采用集团方式进行经营。企业集团化可以促进公司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并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制度红利。因此,企业集团化经营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当企业集团经营失败时,就会产生企业集团破产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破产案件都会涉及企业集团破产问题。因此,企业集团破产法律规则的设计已经成为破产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企业集团的特点在于,在企业集团中存在多个法律上独立的主体,而这些独立主体在经济上存在彼此之间的牵连关系。由于存在这种牵连关系,当企业集团中一家公司破产时,由于成员公司间的往来债务或者集团内部互相担保等问题的存在,往往会连带引发其他成员公司的破产。首先,经济上的牵连关系使得破产在企业集团内部具有传导性,企业集团中的多家公司往往同时陷入破产境地。表现在破产程序中,便会开始多个同时进行、相互牵连的破产程序。这种程序之间的彼此牵连需要在程序间进行协调,另外也会产生破产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跨境破产问题。其次,企业集团复杂的控制关系与层级关系导致的复杂的债权人关系,会表现为不同地位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一是内部债权人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冲突,由于企业集团内部的控制关系,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存在非市场化的可能,从而可能产生内外部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均衡。其二是企业集团内部有偿付能力成员企业的债权人与无偿付能力成员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如果将企业集团的财产合并用于偿付债权人,则可能出现有偿付能力的成员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虽然这种受损有可能是表面上的。

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的法律人格的彼此独立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在经济上的控制关系之间的矛盾。在破产法上,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根据单一公司设计的破产法律规则与企业集团内部经济牵连关系之间的矛盾。传统破产法律规则在应对企业集团的经济与法律特征的复杂性时,遇到了障碍。传统的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破产的制度设计思路上,在面对企业集团破产时,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完善。企业集团各成员公司之间的经济牵连关系使得在企业集团中一家公司破产时,由于公司间的往来债务或者集团内部互相担保等问题的存在,往往会连带地引发其他公司的破产。而此时,破产法就必须处理这些在法律上人格独立,但在资产、债权债务关系上彼此牵连的公司的破产问题。

企业集团破产问题的复杂性引发了关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自2006年起,一直将企业集团破产列为其重要的研究主题,并发布多份工作文件,涉及破产企业集团的对待办法、董事义务以及跨境破产问题。[1]欧盟2015年修订的《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也特别规定了企业集团破产的相关规则。[2]2019年5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第55届会议发布了名为《贸易法委员会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的指南草案。[3]

在我国,企业集团破产也是破产法实务中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企业集团破产就曾经引发广泛关注,如2001年的猴王集团破产案、德隆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等。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涉及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经验,学术界也对此展开了相应研究。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对于美国的实体合并规则的考察与适用是一个突出的特征。[4]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对不同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公平性问题逐渐凸显,实务中也出现了仅在不同公司破产程序上进行程序协调而不进行资产合并的做法。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缺乏相关法律规则指引,做法也不尽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起草了《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5]之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第五稿)》中再次就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征求意见。[6]由于涉及复杂的争议问题,该司法解释至今并未出台。而现实中的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亟待法律规则的设计做出回应。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其中涉及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会议纪要》第6部分的第32条至第39条对“关联企业破产”时应遵循的原则做出了规定。

具体的破产法规则的设计,不仅影响到现代破产法企业拯救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目标的实现,也与公司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复杂的影响关系。因此,破产法关于企业集团破产法法律规则的设计,往往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

企业集团所导致的破产法问题,根源于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在破产背景下,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将转化为对集团财产的偿付请求权,包含担保债权请求权、普通债权请求权、劳动债权请求权与股东的剩余资产请求权,从而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母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与员工的利益与子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与员工的利益之间的冲突。

企业集团的经济特征要求在破产处理时考虑集团的整体性。这种冲突将集中表现为以下破产法问题:第一,企业集团破产时,各集团公司的破产程序是分别进行,还是所有案件进行统一的管辖?无法统一管辖时如何协调分别进行的破产程序?第二,在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时,不同公司的资产是分别偿付其债权人,还是将整个企业集团资产进行合并来偿付债权人?企业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第三,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否能够将控制公司的利益置于子公司的利益之上。这个问题尽管表面看来属于公司法的领域,但在破产背景下,如果子公司的管理层违背了其信义义务,应对其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进行赔偿,管理层支付赔偿的行为就会增加用于清偿的债务人财产。

在关于这些问题的每个层面上,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例如,对企业集团的认定,包括法律层面上的认定和事实层面上的认定,在法律层面上应当仅以股权结构作为认定企业集团归属的标准,还是其他的合同安排也可以作为认定企业集团的标准。如何界定集团的边界?这一点,在破产时意义尤为重大。这将直接决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当企业集团的控制者认识到这些法律障碍,并慎重地规避所有的法律障碍时,事实控制标准是否可以引入作为认定企业集团的标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除了法律规则与司法裁断,当事人意思是否有存在的空间?

本书从企业集团破产的国内法角度,对于企业集团破产中所涉及的上述问题进行讨论。本书第一章讨论企业集团成为破产法特殊问题的原因。第二章将探讨破产法规范企业集团的出发点,集中讨论两个基础问题,破产法对企业集团范围的界定是法律规制的前提,而破产法对于企业集团调整的出发点则涉及法律规则设计的方法论。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探讨企业集团破产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问题:第三章讨论企业集团破产中的程序协同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实现企业集团破产的集中管辖,以及在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不进行集中管辖情况下的其他程序协同做法。第四章讨论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实质合并问题,着重讨论实务中关注的实质合并标准问题,同时也讨论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一些实质合并的替代性做法。第五章则讨论目前在我国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中尚未受到关注,但在世界范围内却持续热议的董事义务问题。本书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世界范围内规则与做法的讨论,为我国企业集团破产法律规则的选择提供基础。


[1] 多份相关文件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commission/working_groups/5Insolvency.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6日。

[2] 法案全文参见欧盟网站:publications.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 db164a5d-0b48-11e5-8817-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source-search,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15日。

[3] Enterprise Group InsolvencyDraft Guide to Enactment,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Working Group V (Insolvency Law),A/CN.9/WG.V/WP.165,20 March 2019.

[4] 相关研究成果包括:彭插三:《论美国破产法中的实质合并规则》,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2期。彭插三:《实质合并规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较研究》,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贺丹:《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朱黎:《论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统一适用——兼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王永亮、黄杰国、高丽宏:《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司法实践》,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6期。陶蛟龙、史和新:《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沈芳君:《探索审判新机制新方法,推动重整企业涅槃重生》,载《中国审判》2013年第12期。朱黎:《美国破产实质合并规则的实践及启示》,载《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贺丹:《破产实体合并司法裁判标准反思——一个比较的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左北平:《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以联盛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为视角》,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第12期。贺小荣、葛洪涛、郁琳:《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的规范与完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6期。曹文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16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载《理论月刊》2019年第7期。王静、蒋伟:《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2期。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召开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讨论会》,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60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6日。

[6] 参见朱黎:《论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统一适用——兼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