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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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民事纠纷中,民事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基于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基于违反法律规定、会计准则或审慎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案件较少,也不被社会公众和法律人士重视、关注。如今,随着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涌现出了越来越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诉讼案件。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因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引发了大批量股民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另一方面,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众多投资人在投资失败而标的公司无力偿还投资款项时,把目标转向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行为存在瑕疵出具“不实报告”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投资人往往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投资失败的“深口袋”。在此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除了面对日益严格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外,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还作为直接责任人成为被告,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社会和法律的热点、焦点。

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激增,显现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滞后和不健全。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规定较多,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但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业务产生的民事纠纷的专门法律规定却是少之又少,主要的仅在《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1]、《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两部司法解释中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审计业务产生民事纠纷的专门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专门性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因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活动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专门性规定。

法律条文的缺少和滞后,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法律理解的不同,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本书特意选取已经生效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期望能够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析法,以案辨法,加强、加深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此外,在本书案例分析中,编者还将就争议问题及法律空白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进行延伸理解、分析。同时,通过判例分析,一方面,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活动提供经验教训,尤其了解司法实践对审计业务活动的认知和理解;另一方面,鉴于会计学与法学的学科独立性及专业性存在较大差异,也迫切需要给予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还应学会充分运用各类应诉策略及诉讼技巧,以便在审计业务民事诉讼中正确应对、减少损失。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案例为研究对象,本书中的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是指审计业务合同纠纷、审计业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与注册会计师或员工发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与审计业务本身无关的财产、人身权利义务纠纷。

其次,本书中所研究分析的案例,除一起审计业务合同纠纷为仲裁案件外,其余的案例均是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案件及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名称、案件相关事实、裁判结果的,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为依据。我们通过输入案由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搜索,然后对搜索出的案例进行比对、比较,再筛选出典型案例作为本书案例分析的研究对象,优先选取的是近五年来的案例。本书案例分析着重于会计师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基本覆盖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两个专门司法解释中的全部主要条款。本书案例分析还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法律空白和规定不明确问题的意见、认定进行了分析研讨,并归纳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和认定,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本书案例对应有【裁判书字号】,以便读者查询案件裁判文书,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认定情况,也因为如此,本书每一个案例中的【基本案情】是概括、删减后的案件基本情况。每一个案例还对应有【典型意义】和【案件焦点】,明确提出本案例分析的意见和解析焦点。大部分案例的【案件焦点】项下的标题与其后的【案例解析】项下的标题一致,极少部分案例因对案件焦点的解析分有层次,两者标题略有不同。

最后,本书中分析的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案例,分为审计业务委托合同纠纷和审计业务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法律适用的不同,我们把审计业务侵权责任纠纷再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一类为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指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案件;特殊侵权案件是指适用《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案件(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本书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但在证券虚假陈述特殊侵权案例分析中,有极个别案例虽然没有列会计师事务所为当事人,但该案例对于涉及的同类问题和法律理解具有较为典型、普适的意义,故此仍列入本书案例分析中。在司法实践和案例统计中发现,基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委托合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很少,该类合同法律风险也较小。而基于会计师事务所因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活动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索赔的金额极其巨大,法律风险也较大。基于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发生的股东、投资者等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呈逐渐增多之势,涉及的赔偿金额也较大。针对上述情况,本书将所分析的案例划分为三大部分,并按照“特殊侵权纠纷案例分析”“一般侵权纠纷案例分析”“审计业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顺序进行排列。


[1]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