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006年5月31日 总工发 〔2006〕 32号)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
(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 承担相应的义务, 并履行下列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表职工行使权利, 充分发表意见。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 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 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 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 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
三、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应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 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 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 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有关方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各项工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应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 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发表意见。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