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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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