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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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案例指引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

裁判摘要: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 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仍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