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法规及文件〕
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第63条 虚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65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66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及文件〕
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15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16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 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17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 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18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19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