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政策变动对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影响
关注私人财富的保护与传承,一定离不开对国家法律政策制定、变动和走向的关注与了解,因为它们与每个人的经济生活都息息相关。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近几年全国各地的离婚率相比以前都有大幅度的攀升,究其原因,我们发现,近几年因为各地纷纷出台限购、限贷的房屋购买政策,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的情况直线上升,这些人为全国各地离婚率的攀升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同时,也酿成了不少“弄假成真”导致权益受损的乌龙事件。由此可见,社会生活中单一个体即使能力再强、财富的量级再大,在国家意志面前,也只能像孙悟空、怎么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掌心。作为个体,我们每个人能够做的,是了解规律、顺应规律,同时追求个人的发展。
下面我们就从涉及居民身份管理、资产类型和财富管理工具这几个方面的法律政策变动的角度来帮助大家逐一进行梳理。
一、与居民身份管理相关的法律政策变动
(一)《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与变迁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居民身份证法》,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管理的普遍适用性:“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10]同时,在操作方法上,建立起身份证号码与公民身份的唯一对应关系,“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11]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为配合这一新的管理举措,公安部于2017年1月29日颁布了《关于决定在入境检查时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7年开始中国边检机关将分期、分批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对入境我国的外国人留存指纹,外交人员、集中入境的外国官员及其代表团、十枚指纹均无法留存的人员以及根据双边协议或互惠安排可以免留指纹的人员除外。虽然此项规定并未直接将矛头指向“双重国籍”人士,但实际上,户籍登记信息绑定居民身份证登记,而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含了指纹信息,使得公安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指纹进行比对从而核查持有外国护照的入境人士是否保有中国户籍登记信息。因此,结合目前重新办理或新办身份证需要采集指纹信息的现实情况,事实上“双重国籍”人士通过技术核对被发现的可能性已经大幅提高。[12]
(二)越来越近的纳税识别号制度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在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14条“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内容当中,已经明确“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同时,在第15条当中也明确提出“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和“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的内容。
2015年年初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条当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该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在方案第14条“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的内容当中规定“2016年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形成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运行安全稳定、国内领先的信息系统。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使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居于国际先进行列”。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当中,再次提出“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综上可见,无论是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管理,还是正在建设当中的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都是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必不可少的对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检测和管理的法律工具。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无论是个人身份上的“双重国籍”,还是个人或者家庭的任何形式的财产形态,都将无一例外身处于国家监控的巨网当中。
二、涉及不同资产类型的法律政策变迁脉络
(一)金融资产
1.存款实名制
在存款实名制的政策出台之前,银行账户的开立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个人财富,尤其是不法来源的资金长期以来具有较强隐蔽性,游离于国家的金融管制体系之外。
为改变这一现状,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并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是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的法定实名证件[13],“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14]”。
2.股票实名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强化实名制的股票账户管理,留给证券市场许多漏洞,部分投资者为了获取暴利,利用账户管理中的不足大肆进行违规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002年4月发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被市场普遍视为中国股票实名制正式启动的信号。[15]该规则指出,自2002年6月1日起,自然人和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开立一个;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6]其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限制,但丝毫没有放松对开设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
3.CRS
CRS(“统一报告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关于其具体内容,已在上一节当中详细讲述,在此不再赘述。
此处再次提及CRS,意在指出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金融资产的管控,既包括针对公民所有的境内资产,同时也在逐步地将境外资产的登记和管理纳入系统。相应地,每一个财富主体在审视自己的资产管理规划的时候,均应当具有全球视野,过去那种匿名开户、以他人名义代持,或者简单粗暴地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做法,都不再可取。
(二)不动产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第656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此外,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随后,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月1日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当日开始实施。《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2.各地的住房限购政策
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许多大中城市陆续实施了宽严不等的房地产限购政策。虽然只是政策层面的规定,并非国家的立法,但是因为关系到每个家庭“安身立命”的大事,房地产限购政策还是实实在在地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三、涉及私人财富管理的法律工具的立法及修法路径
(一)保险法的立法演进
保险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一开始,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集合更多人的力量对抗自然风险,因此多用于航海、抗灾等领域。而人身保险则起源于17世纪中叶的意大利,一开始的创意是一群人联合养老,经过漫长的发展,才逐渐演变成如今的现代人身保险制度体系。
然而,保险在中国被视作财富管理的工具,而不再是只有分散风险功能的投资产品,是近些年的事情。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后又于2002年和2009年分别作出两次修正。现行适用的保险法是2009年修订后的版本。其主要内容分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几大部分。除了保险法自身的修改和调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律在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分别于2009年9月、2013年5月、2015年11月和2018年7月分别出台了四部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二)信托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也是由来已久的。然而与保险不同的是,民事信托进入中国社会公众的视野,却是近几年的事情。
《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设有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和附则。信托法初步搭建起了我国民事信托的基本架构,给这项制度在我国的落地实施创造了法律条件。然而,由于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登记制度及税务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事信托的业务发展。这期间,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以信托为名义的金融理财产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托概念的误解,认为信托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而忽视了信托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的特点和功能。
近几年,随着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概念日益普及,信托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尤其是高净值人群的关注和青睐。作为一名家事法律师,对这一点的感受尤为深刻。越来越多的客户前来咨询设立信托的条件、探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落地的可能性。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的高净值人群(尤其是企业家群体)设立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以及风险隔离的工具。同时,受限于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等因素,也有许多的企业家选择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对民事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需求度持续升温,相关的配套制度会逐步地建立和完善起来;同时,随着信托概念和制度的不断普及,民事信托的种类和应用场景也会更加多元化。
(三)慈善法的立法进程和实践
慈善,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日渐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财富人群的生活方式之一。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分12个章节,具体内容包括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监督管理等内容。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慈善活动进行规范。这部法律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形式和条件,也对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以及行业监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如此,在这部法律当中,更加强调了慈善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比如《慈善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17]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提高,慈善将不仅仅是高收入人群关注的话题,也会成为日常百姓生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