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一本通(第七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

本法所称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 是人民的公仆。

党内文件

1. 《公务员范围规定》 (200649日 中发 〔2006〕 9)

1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 加强公务员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制定本规定

2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依法履行公职;

()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3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 各级行政机关;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 各级审判机关;

() 各级检察机关;

()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4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 街道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6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 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9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10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 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11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 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12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 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13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2.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200649日 中发 〔2006〕 9)

1 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 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制定本办法

2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3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4 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5 不予登记的对象:

()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 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6 登记工作的程序:

()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报审核机关;

() 审核机关签署意见, 报审批机关;

()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7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 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 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级机关公务员登记, 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所在机关审核,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 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 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所在机关审核,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 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 所在机关审批后, 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 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省级机关审核, 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 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8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登记备案说明, 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9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 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 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 逐级上报

10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 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照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11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公务员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要按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 制定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13 本办法所称国家行政编制, 是指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14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