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代表选举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该怎么办?
法律疑问
2016年某乡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依照规定在选举日的二十天前公布了选民名单。村民包某看到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有自己仇人巩某的名字。包某和巩某2010年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激烈矛盾,巩某随后就搬到县城居住了,两人至今就算见面了也不说话。包某认为巩某长期不在本乡居住,已经没有资格选举本乡人大代表,他的名字也不应该出现在选民名单上。那么,包某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他该怎么办?
名师解答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因此,本案中包某既然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其可以自选民名单公布的当天起五天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五天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需注意的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前置程序,只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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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因故不能回家参加选举的选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法律疑问
2016年12月20日,某县要进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在选举日的前二十日就公布了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2016年12月18日晚,选民顾某在从外市赶往某县的途中出车祸受了伤,因此需要住院治疗,不能参加选举。那么这种情况下,顾某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呢?
名师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选民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情况。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此可知,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但是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本案中,顾某因在外市出了交通事故而不能参加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他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可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替他投票。当然,顾某也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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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采取欺骗手段破坏选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疑问
某县要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正式选举时,某选区的房某在会场骗一些不识字的选民说可以代他们填写选票,遂有部分选民将选票交给他代写。房某共收到了30张选票,在未征求选举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所有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在另选人栏下填上自己的名字。事后经检查,这些选民都不同意选房某。由于房某的破坏,造成了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为此,房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名师解答
针对选举中出现的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破坏选举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房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造成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破坏了选举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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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在校大学生可以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吗?
法律疑问
潘某是某大学大一新生,目前该校所在选区正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因为两个候选人之中有一个是该学校的领导,学校遂让全体学生参加选举。潘某认为自己刚到学校时间不长,对于学校的领导也不是很了解,想投弃权票,可是学校却规定,如果想弃权必须在学校大会上说明弃权原因。潘某不想参加选举,又害怕在大会上作弃权说明,因此不知如何是好。那么,潘某可以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吗?
名师解答
选举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其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公民的个人意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因此,在进行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公民对于自己手中选举权利的行使,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这是公民基于一种政治自由的表达,是法律所允许的。本案中,潘某完全可以依照个人意愿支配自己的选举权,既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当然也可以弃权。潘某因不了解候选人情况,不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其并不需要对任何人作出说明。当然,学校要求放弃选举的学生在大会上作情况说明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选举权的自由行使,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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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