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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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知识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债主因为讨债而“侵入”欠债人的住宅,这种行为违法吗?

法律疑问

2016年1月,崔某向易某借款3万元,债务到期后,易某多次向崔某索要无果。2017年5月起,易某经常跑到崔某家中索要债务,最后一次在崔某家中待到凌晨3点才离开,走时还扬言如果崔某再不还钱,就住到崔某家中,直到其还钱为止。崔某认为欠钱未还是自己不对在先,对易某的行为并未理会,但崔某家人都认为易某已经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了。那么,债主易某是否有权为讨要债务而侵入欠债人崔某的住宅?

名师解答

公民的住宅是公民个人的私生活场所,公民的私生活不应受他人随意侵扰;同时,公民的住宅还是维持公民生活安宁和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不应受他人的非法侵入。《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随便搜查和侵入公民的住宅。国家对公民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宪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虽然易某是为讨要自己的合法债务,但其经常侵入崔某住宅,已经影响到崔某的正常生活,不仅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还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另外,易某如果不注意自己的行为,继续非法侵入崔某住宅的话,就很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法》处罚。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私自拆开或者隐匿同事的信件,侵犯了同事的何种权利?

法律疑问

宗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宗某对此一直怀恨在心。张某平时爱好写作,在单位经常会收到来自出版社或者笔友的信件。宗某为报复张某,偶尔私自拆开或者隐匿张某的信件,张某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宗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什么权利?

名师解答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宗某出于报复张某的心理,私自拆开张某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将张某信件隐匿的行为则侵犯了其通信自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宗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宪法》,而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宗某应当及时停止对张某通信自由的侵害行为,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制裁。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怕苦怕累而逃避服兵役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疑问

2016年,某县根据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征兵工作。费某是适龄青年,本应参加应征体检,可是其家人向镇征兵办提供了一份费某是某大学在校生的证明,因此征兵办免于让其参加应征体检。不久后,经过核查证实,费某是因为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不想服兵役,才提供的假证明,以此来逃避服兵役。那么,费某逃避服兵役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名师解答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同时,《兵役法》第三条也规定了,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该法的规定服兵役。费某是适龄青年,应当依法服兵役,他却因怕苦怕累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来逃避服兵役,其行为违反了《宪法》《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他这种行为,《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因此,费某要为其逃避服兵役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伍军人在网上散布谣言,是否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

法律疑问

罗某在部队服役10年,退伍后生活困难,遂向当地政府申请救济。当地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帮助他解决了问题,但罗某并不满意,遂心生怨念。某县征兵期间,罗某在网上发表“想当初保家卫国,现在生活困难无人管”等不实言论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这些谣言,煽动网民们不要去参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县征兵工作。那么,罗某在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吗?

名师解答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因此,我国公民享有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这是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活动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当然,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都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具体来说,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限制:一方面,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公民违反法律规定公开发表言论,是要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的。本案中,罗某在网上散布谣言,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其行为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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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