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时效与期间
朋友借钱逾期两年不还,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疑问
2016年10月,冯某打算租一间商铺用来经营家电。为此,冯某向朋友朱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还款期限届至后,冯某因经营不善无法向朱某偿还30万元借款,朱某碍于朋友情面也一直未向冯某催款。2019年5月,朱某担心冯某忘记了还钱一事,于是提出希望冯某偿还借款。冯某却称诉讼时效已过,自己无须偿还两年前的借款。那么,冯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名师解答
冯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设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可见,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该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债务人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反驳的,债权人将不会胜诉。结合本案,2017年4月为最终还款日,2019年5月朱某催款,其间只经过两年零一个月,并未超过法律中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冯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债权,否则将面临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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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人被债务人“软禁”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了的,还能主张权利吗?
法律疑问
许某曾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许某听说诉讼时效经过后,即使李某起诉也不会胜诉。在诉讼时效还差一个月就经过时,许某担心李某去法院起诉,于是动了邪念,他打算将李某“软禁”在自家的地下室里,且在诉讼时效期满以后再将其“释放”。那么,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许某将李某“释放”时,李某还能主张权利吗?
名师解答
李某被许某“释放”后,还可以主张权利。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的事由,待该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制度。关于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案中,许某为了阻止李某行使债权而打算将其“软禁”起来,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四种情形。李某被“释放”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六个月。李某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经过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才届满。
为了避免权利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无法行使权利从而发生时效经过、权利受损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在此提醒权利人,应当在中止事由消失后尽快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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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受到影响?
法律疑问
吕某开办了一家小型公司,2016年,为了研发新产品,吕某需要投入100万元,于是他向朋友王某借了这笔钱。2017年,吕某公司向王某偿还了30万元借款。不久后,吕某发现女朋友和自己分手后就立即与王某在一起。吕某内心很不平衡,他认为2019年年初该笔借款就超过诉讼时效了,于是他打算将欠王某的70万元再拖延两年。请问,吕某公司欠款的诉讼时效何时到期?
名师解答
吕某的观点错误,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于2020年才会到期。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
生了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义务人部分履行义务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此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三年。本案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2016年;但在2017年,吕某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此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需要重新计算三年,因此该案的诉讼时效到2020年才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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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过期后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法律疑问
大学生贾某打算购买一台新的笔记本电脑,为了筹备资金,他决定将1年前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转手。不久前,他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一位买主甲。为了方便维权,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脑价款为4000元,买主甲收到电脑后一个星期内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届时贾某将退还价款。后来,买主甲去外地出差,等甲出差结束查验电脑时,时间已经经过了两个月。因甲对电脑的性能不太满意,于是联系贾某表示决定解除合同。贾某则认为解除权期间已过,买主无权解除合同。那么,贾某的观点正确吗?
名师解答
贾某的观点正确。解除权属于除斥期间的一种,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一旦经过,该权利便归于消灭。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可见,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制度,只要除斥期间经过,权利即告消灭。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为一个星期,因此买主甲必须在此期间内行使解除权。买主在两个月后行使解除权的,贾某有权拒绝。
除斥期间经过的,权利即告消灭。在此提醒权利人,必须在解除权或撤销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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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