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精心调解达成协议 司法确认分割遗产
【基本案情】
灌云县某机关干部高某于2011年1月病故,其生前与前妻育有五个子女,后因两人感情不和离婚,又与成某组成家庭十余年。成某与高某子女因高某遗留的两间房屋、补发的20个月工资等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11年1月15日,成某为丈夫的遗产分割问题向灌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员根据成某诉求,召集高某的五个子女进行调解。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即高某两间房屋按高某遗言分割,使用权归高某儿子,其配偶成某可以终身居住,但房屋不能出售。如果房屋拆迁,其赔偿款由儿子与继母成某各半所有。对补发的20个月工资,高某子女每人分割2000元,其余部分归成某所有。
双方对协议签订都无任何异议,但成某及高某5个子女仍有顾虑。虽然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今后有一方反悔怎么办?带着这个问题,调解人员组织他们学习国家2010年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在3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认为有了法院的司法确认,更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成某和高某子女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到法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于2011年9月予以司法确认,并按照调解书的有关条款顺利地分割了高某遗产。
【点评】
本案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是本县案例首例。
人民调解的优点是省时省力并且程序简单,而且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平息双方的纠纷。然而,人民调解协议书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却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就有可能导致纠纷反复,签了协议不执行,最后仍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既保留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优点,也保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一些矛盾纠纷的反复发生,也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因此,对标的大、数额高的民间经济纠纷和复杂疑难纠纷最好运用这种形式,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