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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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权概述

股权产生于投资人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向股权和法人所有权转化的过程。投资人将财产交付公司后,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投资人则因转让财产成为股东,依法获得股权。

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直接出资的股东并不必然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经营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以保障决策的科学高效、应付瞬息万变的市场,但股东与董事、经理等经营者毕竟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当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时,很容易出现经理人因一己私利作出假公济私、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患于未然,股东通过行使股权建立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监督困难的问题,以期实现有效率的监督和管控;同时为了解决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股东们通过实施长期激励特别是股权激励制度,实现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捆绑,彻底理顺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

然而,无论是约束制度还是激励措施,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一切方式都来源于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在研究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时,首先理清什么是股权、股权包含哪些内容至关重要。

一、股权的内涵

对于股权内涵的表述,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有“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以及“股权独立权说”,还有少数学者持“股权股东地位说”“股权综合权利说”“经济发展权说”等。在历经数个回合的学术论辩之后,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大部分学者主张的“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渐渐成为通说。除“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之外的学说,虽然都承认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存在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也不能概括股权的所有属性和特征,只有“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最符合股权的本质。

首先,股权已不是所有权。尽管股权由所有权演变而来,但从权利的功能而言,二者截然不同。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任意处置的权利在股权中已荡然无存,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间接地作用于公司的财产。股东是以放弃对实物性财产的所有权来取得股权的,而股权只是财产化了的权利,其客体已非实物性财产。

其次,股权也不是债权。股权产生于章程行为,二者产生的来源不同,权利的内容、时效性、消灭方式、清偿顺序等也不相同。将股权定性为债权无法包含股权中的表决权、经营管理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共益权,更无法解决请求权权利人——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享有剩余财产分配的理论依据问题。

再次,“股权社员权说”虽然避开了股权与公司财产权的冲突,考虑到股权的独立性,但该观点无法解释股权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属性,股权与社员权在资格取得、核心权利内容、财产清算规则中也有诸多差异。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无社员权的规定,而社员权的性质本身也存在较大的学术争议,用本身内容和性质都不确定的社员权定义股权无法真正说明股权的内涵。

最后,“股权股东地位说”“股权综合权利说”“经济发展权说”都从不同角度肯定了股东的特殊地位、股权的特殊性和内容的综合性,但实际效果是回避了股权的法律性质,也不能完全揭示股权的本质。

股权具有综合性的特征,既有股息红利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又具有选举权、表决权等人身性权利内容,股东享有股权仰赖于公司的合法成立和运营。尽管股权具有财产权利属性,但股东行使股权却不能直接作用于公司的具体财产,只能通过股东大会上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权利内容的行使才能将自身意志间接作用于公司财产。

“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物权和债权中寻求股权的归属,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1]正是股东所有权向股权的转化,才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而只有股权独立化,才能产生公司所有权,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股权的内涵理解为: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东身份和地位,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独立民事权利。

二、股权的外延

股权的外延,即股权的内容。各国公司法立法一般均未明确列举股东的全部权利,而是概括性地赋予股东核心权利,并赋予股东们章定股权内容的权利,即通过合法程序订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因此,股权是任何类型的公司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但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或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型股东,或同一类型的不同公司的股东,其股权的外延及表现形式都会有所差异。

我国《公司法》第4条对股权的外延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该条和散见于其他各章节中关于股权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赋予股权的内容,即股权的外延主要包括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和寻求权利救济的权利三方面内容。

(一)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1.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它是股权的核心内容,各国立法实践都对股利的分配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及优先购买的权利

为维护资本充实的原则,各国立法普遍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同时赋予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转让其出资或股份的权利,以转移投资风险以及收回本金。由于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资合双重性质,各国公司法立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出资或股份分别予以规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之间互相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分别加以规定。根据第71条的规定,股东互相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一般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方式,以及发起人、“董监高”等特殊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例如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享有优先认购权。根据第34条和第13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这实际也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留足了空间。

4.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根据各国公司法立法实践,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就公司剩余财产享有请求分配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86条也赋予了股东这一权利,但股东可以请求分配的剩余财产应当是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

(二)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及表决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权的基础与核心。股东对公司享有财产性权利,但其获取利润和分配剩余财产都不具有优先性,且不确定。相对而言,债权人享有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职工有要求公司按期支付报酬的权利,都具有优先性和确定性。因此,股东是企业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然而作为企业风险的最后承担者,股东却不直接参与经营,只能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才能将其意志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众多股东行使表决权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将大部分或全体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和治理规则,对公司的治理和经营产生约束力。

股东表决权可以亲自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若股东是法人,则只能委托自然人代理行使表决权。

鉴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会适用“一股一权”原则,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只能对应享有一个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也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仍然保留的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第42条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在其章程中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例外规定的权利;同时,为了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在《公司法》第105条中规定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累积投票制度,使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且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的一项重大权利,股东通过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达到间接控制公司的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第105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他人成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也有权在符合任职资格的前提下被选举成为董事或者监事。

3.知情权与查阅权

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必要信息为前提,因此,在公司法的立法实践中,股东普遍被赋予了知情权和查阅权,以便通过合法的途径随时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公司法》在第33条和第97条分别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资料的权利。

4.建议权与质询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有不同程度的分离,许多股东不直接经营公司,因此,股东普遍通过建议权与质询权间接地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他们有权就其认为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措施和决策提出建议,也有权在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时,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经营管理层提出质询,并要求他们解答。建议权与质询权往往相伴而生,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质询权而将其建议融入其中。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依其性质不需要经常性地召开会议,但在一个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临时的重大状况而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此时一般赋予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和第10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该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但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怠于履行职权时,股东(大)会不及时召开将影响股东行使股权,此时赋予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1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7.临时提案权

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常常大部分股东也担任管理者参与经营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特殊情况下行使建议权和质询权影响经营决策,局限于只对董事会的提案表示赞成或反对,大部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地位就会显得十分被动。为了有力保障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都会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案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提案权的保护体现在第102条,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寻求权利救济的权利

1.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

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只有当形成资本多数决得到大部分股东支持时,股东的意志才能真正得到贯彻,但许多股东并非公司的直接经营者,非控股股东也并不能直接控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作出影响其利害关系的实质决定时,持异议的股东将很容易陷入被动。为了保护这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公司法制定了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的退出机制,即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规定情形略有差异。根据第7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才能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2.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

特殊情况之下,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害,通过别的途径不能解决,此时股东可以行使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股东诉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通过诉讼维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诉讼,即股东为自身利益、以自己名义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诉讼;另一种是股东代表诉讼,即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诉讼规定于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于第151条,即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三人在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被拒后,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激励通过让经营管理层获得公司股权,让其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从而实现公司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因此,股权的激励作用和价值只有通过股权内容的实现才能得以实现。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框架之内,选择不同的股权内容重新排列组合,从而在保障股权激励性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性和长期性目标。例如,限制性股票一般约定授予激励对象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只有在完成特定业绩目标或在规定服务期限届满后才能出售,本质是限制了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能够很好地激励经营管理层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长期的战略目标,或者实现老员工的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