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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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劳动者不能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案例中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冒名的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二是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法律后果是否全部由劳动者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案例中,尽管劳动者因冒用他人身份就业、缴纳社保的原因致使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属于劳动者损害较为严重的情形,劳动者从此失去了正常劳动能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30%的责任,是在权衡冒名行为的综合责任和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裁决。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招人一般根据应聘者的学习、培训、职业经历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决定是否录用。应聘者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用人单位疏于审查某些重要信息,必将埋下巨大的用人隐患。所以,完善新员工的录用审查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

1.审查员工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对员工提供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文凭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有效、合法。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很多因用人单位疏于对员工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等员工的试用期过后才发现该员工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文件,此时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及成本都将大大增加。

2.审查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患过工伤或职业病,是否有潜在疾病及智力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可以组织安排员工进行入职前体检。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员工的入职前体验往往并不重视,也许是为了节省体检费用或者为了避免招工手续的烦琐,以至于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一段时间才发现员工有潜在疾病甚至职业病,但此时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时已晚,用人单位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

3.审查员工是否已经与以前的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这项审查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来讲显得尤其重要,而且审查员工是否已经与以前的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不能轻信员工的口头承诺,应当要求员工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书的员工,用人单位除要求员工填写“无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承诺书”外,还应当要求员工提供前一用人单位的联系电话,并亲自致电前一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电话有可能帮助你了解到很多从员工的求职简历中无法了解的事实以及员工的品质。

随着政府对劳动者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宽进严出”的劳动法治化时代已经到来。这种形势下,企业违法用工成本大幅增加,用人单位对员工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员工入职审查及背景调查制度,将是有效控制用工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也就是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完成员工的入职审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的,最迟不能超过员工的试用期。

■ 典型案例

冒名入职某公司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合同虽无效,但单位仍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田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20056月,50岁的田某借用老乡金某(金某比田某小5岁)的身份证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并以金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以金某名义缴纳社会保险。201011月,公司和自称金某的田某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1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公司为金某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20112月,田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17月,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该次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在田某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公司才得知田某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公司是以田某冒用的身份为其购买社保,田某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20119月,田某出院后回公司上班时,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称,田某是用假身份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再维持。而田某愤愤不平,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田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田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3万多元。201112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相关工伤待遇共26万多元。公司辩称,因田某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已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因田某提供虚假身份资料,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后果。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入职公司时早已满了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因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结果不持异议,故公司仍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田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田某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的责任,田某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对于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给田某的其他款项,公司仍需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应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款项共计12万多元,驳回田某大部分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第1款第1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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