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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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案例中,某化工公司在张某试用期结束的前一天,对张某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却是在试用期满后作出的,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了。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的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客观的记录和评价。第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 典型案例

试用期考核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果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在试用期内作出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化工公司

张某于2015730日入职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入职当日至2018729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5730日至20151029日,岗位为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收集客户及项目信息、商务谈判及签订合同、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推进项目开展。入职当日,某化工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张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员工手册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上级将对新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如员工未通过试用期的综合考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0151028日,某化工公司对张某进行试用期考核。2015113日,某化工公司向张某发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写明张某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告知张某于2015114日至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某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起仲裁,要求某化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某化工公司于2015113日向张某送达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时,张某的试用期已经期满,某化工公司此时不得再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某化工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