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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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试用期条款的无效情形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为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仅仅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仅仅订立试用期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个期限应该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案例中试用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应为第一份劳动合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的最后一天,即2016年11月20日。从2016年11月20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典型案例

王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

20164月,王某到某餐饮公司求职,经某餐饮公司经理面试考核,同意录用王某,但鉴于王某年仅18岁,且无工作经验,于是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420日起至20161019日止,试用期期限同本合同期限一致。试用期期满,王某符合某餐饮公司员工录用要求的,予以转正,双方签订正式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某餐饮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在某餐饮公司工作至2017130日。王某离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向其支付20161120日至2017130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期限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某餐饮公司工作的,某餐饮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某餐饮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161120日至2017130日双倍工资差额。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第3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19条第4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82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