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方未和另一方协商借钱为自己亲人看病,那么离婚时该借款由谁偿还?
案例场景
何某和郭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何某为给生病的父亲治病,向朋友借了4 万块钱,但此事并未和妻子郭某商量。后来,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闹起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何某认为给父亲治病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共同清偿。但是郭某表示何某借钱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晓,这笔钱与自己并没有关系,自己没有义务承担。那么,郭某是否应该承担该债务呢?
依法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而本案中何某借钱给父亲治病,正是履行赡养的义务,对此郭某也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这笔钱虽是何某个人所借,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不论其债务是由谁借的或以谁的名义借的,只需要知道其用途即可。因此,本案中所涉这笔债务应先以何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由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家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对个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以及对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宪法精神的肯定。夫妻为承担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因双方都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为自己的事项而向第三人借款,则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但现实中举证往往比较难。需要注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这些性质的债务,那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