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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景区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游客的伤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场景

某山区景点在入口处标明了游览景点的地图,在旁边的大牌子上还注明了哪些景点是禁止游客进入的,以及哪些路是危险禁行的。“五一期间,很多游客前往此景区观光,其中不乏一些自由行的人,金某和他们一起前往此景区,但是因为缺乏经验,金某并没有看到景区入口处的提示,也没有和其他人结伴而行在爬到半山腰时,金某想抄近道前往山顶,但是近道前方已经注明了此处危险,禁止通行”,金某觉得也出不了事,就直接前往,爬到一半时因为山路崎岖陡峭,金某脚下一滑,直接摔下山谷不治身亡在这种情况下,景区有义务赔偿吗?

依法分析

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景区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醒游客,实际上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已尽到了告知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醒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金某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且小径旁设置了警示标志,金某还是一意孤行选择了这条路线而导致事故发生,可以视为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景区在金某的人身伤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和违法性,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专家解析

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安全的规定,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是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首要义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因消费行为也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约束。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健康、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即适当和全面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