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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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中额

乡试中额,即各省乡试取中举人之数额。清制,各省乡试均由朝廷规定取中名额,称解额,以举人均解送京师参加会试,故名。亦称定额,即规定取进之数额。其中又有官卷、民卷之分,初又有五经中式之例。解额之外,又有一次性增广中额,以及咸同年间的捐输加广中额。故各省乡试实际录取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一、各省解额的确定

清代各省之解额,自顺治二年(1645年)初定,后几经变化,至乾隆九年(1744年)成为定制。其变化的大体趋势,是从最初的高额一度锐减,后逐渐调整恢复。至于各省之定额,则有明确的分配原则。

1.解额的几次变化

清初,为笼络读书人,解额颇广。(614)顺治二年(1645年)初开科,仅顺天等六省举行乡试。(615)先是分别规定山西、河南等省之解额,山西为七十名,河南为九十四名。(616)这显然是带有临时性的举措。其后,正式规定十五省之解额:顺天,一百六十八名,其中直隶生员贝字号一百十五名,北监生皿字号四十八名,宣镇旦字号三名,奉天夹字号二名;江南,一百六十三名,内含南监生皿字号三十八名;浙江,一百七名;江西,一百十三名;湖广,一百六名;福建,一百五名;河南,九十四名;山东,九十名,内含耳字号二名;广东,八十六名;四川,八十四名;山西,七十九名;陕西,七十九名,内含宁夏丁字号、甘肃聿字号各二名;广西,六十名;云南,五十四名;贵州,四十名。(617)时,虽有多省未行乡试,然其解额已定。是年乡试后,以南雍已裁,江南乡试的南监中额改归国子监,由顺天乡试取中,合北监原额共八十六名。江南本省在监者,即与生员一体考试,增江南生员中额二十名,(618)合计为一百四十五名。

顺治十七年(1660年),由于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清廷决定,乡试中额,照旧额减半:顺天,一百五名,内直隶生员贝字号五十八名,南北监生皿字号四十三名,宣镇旦字号二名,奉天夹字号二名;江南,六十三名;浙江,五十四名;江西,五十七名;湖广,五十三名;福建,五十三名;河南,四十七名;山东,四十六名,内耳字号二名;广东,四十三名;四川,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陕西,四十名,内丁、聿字号各一名;广西,三十名;贵州,二十名;云南初定,首行乡试,照旧额取中。(619)至康熙二年(1663年),云南乡试,照旧额减半,取中二十七名。(620)

康熙年间,以读书士子日盛,屡增各省解额。(621)康熙二十年(1681年),增顺天府生员乡试中额五名。(622)二十六年,以台湾新开科,准台湾士子另编字号,于福建解额外取中一名。(623)三十五年,增加各省解额:顺天乡试,八旗原额二十四名,增加六名,共三十名;顺天生员原额六十三名,增加十七名,共八十名;南北监生增加十四名,共五十七名;夹、旦字号不增,以上共取一百七十二名。江南增二十名,共取八十三名;浙江增十七名,共七十一名;湖广增十七名,共七十名;山东增十四名,共六十名;山西增十三名,共五十三名;河南增十五名,共六十二名;陕西增十三名,共五十三名;江西增十八名,共七十五名;福建增十七名,共七十一名,广东增十四名,共五十七名;四川增十四名,共五十六名;广西增十名,共四十名;贵州增十名,共三十名;云南增十五名,共四十二名。(624)这是康熙年间首次对全国各省解额做出的一次大调整。三十八年,增顺天乡试奉天夹字号中额一名。(625)四十一年,从地方督抚之请,增浙江解额十二名,湖广十三名,俱照江南例,各取八十三名。(626)又以京师为首善之地,增加解额:八旗士子增四名,顺天等八府生员增十名,国子监贡监生增八名,宣化、奉天各增一名。至此,顺天乡试共取一百九十六名。(627)四十七年,增加云南解额五名。(628)五十年奉上谕,以各省读书士子日盛,增直隶各省乡试中额,俱于原额五分内增加一分,顺天生员十八名,南北监生十三名,八旗满洲、蒙古四名,汉军二名,江南、浙江、湖广各十六名,福建十四名,江西十五名,山东、河南各十二名,山西、陕西各十名,广东、四川各十一名,广西八名,云南九名,贵州六名。(629)

本次全国性增加解额后,个别省分仍有调整。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以江西入场士子多至一万二千余人,从巡抚白潢之请,江西解额照浙江、湖广例,取中九十九名。(630)雍正元年(1723年),准湖广乡试分闱,定湖北解额五十名,湖南四十九名。(631)二年,增福建解额四名。(632)七年,以四川遵义府及所属五州县,湖南之开泰、锦屏、天柱三县划归贵州,增贵州乡试解额六名,并减四川解额四名,湖南解额二名。(633)十三年,准福建解额将台字号再加中一名,共取九十名。(634)乾隆元年(1736年),以江南人文甲于天下,而江南贡赋数倍于他省,增江南乡试解额二十一名,并分上下江取中,上江安徽四十八名,外加五经中式二名,共五十名;下江江苏七十二名,外加五经中式四名,共七十六名。(635)

乾隆九年(1744年),全国各省乡试解额又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而这次调整,却是因为科场舞弊的严重。是年乡试,乾隆帝曾下令严格搜检,结果顺天乡试士子夹带违规者众,乾隆帝震怒,特谕裁减各省解额,并称:“国家设科取士,原欲遴选真才,以备任使,典至重也。近来士习不端,不惟文风未见振起,抑且怀挟作弊,行类穿窬,诡计百出,竟有意想所不到者。朕早已闻知,屡行训饬。今年顺天乡试,特遣亲近大臣严密稽查,头场搜出夹带二十一人,其《四书》三题系朕亲出,不过取其略冷,不在外间拟议之中,而场内多人遂尔阁笔,交白卷者六十八人,不完卷者三百二十九人,真草违式及文不对题者二百七十六人。头场如此,伊等尚不知儆,二场仍搜出夹带者二十一人,及见稽查严密,临点名时散去者竟至二千八百余人之多。士子品行如此,学问如此,是全仗怀挟作弊,以为应试取功名之具……与其宽登选以启幸进之门,不如严选拔以收得人之实,此朕寓衿惜于整饬之中,曲为调剂,万不得已之苦衷也。其乡试中额,作何量为裁减之处,着大学士、九卿会议具奏。”(636)

于是,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定:直省解额,酌减十分之一。顺天乡试,八旗士子减四名,取中三十九名;南、北皿各减三名,各取中三十六名;中皿向例每十五卷中一名,改为二十卷中一名;直隶贝字号减九名,取中九十九名;原夹字号四名、旦字号四名、卤字号一名不变。江南上江减五名,取中四十五名;下江减七名,取中六十九名。浙江、江西各减十名,各取中九十四名。湖南减四名,取中四十五名。湖北减五名,取中四十八名。福建减九名,取中八十五名。山东减七名,取中六十九名。河南减七名,取中七十一名。山西减六名,取中六十名。广东减七名,取中七十二名。四川减六名,取中六十名。陕西减六名,取中六十一名。广西减五名,取中四十五名。贵州减四名,取中四十名。云南减五名,取中五十四名。以乾隆十二年(1747年)丁卯科为始。(637)寻改定,直隶贝字号应减十一名,取中九十七名,加五经中式为一百二名。(638)至此,所定解额即为清代之定制。其后,除个别省分小有变动外,余皆遵行无改。(639)嘉庆、道光时,分别加台湾至字号中额一名,使福建解额为八十七名。(640)又,湖北解额中有一名为湖南、湖北两省轮中之额,称“游额”,即游动名额,按科轮流取中。故湖北或中四十八名,或中四十七名,湖南或四十五名,或四十六名。(641)光绪元年(1875年),议定陕甘分闱,决定陕西取中四十一名,甘肃取中三十名。(642)

乾隆九年(1744年)所定各省解额,大多包括了五经中额。清初以来,士子应试,各认一经,故各省解额亦按五经分派。时有士子五经俱作,多以违式贴出。后允许五经中式。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定:“嗣后乡会试作五经文字,着额外取中三名。若佳卷过多,另行题明酌定。”五十年,又准各省于额中三名外,增中一名,顺天增中二名。雍正二年(1724年)又规定:各省额中十九名,加中五经一名。其后各省增减不一。至乾隆九年减定各省解额,总数中包括了前一科的五经中额,时称“五经遗额”。十八年停五经中式之例,原五经之额归入文佳之专经,不在九年减定数内者则裁撤。(643)

各省之解额,包括了另编字号的中额。如陕西的聿字号、丁字号、木字号,山东的耳字号,福建的台(后改至)字号、田字号,四川的丁字号,湖南的边字号、田字号,湖北的方字号,广西的镇字号,广东的玉字号,均有中额四至一名不等。山东耳字号,初定中额一名,每科取中皆孔裔,故有“无孔不开榜”之谣。至康熙中增至三名,“颜、孟、曾三氏及各贤裔,始有中式者”(644)

各省之解额,亦包括官卷取中之额。初行官卷,中额较宽。至乾隆十六年(1751年),减各省官卷中额,规定:满洲、蒙古共额中官卷六名,汉军一名,顺天贝字号四名,南皿字号二名,北皿字号一名,中皿字号一名,浙江六名,江西五名,江苏、福建各四名,河南、山东、山西各三名,湖南、湖北、安徽、广东、四川、陕西、云南各二名,广西、贵州各一名。(645)自是遵行未改。光绪元年(1875年),准陕、甘分闱,二省各中官卷一名。(646)以上为官卷中额之最高限,其大中小省仍依二十取一、十五取一、十取一之例,不得有误,如不足额,则归入民卷。(647)再多亦不得超额取中。(648)

编有卤字号之省分,其解额中亦有商籍名额,最多不过二名,惟广东商籍,乾隆四十四年准于民卷外另设卤字号,每六十名取中一名,如人数不敷,不准取中,毋庸摊入民卷,其愿改归本籍者听。(649)

2.乡试中额的分配原则

以上介绍了有清一代乡试中额前后变化的基本情况。那么,清政府又是如何确定各省的取中名额呢?这是研究清代科举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

商衍鎏先生曾说:“乡试中额,依文风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赋之轻重而定。”(650)这里所讲的乡试中额的确定原则,实际是清代划分科举大、中、小省的重要依据。但有研究者根据此说,便认为各个省分的乡试中额均依此而定,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风之高下难以把握,人口、丁赋则可以有准确的统计,而各省乡试中额并非按人口、丁赋的比例而确定。实际上,清政府在考虑各省乡试中额时,有更为明确的分配原则,那就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中额的分配,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身份士子的切身利益。

科举制度中涉及各省士子利益的关键问题,就在于中额的分配。为此,清初将推行科举之省分划分为大、中、小省三等。其中,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为大省,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为中省,云南、广西、贵州为小省。(651)这种大、中、小省的划分,只是应用于科举、教育方面。这在清人的论述中亦可看出。如乾隆元年(1736年)工科给事中曹一士称:“查各直省中额,人才多者额多,人才少者额少,故有大、中、小省之分,此国家因材而笃中正无偏之制也。”(652)曹一士所谈到的划分标准,与商衍鎏先生所说的文风高下是有关系的,至于每一个省的中额分配,清政府则有更深层次的考虑。我们从乾隆元年曹一士的奏折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曹一士针对雍正十三年(1735年)乙卯科各省乡试的录取比例,建议相应调整部分省的乡试中额。据称,顺天、贵州、广西、四川乡试,“不及百人而中一人”;“江南、湖北两处,计合一百五十卷始中一名”;江西“于一百二十余名内中一名”;“山西、陕西、福建、云南四省,现在皆系百名中一”;“河南、山东、广东,皆系百四五十名内中一名不等”。对于各省出现的不同的录取比例,曹一士总结称,“盖顺天,首善之地,培养宜优”;“小省如贵州、四川、广西等边方僻远之区,鼓舞宜亟也”;其他大、中省则“但均额数而未均人数也”。因此,他建议增加江南、湖广中额,因为二省与浙江等省相比,同为大省,“以中额计之则均,以人数计之,则相远之至也”。至河南、山东、广东,“三省人文,较之大省,实难例视,而人数既多,可否量增额,以示鼓励”。曹一士对各省乡试录取比例的看法是:“会试之额,以二十人而中一名,则乡试之额,请视会试而倍其五焉,以一百人而中一名,则天下无遗才之患矣。”(653)

曹一士的总结,恰恰反映了清代乡试中额的分配原则,或称指导思想,即:顺天,首善之地,“培养宜优”,多有优惠政策;边远小省,“鼓舞宜亟”,多有政策倾斜;其他大、中省,则是“中额宜均”。实际上,清政府对大、中省一直遵循“中额宜均”的原则,不可能改为“均人数”,更不会考虑各省丁赋之轻重。所以,曹一士希望改变大、中省“均中额”为“均人数”的建议未获批准。“中额宜均”原则最明显的事例就是对增广中额的分配。清代增广中额共有34次,其中33次是以大、中、小省为准,不再细分省分,只有一次是按照各省中额之比例加广中额的。(654)

从乡试中额的几次变动中更能看清楚清政府对乡试中额分配的基本原则。为了更直观地看到这一变化状况,我们以顺治二年(1645年)、十七年、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五十年和乾隆九年(1744年)所定各省中额数字为准,作下表。

清代各省乡试中额变化表

② 括号内的“115”指直隶生员的中额。后同。

③ “213”内不包括中皿的中额,因中皿只规定二十卷取一,不固定。

从上表的数字中,可清楚地反映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顺天作为首善之地,中额一直是最高的。单就生员中额看,除清初略低于江南外,经康熙朝几次增额后,已成为全国之冠,但直隶的文教、应试人数,乃至赋役征收均不及江浙。对于八旗士子的中额,更是从优,以乾隆九年(1744年)的定制看,八旗中额已达三十九名,几乎等同于受到照顾的贵州、广西的中额。

其二,作为小省的云南、广西、贵州等省的中额,虽然少于大、中省,可按比例来看,也算是很高的,因为这里毕竟不足一百名即可取中一名(“不及百人而中一人”),并且清政府不时对云南、贵州增加中额。

其三,同为大省或中省,其教育文化、应试人数和赋役征收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但中额的差距并不是很大,这是由于清政府对大、中省一直执行“中额宜均”的原则。大省、中省(包括小省)按规定又分三等,每等中额几乎一样,这也是地方所追求的。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增加江西中额,就是因为江西巡抚白潢强调均额,其奏疏称:“江西科第之盛,远胜浙、楚。康熙三十五年奉旨增额,江西七十五名,浙江七十一名,湖广七十名,向来中额多于浙、楚。四十一年,浙江、湖广二省以督臣郭琇、抚臣赵申乔请照江南中额增至八十三名,江西未经题请,不增。至五十年特旨增直省中额,浙、楚又各增十六名,江西仅增十五名。近科入场士子多至一万二千余人,而中额不得比于浙、楚,通省合词请题广额,恳恩将江西乡试中额照浙、楚一例取中。”(655)后经礼部议覆,批准了白潢的请求,江西中额亦增至九十九名。(656)至乾隆九年(1744年)定制,亦同浙江,为九十四名。再如江南中额,江南初为一省时的中额数只低于顺天而高于其他各省。康熙四年分为江苏、安徽两省后,乡试仍然合为一闱,于是屡有增额之请。乾隆元年,礼部尚书杨名时奏称:“江南人文甲于天下,而下江(江苏)应试士子尤多,历科乡试中式,下江居十之七,上江居十之三,非必文有优劣,实缘人有多寡。伏念下江八府三州,贡赋数倍于他省,应试之士实较浙江、福建、江西全省而加众。”他建议“下江解额,照浙江、福建、江西之例,定为大省;上江解额,照山西、陕西、河南之例,定为中省”。由于江苏、安徽二省毕竟属于合闱考试,且中额高于其他大省,因此,礼部等讨论后认为:“今尚书杨名时奏请增额之处,虽属应行,但下江定为大省,上江定为中省,则加增之数未免太浮。查中省与小省额数原有三等,应将下江照中省之二等取中七十二名(外加五经额四名,共七十六名,乾隆九年奏准,酌减七名,定为六十九名),上江照小省之二等取中四十八名(外加五经额二名,共五十名,乾隆九年奏准,酌减五名,定为四十五名),共增额二十一名。”(657)显然,清政府并未过多考虑江苏、安徽的文风、人口和丁赋的情况。尽管分省后增加中额“属应行”,但二省只是一闱,如果增额过多,“未免太浮”。

在乡试中额的分配问题上,清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大、中省之间中额的均等,而各省士子及地方长官关注的重点是中额的平衡与否。为此,“中额宜均”是清代分配乡试中额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临时性的增广中额

清代乡试之录取,尽管有定额之制,但在实际录取时,也还会有一些变化。这主要在于除定额之外,清政府不时有广额之举,即临时增加中额。清代增广乡试中额,皆奉旨而行,属临时一次性之额,非定制。广额之原因,或以皇帝临雍视学,或以朝廷庆典,或以新帝即位。广额之对象,或为国子监生,或为某省某字号,或面向全国各省。而面向全国各省者,则以大、中、小省为差。(658)

顺治八年(1651年)正月,以皇帝亲政,推恩天下,诏令加广本年乡试中额,大省加十五名,中省加十名,小省加五名。(659)七月,以顺治帝临雍视学,特加国子监生本年乡试中额十五名。(660)其后,历朝皇帝临雍视学,均加监生乡试中额,康熙八年(1669年)加八名,雍正二年(1724年)加十八名,乾隆三年(1738年)加十八名,五十年加五十一年乡试中额十五名,嘉庆三年(1798年)加十五名,道光三年(1823年)加五年乡试中额十五名,咸丰三年(1853年)加五年乡试中额十五名。(661)

顺治十一年(1654年)六月,“以加上皇太后徽号礼成,诸王、文武群臣上表行庆贺礼”,遂颁诏,推恩天下,并加本年乡试中额,顺天十名,大省七名,中省五名,小省三名,八旗满洲、汉军各加十名,蒙古加五名。(662)康熙八年(1669年)、二十年、四十二年、四十四年,几颁恩诏,分别增广本科及下科乡试中额,皆依大中小省,分别加十名、七名、三名。其中,康熙八年、二十年、四十二年、四十四年,同时加奉天夹字号乡试中额一名;四十四年,同时加顺天监生乡试中额七名,满洲、蒙古、汉军三名。(663)

雍正帝即位,以开恩科,特加恩科乡试中额,大省三十名,中省二十名,小省十名。(664)同时,鉴于顺天乡试的特殊地位及应试人员状况,特别决定,顺天生员比照大省加广三十名,南北监生比照中省加广二十名,八旗士子比照小省加广十名,其中,满洲、蒙古七名,汉军三名。(665)至此,乡试广额达到最高数额。其后,历代新帝即位,均开恩科,亦均广额,(666)且依雍正帝即位例,大省增三十名,余以十名为差。(667)

雍正七年(1729年)奉旨:十年壬子科各省乡试,“每正额十名,加中一名,其十名之外有零数者亦加中一名”(668)。有清一代,这是惟一一次按比例加广中额。光绪十五年(1889年),以光绪皇帝亲政,恩诏加广乡试中额,大、中、小省仍以三十名、二十名、十名为额,满洲、蒙古加六名,汉军加三名。(669)二十年,以上慈禧皇太后徽号礼成,恩诏广额,仍依光绪十五年例,各省及八旗士子广额数不变。(670)

乡试广额,始于顺治帝亲政及加孝庄皇太后徽号,又终于光绪帝亲政及加慈禧皇太后徽号。其间,广额共三十四次,增广中额之数达四千三百余名。(671)实为历代所不及,故时人颂为“名场旷世之恩”(672)

三、捐输加广中额的推行

清代乡试之录取数额,除定额、广额之外,至清末又有所谓捐输加广中额,即各省以捐输银两而获得增加的乡试中额。这是晚清朝政腐败在科场中的反映。如果说,康雍乾时期的恩诏广额,多少能反映出清朝的鼎盛局面,那么,捐输加广中额则充分暴露了清政权日益衰败的现实。尽管清政府一再强调这是“借资民力”,实际上是以乡试中额为诱饵,换取朝廷所需之军饷。看起来是两相情愿的事情,然而科名已滥,则是无法掩盖的事实。

捐输加广乡试中额,其例始于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起兵后,势力迅速扩大,战火燃遍数省。清政府忙于镇压,于各处调兵遣将,因需饷浩繁,而国库远不足支,于是咸丰帝颁谕,强调“不能不借资民力,以济军储”,并令大学士等妥议具奏。大学士等遵旨议定:对捐输各省加乡试中额。各省督抚应“妥为劝导”,“凡绅士商民,捐赀备饷,一省至十万两者,准广该省文武乡试中额各一名”(673),以示鼓励、奖劝。(674)为保证乡试中额不致过滥,同时规定:各省捐至数百万两以上,亦不得过恩诏广额,大省三十名、中省二十名、小省十名之数。(675)以上规定为一次性广额,即获准加广之数额,只于规定之科分使用一次。按规定,如所捐银数,核计超过应加广之额,即归下科按数加广。鉴于朝廷需要各省捐输银两甚多,且考虑逐次加广,需要较长的时间,不易操作,后经大学士等议定:捐银多的省分,准其酌加永远定额。所加之额,按一省捐银三十万两,加文武乡试定额一名。均以十名为限。已给予一次广额之银两,不得计算在内。(676)同时声明:“俟军务告竣,即行停止。”(677)实际上,清政府也考虑到,如捐输加广中额过多,会影响到科举的声誉。咸丰四年,福建台湾道兼学政徐宗乾奏称:台湾府士子于福建乡试中另设字号,定有取中名额,若台湾一府亦照内地一省捐银三十万两才能加广中额一名,则“台郡士子转致向隅,不足以示奖劝”。于是,礼部议定:台湾一府捐银至十五万两以上,即可增加定额一名。(678)同治七年(1868年)定,各省捐输,已加学额之银,概不准再加乡试中额。(679)

捐输章程既定,各省捐输踊跃,从获一次性广额,到与增广永远中额两项并行,各省所广中额数字颇大,而永远中额亦未遵循“十名为限”的规定。自捐输例开,朝野议论纷纷,礼部亦觉若不稍事变通,诚恐科名太滥,遂于同治十三年(1874年)议定:“嗣后各省捐输,只准请加一次乡试中额,概不准加永远中额。其加广一次文武乡试中额,改为一省捐银至三十万两者,准广一次文武乡试中额一名。”(680)光绪十五年(1889年),山西道监察御史徐家鼎以科举太滥,弊窦滋多,况军务肃清,奏请将捐输广额之例,照咸丰三年(1853年)原议,一律停止(681)。后经礼部议准:嗣后概不准援照军务章程奏请加增乡试一次中额。(682)然其后又有川督刘秉璋等以海防新例,为捐款一大宗,且各属绅士踊跃,若停止加广,无以激发其报效之心,吁恳特旨加恩,终获准。(683)至光绪二十三年,川省仍以捐输银两,加乡试中额一次十名。(684)时科名已滥,而废科举之声已起。

自开捐输广额章程,各省加广一次性乡试中额情况如下:直隶,自咸丰五年(1855年)至光绪八年(1882年),先后四次加广中额共11名。奉天,咸丰五年、九年两次加广中额共3名。山东,咸丰十年加广中额2名。山西,咸丰三年、五年两次加广中额共20名。河南,自咸丰七年至同治七年(1868年),先后四次加广中额共7名。江苏,自咸丰九年至光绪十一年,先后七次加广中额共34名。安徽,自咸丰九年至光绪十一年,先后八次加广中额共14名。浙江,自同治六年至十二年,先后六次加广中额共41名。江西,自同治三年至光绪二年,先后十次加广中额共43名。福建,自咸丰五年至同治六年,先后五次加广中额共39名,湖北,同治六年、光绪八年两次加广中额共6名。湖南,自咸丰十一年至光绪八年,先后十二次加广中额共72名。陕西,咸丰三年加广中额8名。甘肃,自咸丰五年至同治元年,先后三次加广中额共5名。四川,自咸丰八年至光绪二十三年,先后二十次加广中额共171名。广东,自咸丰六年至同治十二年,先后九次加广中额共55名。广西,同治三年、光绪元年两次加广中额共4名。云南,自咸丰五年至光绪八年,先后三次加广中额共23名。贵州,同治三年加广中额1名。(685)以上合计共加广一次性中额559名。

各省加广永远定额,亦分数次。累计定额,四川,20名;江苏,18名;广东,14名;福建、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山西、安徽、甘肃、云南、贵州,各10名;陕西,9名;河南,8名;广西、八旗满洲和蒙古,各6名;台湾至字号,3名;山东、直隶、八旗汉军,各2名。(686)以上合计为190名,较乾隆九年(1744年)所定历科之原额,多出了近16%。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御史易俊奏请将各省永广中额全行裁减,未获准,(687)遂沿用至废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