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该懂的100个品牌保护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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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企业应该有怎样的商标观

先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的一件商标案件说起。

蒙牛公司有一件商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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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幅看起来很美的牧场风景图,指定使用在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发布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该结论在其后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法院两审中都保持了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这样表述:“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奶牛、草地、房子、白云等要素构成,符合一般公众对牧场的认知,且构图风格、形象塑造较为写实,不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该图形易被识别为该行业内常用的宣传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风景图当然不是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如果蒙牛公司以商标的形式大量使用的话,也可能产生显著特征而获准注册,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比起该风景图是否能够注册为商标这个问题,我对该案的两个当事人更感兴趣。这是在国内赫赫有名的两家大型乳业集团,虽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但绝不是任何人都关心蒙牛公司是不是把这样的牧场风景图注册为商标。伊利公司提起该案,自在情理之中。可见对于竞争对手,伊利公司还是非常关心其商标注册情形的。

事实上,两家公司对商标注册的重视程度也不分伯仲。我查询到的数据是,截至2015年9月15日,蒙牛公司申请了3064件商标,而伊利公司申请了4181件商标。两家公司成为商标注册大户,与他们的产品业务有关。他们生产的每款雪糕都有名字,每个名字也都注册了商标。

一家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总会不停地推出新产品,并为新产品取一个新名字。这在生活用品领域更加常见。及时对新产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非常必要,否则泛化成商品通用名称后,就无法进行保护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红茶中的金骏眉,发明者辛辛苦苦打了若干年官司,最后还是彻底与商标权失之交臂。但如果仅用型号来标注新产品,就不要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了,仅为型号表现形式的标识基本难以被核准注册。

仅仅重视自身的商标注册是不够的,关注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对于大公司来说也相当重要。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手,更包括某些“抄、靠、傍”爱好者。伊利公司及时对蒙牛公司申请的牧场图商标提出异议,是不希望后者能够以商标权的形式独享这一图形。事实证明,伊利公司的这一努力成功了。当然伊利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商标提出过更多的异议,成功的也不在少数。

从我的工作经验来看,“二八法则”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然成立,百分之八十的案子来自百分之二十的大公司。绝大多数大公司越成长,越会意识到商标确权、维权的重要性,也越会在商标权利事宜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互联网时代崛起的一批公司成长得实在太快了,常常快到来不及意识到这一点,就已经面临一堆关于商标的麻烦了。所以,我更要对那些快速成长的公司多说一句:请务必牢记,大公司的商标任务是双重的,即一方面要提前注册自己想拥有的商标,另一方面要及时阻挡别人注册自己不想让别人拥有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