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音乐审美教育简述
一、音乐审美教育的基本概念
音乐作为艺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和其他艺术一样,也具有三种重要的社会功能,即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和审美功能。这三大功能之中的任何一项都不会独立起作用,而是在辩证统一的过程中通过审美功能的实现来发挥其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
音乐审美教育是以音乐独特的审美功能为核心,通过利用与音乐艺术相关的一系列教育手段,实现音乐的认识功能。它是艺术审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我国的教育大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美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美育
1.美育的基本概念
美育又叫“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它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培养人们具有正确的美学观点及对于自然界、社会生活和艺术作品的美的感受、鉴赏、评价和创造能力。美育是实践性的美学,它的完成和实现主要通过艺术科目,但也不局限于艺术科目,它还包括艺术美、社会生活美及自然美等全面的教育实践。
美育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人类早期的美育活动是简单而朴素的,随着人类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美育活动便日趋自觉与成熟。如我国孔子的“乐”教,古希腊的艺术教育思想,都说明古今中外先哲们对于美育的性质和作用早就有了一定的认识。
“美育”一词最早是由18世纪的德国浪漫主义诗人和剧作家席勒提出的。席勒在《美育书简》这一美学理论名著中系统阐述了他的美育思想,并指出:“有促进健康的教育,有促进认识的教育,有促进道德的教育,还有促进鉴赏力和美的教育,这最后一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我们的感性和精神力量,以使其尽可能达到和谐。”席勒在这里明确地把体、智、德、美四项教育并提,使美育具有了独立的地位和任务。
在我国近代,学者王国维最早公开将美育与德育、智育相提并论,其后,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更是大力倡导美育,提出了“以美育代宗教”的主张,鲜明地显示了他的美育思想的民主主义色彩。
美育在当代教育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特别是在199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行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决定,其中谈道:“美育不仅能够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美育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美育的任务
美育的任务,首先就是要引导人们在审美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对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和提高他们对美的事物的感受能力;其次就是要培养人们具有正确的理解和判断美与丑以及鉴赏美的能力;最后就是培养人们创造美的能力。此三者共同构成美育的基本任务,也是美育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例如,通过音乐教育,人们首先习得音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一定的感受音乐的能力,从而也懂得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鉴赏音乐美,并达到创造音乐美的最终目的。
完成上述美育任务的途径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在这些教育途径中,都是以艺术教育作为美育的主要手段。因为艺术美作为美的集中表现形态,在提高人们创造美和欣赏美的能力,培养人的审美理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美育的特点
美育的特点,是指它不依附于德、智、体而独立其外的属于审美教育自身具有的内在规律性和特殊性。
美育最主要的特点有两个。第一,“寓教于乐”。“寓教于乐”理论最早是由古罗马的文艺理论家贺拉斯在他的著作《诗艺》中提出来的。他说:“寓教于乐,既劝谕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这里的“乐”,不仅包括人们在审美教育中获得的生理体验,还包括他们在做出接受行为时所获得的新的活动方式和观察世界的新方式。第二,“潜移默化”。通过审美教育,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既得到美的享受,又在精神方面得到净化,从而对人的思想情感和精神面貌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这种作用和特点就像和风细雨之于禾苗,使之茁壮成长而又润物无声。
(二)美育中的艺术教育
前面提到,美育包括艺术美、社会生活美及自然美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它的实施途径也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艺术教育。
艺术教育是以艺术美为基本内容的审美教育。它包括音乐、绘画、舞蹈、电影、电视和戏剧等多种艺术形式。各类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全面的审美反映,是整个社会大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而艺术的这种作用又是其他任何社会事物都不可替代的,所以艺术教育在美育中占有重要的、突出的地位。
各类艺术的表现手段、传播途径和存在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是进行美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因此,以审美活动为核心的艺术教育,具有以下属性。
1.情感性
情感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形式,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心理反应(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等)和对待客观对象的一定的主观态度(肯定或否定的)。在艺术教育中,情感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所借助的情感是一种高级情感——审美情感。人们通过审美情感,表现自己的形象和理想,表现真理的光辉和道德的力量。由于艺术家们在创造作品时已倾注和融入了比自然情感深刻得多、复杂得多的审美情感,所以在美的欣赏中,审美主体通过这种情感把自己带入客体对象之中,这在美学上称为“移情”。清代学者梁启超说:“凡读小说者,必常若自化其身焉,人于书中,而为其书之主人翁。”这便是“移情”在艺术欣赏中的具体体现。艺术教育中,就是要充分利用审美对象(艺术作品)所具有的情感以唤起审美主体(欣赏者)的情感,从而达到主客观的审美情感交流,并可由此判断作品的审美价值和艺术教育的成败。
2.技艺性
由于艺术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对美的感受和理解能力,还需要培养学生对艺术的表现和创造能力,因此一切艺术教育都必须进行必要的技能技巧训练。这样,技艺性就成为一切艺术教育的共性之一。从艺术创造活动来讲,艺术教育的技艺性体现在创作主体(艺术家)对技艺和媒介的把握上,如绘画中的色彩和线条,音乐中的和声和配器,舞蹈中的构图和形体,无一不是技艺性的活动。这些技艺不是从灵感中得来的,它要靠思索、勤勉和练习获得。艺术家必须具备这些技巧,才可以驾驭所运用的外在材料,传达审美观念、审美意象和审美情感。当然,技术的运用必须紧密结合内容需要。
从艺术欣赏方面来讲,欣赏者掌握一定的艺术知识和技能,对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艺术美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欣赏京剧时,我们必须了解它的文化传统及它所涉及的各种表演知识(脸谱、行当、程式化动作等);在欣赏音乐时,我们必须懂得旋律、和声、曲式、配器等音乐构成的基本要素。当然对这些技艺的掌握,不一定要求达到如创作者那样的熟练高度,但只有具备一定的知识和鉴赏能力,才能更好地达到艺术鉴赏目的。所以艺术教育中的技艺性相对于其他自然、人文学科教育来说尤显突出和重要。
3.形象性
艺术与哲学等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不同在于它的具体可感的形象。形象是艺术反映现实生活的一种特殊手段。任何艺术形式都需要以塑造自己本门类的艺术形象来表现一定的内容。如果没有了形象,艺术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艺术教育总是以一定的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为基本内容。
音乐艺术是依靠听觉来感知流动的音乐的特殊艺术,它是非语义性的,需通过联想、想象等心理活动来完成,所以音乐的艺术形象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在音乐艺术教育中体现形象性特征,有助于促进学生对音乐的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因此在音乐教学中,大多教材都借助了文学(歌词)和标题,使音乐艺术形象更加具体化、确定化。当然,由于音乐主要是通过表达感情来体现的,故抒情手法是塑造音乐艺术形象最主要的手法。因此,音乐教育的形象性与情感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4.愉悦性
艺术审美教育活动,对于接受者来说具有审美愉悦的心理效应。由于艺术具有审美功能,故艺术教育过程中有着与科学教育和道德教育不同的美的感受,使人产生快乐。这是艺术教育“寓教于乐”特征的体现,也是整个美育的共性所在。
我国古代的文艺理论家们用“畅情”“悦情”等字眼表述对有关艺术愉悦性的认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艺术教育这种形式来看,它使人感受美好的事物,表达美好的愿望,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审美天性和爱好参与其中,乐在其中;二是就艺术作品的内容而言,优秀的艺术作品都具有一种魅力,使人欣赏时能够完全迷恋,整个心情、精神都感到非常愉快和满足。
在音乐教育中,愉悦性可以构成一种审美的本质力量。音乐教学的“快乐式”教学,就充分体现出艺术教育的愉悦性特征。
总之,美育是当今培养一代具有高素质人才的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包含音乐在内的艺术教育就是美育的核心内容。
二、音乐审美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一)音乐审美教育的性质
音乐教育是一种以音乐为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它是以音乐为媒介、以审美为核心的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它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产物,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音乐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它们都是以人为培养对象,都是为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而服务。所以音乐教育与整个教育体系在性质、方向及原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又具有它自身的内在性质和规律性。
1.审美性
音乐在实施美育中有着特殊的重要功能,它通过各种题材、体裁的音乐作品,以歌唱、器乐演奏、欣赏等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对音乐美的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创造能力。由于音乐能够通过听觉影响人的情感,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精神力量,从而直接作用于人的心灵,在音乐美感的愉悦和享受过程中,使情感得到升华,心灵得到净化,所以音乐教育是通过培养对音乐的审美因素的反应来进行的感觉教育,审美性质是它的根本性质。
2.学科交叉性
音乐教育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人类早期的音乐教育主要是对古朴音调的模仿和对简单乐器演奏技艺的传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音乐教育的社会职能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音乐课程的设置也逐渐规范化,音乐教育与基础的教育学理论及音乐美学理论进一步地结合、渗透,从而形成多学科交叉的音乐审美教育学。从音乐与教育学理论的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都具有教育的规律、性质和方法等方面,它构成了音乐审美教育的具体行为和可操作性内容;从音乐美学方面来看,它提供给音乐审美教育以明确的审美内容及其规律性,诸如音乐美的特征及其表现方式等,这些在音乐审美教育中都是必须运用和实践的重要方面。所以,音乐与教育学、音乐与美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结合,共同构成了音乐审美教育学科。由此可见,这门学科的综合性大于独立性,它的发展依赖于对各学科的广征博采。从事音乐审美教育的工作者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
3.教育过程的实践性
音乐审美教育必须通过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来构建其理论体系和检验其存在价值。不论是音乐表演还是音乐欣赏,其实质上都是一种审美实践活动,对于音乐美的感知、鉴赏、理解和表现必须通过亲身感受、体验才能实现。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各种音乐技能是传递和获取音乐美感的工具和手段,它需要通过长期不懈的练习才能达到某种熟练程度或全面掌握。所以,音乐审美信息的传递与感受,都须以实践为基本前提。
音乐教学中的吹、拉、弹、唱和对音乐的聆听欣赏,都是一种实践学习法。如果离开这种特殊的教育手段,采取其他学科的讲述法、说理法、论证法等教学方法,则不能体现审美教育的本质属性,自然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所以,不论是从音乐审美活动还是从音乐教育工作来看,实践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此外,由于音乐审美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因此它与专业音乐教育的区别就在于它的普及性。
(二)音乐审美教育的任务
音乐审美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在全面发展教育中,它以自身特殊的审美方式,发挥着其他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其根本任务是通过对音乐的感受、理解、鉴赏、表现和创造等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从而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其主要任务如下。
1.培养学生对音乐美的感受和体验能力
审美不是自然现象,而是社会现象,人们对于美的感受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获得的。人们对音乐艺术的审美感知能力也是一样,主要通过后天培养习得。也就是说,对于音乐的感受能力必须在先天听觉的基础上进行后天的训练和培养,才能逐渐形成“音乐的耳朵”,并用它去感受音乐,为理解音乐艺术打好基础。
由于音乐作品是由旋律、节奏、调性、音色等特殊的音乐语言所组合成的音乐符号体系,所以音乐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引导接受者用听觉去感知这些音乐语言,这在音乐教学中是尤为重要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唱、奏、聆听等实践活动,获得对审美对象的初步感知和体验。德国音乐教育家奥尔夫特别强调,一开始就要使学生根据听觉对音乐的感受来模仿做一些动作;日本音乐教育家铃木镇一强调,解决技巧问题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是让学生感觉到音乐在自己心中,把自己倾注于音乐中去。所以,音乐审美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感受和体验音乐的能力。唯有能够感受音乐美,才能够谈得上鉴赏或创造音乐美。
2.培养学生对美的理解和鉴赏能力
在音乐审美教育不断深化过程中,还必须引导学生在已获得的音乐感知基础上,理解音乐作品的感情内涵,欣赏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这种对音乐美的理解和鉴赏能力的获得,主要依赖于后天的培养,它是音乐审美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理解和欣赏音乐艺术,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而且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从小学到大学的各个教学阶段,都开设有音乐欣赏课。它包括对一系列标题性和非标题性音乐的聆听、鉴赏和理解过程,其中包含以一定审美观为基础的音乐审美趣味和审美标准,对音乐情感的体验和评价,对音乐形式、内容的分析和理解等。当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接受者不仅会在音乐审美理解能力上有高低之分,而且在审美趣味、审美标准方面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有的健康、高尚,有的消极、颓废,所以音乐审美教育在培养学生对音乐的理解和鉴赏能力时,必须立足于健康的优秀的音乐作品,以此促使他们审美境界不断提高、精神素质不断增强。
3.培养学生对音乐美的表现和创造能力
在音乐审美教育中,经过了审美感知和审美欣赏的基本阶段,并不意味着其使命已经完结。不论是提高人们对音乐艺术世界的感受能力还是培养他们的审美鉴赏能力,都离不开对音乐艺术的参与、表现和创造活动。艺术中的参与、表现和创造活动,使整个艺术审美教育过程变得富有生命力,充满无穷的魅力。
音乐是表现性艺术,音乐美感的传递不仅可以激发自信感,而且能唤起人们的参与意识。在参与过程中(如演唱、演奏),参与者不但自身感受和获得了音乐艺术的美,而且会将其所理解的美传达和表现出来,这一传达过程就包含着创造性的高层次的音乐审美能力。所以在音乐审美教育中,表现行为和创造行为实际上是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综合性审美能力。当然,表现和创造都离不开对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它包括听音、视唱、演唱和演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完成培养人的表现和创造能力这一任务的主要途径是创造性活动和创作教学,它包括各种音乐活动,如合唱、合奏、独唱、独奏、综合音乐会等。这些活动中所涉及的音乐作品既可以是前人的,也可以是参与者自己创作的。总之,目的在于利用音乐艺术更好地完成音乐审美教育中培养人的表现和创造能力的基本任务。
三、音乐审美教育的特点
音乐审美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美育形式,尽管它也体现出一般美育的共同特征,但在其实施过程中,有着较明显的自身特点。
(一)听觉感受
音乐是声音的艺术,音乐的美是通过艺术化的声音组合表现出来的,任何音乐美都蕴含在艺术化的声音组合之中,这和其他门类的艺术是很不相同的。如绘画通过色彩和线条,文学诗歌通过语言文字,舞蹈通过人体动作来表现它们各自的美,而音乐是以声音为媒介来表现它的美。这就构成了音乐艺术特殊的美。
音乐审美教育,就是将这一音乐特殊性的美引导和传输给受教育者,在完成这一教育的过程中,离开了听觉,不仅无法进行教育,就连审美信息——音乐音响也不能接收,由此可见,听觉感受对音乐审美教育来说,是物质转化为精神的基础环节。
在音乐审美教育过程中,听觉感受到的音乐美包括单纯感觉美和综合感觉美。单纯的声音美主要是指音色美,如小提琴的柔美清纯、大提琴的雄浑深沉、小号的刚健明亮等,都具有各自不同的音色美。综合感觉美是根据音乐艺术的规律把高低、长短、强弱、快慢等不同的乐音组合为具有表现力的音乐旋律,以及在旋律基础上构成的和声、复调等综合音乐形式美。这种听觉感受力的建立,有赖于对感受者的听觉训练。否则,“对于非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从“音乐是听觉的艺术”这一特点出发,我们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必须进行听觉训练。这种训练包括对乐音的高低、强弱、长短等的分辨能力,对各种乐器音色的感知能力和对音乐综合形式的感受能力三方面的内容。这是一个由听觉到感觉进而上升到综合感受的,从生理到心理的音乐审美意识过程。
听觉感受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并不排除将视觉感受作为辅导工具和手段,如识谱、视唱(奏)、指挥等都需要借助于视觉的感受。
(二)情感抒发
如果说听觉感受是人们打开音乐殿堂大门的钥匙,那么情感抒发便是进行音乐审美教育的核心内容了。
由于音乐具有非语义性和非具象性的特点,所以它的内涵美是在对人的心灵——情感活动的表现中显示出来的。例如听贝多芬的《第六交响曲》时,虽然每一乐章都有具体的标题说明,但它并不像画那样具有具体形象,而需要我们通过声音的比拟,在联想中完成,即“表情多于音画”。我国古代乐论典籍《乐记》开篇即说道:“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这可以说是音乐美学史上关于情感问题的较早的精辟论述。音乐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审美形式,它的特征就是情感审美。情感的抒发、交流和激发无不蕴含在音乐审美活动之中。
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对音乐情感特点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充盈着真情实感的音乐作品是激发学生情感的先决条件,作品中情感的强烈或平淡,是决定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所以音乐教材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第二,施教者的情感体验和情感抒发激活学生的情感共鸣,是取得音乐审美教育效果的重要一环。所以,从音乐作品、施教者、教学过程到接受者的教学各个层面,都离不开音乐情感抒发的实际表现和运用。
(三)愉悦精神
音乐审美教育具有愉悦精神的特点,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不仅需要在快乐的气氛中进行,还可以给参与者双方(施教者和受教育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快慰和满足。
荀子在《乐论》中说过“乐者,乐也”,他直言“音乐就是快乐”这一道理,当然这种快乐是包含生理和精神的双重快乐和愉悦。所以音乐教育首先是快乐的教育,这是由音乐艺术的愉悦性功能所决定的。
在音乐教学活动中,美妙的音乐在施教者和受教者之间形成和维系一种往复的快乐机制,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是审美教育的力量和生命所在,在音乐教育中运用的“快乐教学法”就是根据审美教育的这一特点建立起来的。
当然,音乐审美教育中的“愉悦性”有多个层次,它并不只是停留在纯生理的听觉器官的快感上,而是充分发挥音乐的审美功能,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把音乐教育的“愉悦性”从“悦耳”升华到更高层次,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感受、领悟音乐的内涵,获得更高境界的精神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音乐作品在歌词的格调和情趣上并不健康,但由于其旋律优美,曲调流畅,一时也带给相当一部分人以精神上的“愉悦性”,如20世纪30年代上海流行的“软性音乐”,它们带给人的只是生理上的快感和满足,从本质上来说,这类作品不具有愉悦精神的品格。这是在我们的音乐审美教育中必须加以区别和严肃对待的。
(四)音响实践
一切审美教育都需要通过感知、鉴赏、创造等实践环节来贯彻落实。脱离了对审美对象多种方式的接触,审美教育就无从存在,或者变成一种抽象的美学理论说教了。在音乐审美教育中,这种实践的直接对象就是音乐的音响。
音响实践活动为实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最终目标提供了必要的对象或手段,它是由音乐艺术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离开了音响这一特定的“材料”,一切音乐的现象或内容便无从谈起。所以,音响实践便成为音乐审美教育区别于其他艺术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音响实践的形式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工具性的实践
工具性的实践主要包括乐理、视唱、练耳等教学中的音响实践。艺术教育具有技艺性特征,技艺是感知、理解、表现和创造艺术的必备条件之一,有了技艺,我们才能更顺利地跨入美妙的艺术殿堂。所以,工具性音响实践是培养学生掌握音乐知识技能的一种手段。虽然这部分音响的审美价值不高,但却可以通过这些音响了解和掌握音乐的表现要素,从而将感性欣赏上升到理性欣赏阶段。
2.表现性的实践
它包括歌唱和各种乐器演奏等方面的内容。音乐是一种表演性艺术,在表现方式上与其他非表演艺术具有很大区别。如雕塑、绘画、文学作品等一经完成就可以直接和读者见面,不需要任何媒介和中间环节,而音乐是由特殊的声音符号组成的,完成后的作品必须通过演唱、演奏等音响实践活动才能为人们所感知而产生艺术审美效果。
音乐审美教育中的表现性音响实践活动,是联系音乐创作与音乐欣赏的中间环节,一方面担负着创造性地再现作曲家的音乐作品,从而促进和推动音乐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的使命;另一方面又有通过自己的表演为音乐听众提供审美享受,并进而影响和提高他们的思想情操的义务。所以,这些对声乐、器乐作品的实际的操作性表演,既是对音乐美的感知,又是对音乐美的表达。
3.鉴赏性的实践
在音乐审美教育中,通过听觉对音乐音响进行聆听的教学行为,都是鉴赏性的实践。从音乐实践活动的整体来看,它是音乐创作与表演的接受环节。不论音乐创作还是表演,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供听众欣赏,如果没有音乐欣赏,它们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论哪个时代的艺术创造活动,都是围绕着听众的欣赏这一中心环节进行的。
音乐审美教育中的欣赏性音响实践在整个音乐教学中占据重要位置,它必须是有计划、有目的、有指导的鉴赏,同时与工具性的实践和表现性的实践等环节密不可分。
4.创造性的实践
它主要包括音乐创作教学和其他音乐教学中的创造性活动。从音乐实践的“大系统”来看,音乐创作是基础(其他环节是“表现”和“欣赏”),而从专业的音乐教育来看,它又是目标。实际上,两种观点都可成立,因为整个音乐实践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是互为依托、相互渗透的密不可分的整体“组织”。可以说,音乐创作是整个音乐艺术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终的目的。
音乐创作教学对音响实践来说是一种间接的实践,但创作出来的作品必须付诸演唱、演奏实践,这也是属于音响实践活动。
总之,从工具性、表现性、鉴赏性到创作的音响实践活动,构成了音乐审美教育中音响实践的具体内容和综合形式,各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四、音乐审美教育的基本原则
音乐审美教育原则是指进行音乐审美教育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它是人类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所得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与一般音乐教学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和开展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方面,其目的是一致的。在实施教育过程中,音乐审美教育原则的侧重点是要体现音乐的审美属性及其应该达到的目的。因此,明确音乐审美教育的基本原则并加以遵循,有着重大的意义。音乐审美教育具有如下六大基本原则。
(一)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原则
思想性原则是指音乐审美教育必须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和鲜明的思想倾向。因为音乐和教育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时代性。在我国,音乐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注重为实现思想品德教育服务,同时注重促进学生智力、创造力和个性的全面和谐发展,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它体现了艺术的“教育功能”。
艺术性原则是指音乐审美教育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审美特性和教学内容及其环节的规律性,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履行着音乐艺术的“审美功能”。
将思想性原则与艺术性原则相统一,使音乐审美教育在艺术的教育功能和审美功能两方面得到有机统一,从而寓德育于美育、寓思想教育于音乐审美教育之中,达到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音乐审美教育中,贯彻执行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结合原则的主要渠道是教材内容和教师修养两个方面。
①音乐教材是审美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我们必须选择内容健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且优美动听、富于感染力的音乐作品,以供学生演唱、演奏和聆听,作品中应有古今中外的名家名作以及优秀的音乐作品。
②音乐教师的修养是审美教育得以执行的保证。音乐教师的修养包括思想品格和艺术修养两个方面。教师必须在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双重提高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成为一个进入音乐殿堂的合格向导,否则培养出来的学生将是不健全的。
当然,除此之外,音乐教学过程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学中,如果只强调思想性,忽视艺术性,音乐作品便失去了艺术感染力;如果只重视艺术性,忽视思想性,就可能将不健康的音乐引进课堂,对学生产生负面效应。因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偏颇。
(二)情感性原则
音乐是情感的艺术,音乐艺术实践包含着丰富的情感体验。因此,音乐教育必须重视和运用音乐艺术长于抒发情感和激发情感的特点,以达到音乐审美教育的目的。音乐审美教育中情感性原则的贯彻和体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教材。应注意选择情感高尚、内容健康的声乐与器乐作品,应根据接受者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甚至性别),选择符合他们情感理解程度的音乐作品,使他们在音乐教育实践中得到真正的感情抒发,同时获得情操的陶冶和智慧的启迪。
②音乐教师。如果说音乐作品思想感情的特质是构成内容和形式的核心,那么音乐教师的情感品质则影响着教学的效果。音乐教师是传递音乐作品情感的中介。因此他应以满腔的热情投入教学工作,充分发掘音乐作品的情感力量,诸如富有情感地范唱、范奏,对歌词富有表情地朗读,在唱、奏过程中恰如其分地处理感情等。
(三)科学性原则
音乐是声音的艺术,它的音乐是有规律性和有科学性的。在乐音的形成和音乐艺术的构建体系中包含着一定的声学原理和律学规则,音乐教学的内容既是自然科学成果的运用,又是社会科学的体现。从音乐教学的方法和组织形式来看,也必须遵循教育科学原理,因此,尊重艺术规律和教育规律,是实现科学性原则的基本保证。音乐审美教育中科学性原则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
(1)《音乐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其是长期音乐教育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应该根据《大纲》确定的目标分年级(或等级)要求,按照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身心特点,从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任何拔高程度或越级的教育方法都是违背音乐教育科学性的,是不足取的。
(2)知识技能教学。教学中所传授音乐知识的概念应该逻辑严密、表述正确、例证妥帖。对声乐、器乐等技能技巧的传授,方法要科学、规范,并注意吸收国内外的教学成果和经验。
(3)音乐阐释。这里是指在音乐鉴赏实践活动中,我们对于音乐的阐释应尽可能避免太多的主观性。如对器乐作品的解释和介绍既要注意到音乐是有内容的,是可以感知的,又不能把每一个乐句解释得十分具体、固定,特别是不可把与内容不符的标题、曲名牵强附会地强加给作品。
(四)实践性原则
音乐审美教育活动必须依赖于感受音乐、表现音乐和创造音乐的实践,只有让学生参与审美实践才能更好地提高其音乐审美能力。所以,在教学中必须遵循实践性原则。
音乐审美实践的形式主要有操作性实践和欣赏性实践两大类。前者主要是通过表演和创作实践两大类,如唱歌、演奏乐曲、创作、律动等教学活动;后者主要是指聆听音乐的实践活动。人们对所有这些音乐教育内容的完成和掌握,不能靠说理分析和填鸭式的灌输,而必须靠感受音乐、表现音乐和鉴赏音乐的训练和实践。在音乐教学中,如果缺少了实践性的学习,教学就无法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多方面的任务,音乐审美教育的目标也会变成空中楼阁。贯彻实践性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在音乐教学中,避免过多地强制性地进行理论灌输,必须“精讲多练”。即使是讲述乐理知识,也要与相应的音乐相结合;对演唱、演奏教学,更应该精讲理论,多练技能,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体会和消化理论。
②音乐教育中的“实践环境”,是贯彻落实实践性原则的实质性保证,也是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措施。所谓实践环境,包括用于完成音乐实践所需的工具(如乐器、音乐及专业教材等)和与实践活动需要相匹配的社会环境两方面的内容。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创造一个充满音乐气氛的实践环境,是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措施。
③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音乐教学实践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以利于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主动性,使学生在愉快的心境中自觉地学习。要避免呆板、机械性的技能训练。
(五)发展性原则
音乐审美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大力发展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遵循音乐教育规律,培养出具有综合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人才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赖于教育指导思想的改变和教学模式的创新。所以,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必须充分体现和实践发展性原则。
①音乐教育中的发展性原则与音乐创作实践互相依托、密不可分。我国普通学校音乐教学中的“创作教学”,从广义上而言,包括音乐教学的各个领域(歌唱、演奏、音乐欣赏、律动等)中的创造性因素,也包括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为主要目标的音乐,如即兴创作、音乐探索以及命题创作等。发展原则,应始终贯穿于以上各种教学活动中。因为不论是一首简单的儿歌创作还是一部大型的音乐作品创作,不论是小集体中的音乐律动表演还是大型的合唱合奏表演,都属于音乐美的创造活动。
②音乐“创作”教学过程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胆识。创新意识和创新胆识是创造型人才必备的心理素质。传统的音乐教育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极大地束缚了学生的求异思维和创新意识。这表现在音乐教育中则是“师徒关系”式的传承模式,培养了不少缺少个性的音乐人。因此,推行素质教育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改变传统的音乐教育模式,努力向有利于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方向努力。
总之,发展性原则是音乐审美教育对其他教育学科理论的应用和发展,具有教育原理的科学性,它对于完善音乐素质教育自身和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因材施教原则
因材施教是主张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施行不同的教育。从人的心理、生理角度来讲,每个人的音乐素质和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各种音乐能力(如音高感、节奏感、音乐的记忆力等)更是因人而异。同时,各地区、各学校、各年龄层次的音乐学习基础也有差别。所以,因材施教就是要根据上述多种因素,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进行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音乐水平和个别差异状况,准确地掌握实际情况,包括他们的音乐知识、技能水平、接受能力、爱好、兴趣等。对其中的优势和差距情况做到胸中有数。
②课堂教学要面向全体,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出发,适当照顾两头。例如对同一审美对象,可提出一些难度较大的问题或布置一些技巧程度较高的曲目,同时对于少数差生,则给予较易理解的问题或程度较浅的曲目让他们完成,使他们在各自的基础上都有所提高。
③充分利用课外活动,使水平较高的学生充分发挥其音乐天赋和才干,同时也可组织为水平较差的学生补缺补弱,使两类学生都得到进步。
上述六大音乐审美教育的基本原则是音乐教育教学实践的经验总结,在实施音乐审美教育中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它们有各自的特定内涵,执行的侧重点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只有努力全面贯彻这些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完成音乐审美教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