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新加坡投资方式有关规定
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给予外国个人投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外资在并购、收购方面无限制。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营。
所有上述企业结构必须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并符合以下要求:
(1)如果是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
(2)如果是分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3)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当外国投资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在新加坡法律中,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开展建筑项目的特别法规。但是,在建筑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别持有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人不得在新加坡开展一般或特殊建筑施工。在新加坡的建筑公司中,虽然对外国股权没有限制,但是申请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一个条件是申请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兼并和收购所有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属法规的原则。此外,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还必须遵守证券和期货法令及新加坡收购和兼并守则的相关规则,及其上市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如新交所。当进行兼并和收购交易时,也应考虑竞争法令。该法令禁止意图或实际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构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场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大幅度减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并购。
通常,关于兼并和收购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与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进行的兼并和收购,如安排或合并方案应按照公司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此外,守则也规定了涉及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和REITs的收购的某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