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加坡总体规划法律保障
(一)征收发展费
根据土地的容积率收取费用,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改进,一直保持到今天。征收发展费的条例,是从1964年修正1958年规划法令时开始实施的。1964年的《规划条例》授权规划署在颁发书面许可证时征收发展费。任何地段的发展计划如果与新加坡总体规划规定的发展性质有差异而产生地段增值,就必须缴纳发展费。如果超越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度开发,则在获得书面许可时缴纳开发费。引起地段增值的原因是变更为更具价值的发展方式,如改住宅地为商业用地;另外的原因是增加发展密度或集约度。无论什么情况下,发展商必须向政府缴纳因此所引起地段增值的70%,作为“交换”额外发展权利的条件。这项条例于1965年开始实施,其基本概念是发展商应该将一部分由于土地增值而赚取的额外利润交给政府。
土地增值是由于政府特别批准发展而来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批准的住宅产业的发展密度超过新加坡总体规划所规定的最高限度;商用产业发展的集约度比总体规划所规定的要高;所批准的发展性质和总体规划上所规定的不同,而且会带来较高的地价和产业价值,例如,从住宅用途转换为商业用途,或从混合住宅、商业用途转换为纯商业用途。如果受批准发展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发展商不必缴纳发展费。征收发展费主要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而不只是为了刺激产业发展。同时,政府也期望宝贵的土地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发展商将会进行密集的发展。
(二)中央限制区计划
这一计划于1975年推出,是电子收费制的前身。这个计划的推出在当时颇费了一些周折,包括部分内阁成员在内的许多议员均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因李光耀总理的坚持,才得以保持下来。中央限制区计划在全世界是首创,且不断调整改进,一直坚持到今天,为新加坡的交通规划管理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来参观学习,可惜真正实施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说明了坚持这项制度的艰辛,更反映了新加坡政府治理交通的决心和信念。
(三)火灾地块土地征用法令
该法令的背景是当时有一些业主会自行烧毁房屋,将屋内住户赶出去,而自行发展建筑新的房屋,这样就造成一部分人流离失所,给政府带来负担。该法令规定可以授权政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征用发生火灾的地块,用于建造政府组屋,安置无家可归者。一些有火灾隐患的地块的屋主,倾向于该地段发生火灾是因为屋主很难迁移租住在他们屋子里的租客,而这些房屋又有安全隐患。政府强制拆迁发生火灾的地块就允许这些地主处理他们的地块,相对于地主是有益的:一方面可以迁移租住户,另一方面还可以拿到政府补贴。
(四)综合土地利用
新加坡面积有限,工业化进程迅速,人口增长很快,迫使新加坡必须谨慎规划,确保新加坡享有高质量的生活环境及未来发展空间。国家环境局前副局长许剑就说过:“新加坡非常小,我们没有犯错的余地。所以从一开始我们就必须合理规划。因为一个错误就能给新加坡带来灾难性后果。”
对多项土地预算提出议案,1971年概念规划之前的规划均没有考虑综合土地利用。在1971年概念规划指导下,对土地实行划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绿色区、工业区、住宅区等,这是政府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进行长期规划的工具,以确保相似和相融用途的土地距离较近,相冲突的土地彼此远离,也使新加坡政府能够有效地安排互相矛盾的土地。这是1971年概念规划最亮丽的特色,也是第一个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