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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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公司文化与资本主义:“四大时代”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就是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史,有学者将资本主义公司产业的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主导经济形式。(1)

第一阶段主要处于18世纪到19世纪,称为“企业家时代”(age of the entrepreneur),属于公司发展的童年期,也是资本主义的财富原始积累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股东和经理通常是同一个或同一群人,他们设立公司,投资公司,并管理公司,一人身兼数职,称作“企业家”。当然,这其中有不少人靠掠夺天然资源、贿赂政府官员和操纵证券市场等手段致富,故又称为“强盗式资本家”(robber baron)。

第二阶段是20世纪前叶,称为“职业经理人时代”(age of the professional business manager),属于公司发展的成熟期。在此阶段,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但经营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中。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巨作《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mpany and Private Property)中经典地描绘了这一现象。由于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管理,股份与股东的身份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证券市场迅速发展。

第三阶段出现于20世纪中叶,称为“基金管理人时代”(age of the portfolio manager)。此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将第二阶段中的股东所有权角色再次细分为资本提供者和资本投资者。在此阶段,证券市场日益重要,上市公司数量急剧上升,投资选择极大丰富,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从而投资抉择非常关键,投资专业化应运而生。基金管理人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理财和投资服务,成为投资者的投资者,同时,其他诸如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结构也蓬勃发展。基金开始成为公司的股东和证券市场的中坚,对于公司治理和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四阶段萌芽于20世纪末期,称为“储蓄规划人时代”(age of the savings planner)。在该阶段,资本提供者的角色又一次细分为普通储蓄人和储蓄决策人。如今,各种保险机构、年金和养老金组织等为普通储蓄人提供储蓄建议,普通老百姓将储蓄交给这些机构,这些机构再投资于各种基金,成为基金的基金。概言之,从上述的四个发展阶段看,公司中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人员参与度越来越大,公司财富的分配度越来越广。与此相应,公司法也不断发展,并派生出证券法和投资管理法等,成为诸法之母法。

二、公司的英文用语之辨:“Company” or “Corporation”

在具体讨论公司与公司法之前,需要首先界定一下英美法系中“公司”的英文表述,以方便国际学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概念混乱。在英文中,“公司”的对应单词有两个:company和corporation。这两个单词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对于它们具有不同的习惯用法。

首先,这两个单词的意思很相近,都可以用来指现代的公司组织,通常也可以相互替代使用。习惯上,company多使用于英国,而corporation多使用于美国。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比如澳大利亚,二者经常混用。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典的名称使用的英文是Corporations Act,但法典中的条文却大量使用单词company。这一方面反映了澳大利亚公司法兼具英国法和美国法特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corporation和company两个单词通常可以互换。

然而,二者在某些特定场合存在一些重要区别。这种差别经常引起很多有趣的问题,比如,unincorporated company到底是什么意思?究竟如何翻译才妥当?为什么无限责任公司只能是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而不是un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严格地讲,在公司法领域中,corporation一般是指成熟的现代公司类型,具有现代公司的各项主要特征,比如独立人格、有限责任、永久存续以及内部治理等;相对而言,company的外延要比corporation广泛得多,除了现代公司形式之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相关的商业组织形式。(2)

实际上,company一词的语义相当丰富,远远超出了公司法的范围。最广义而言,company就是指一定数目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联合。这种目标可以多种多样,甚至包括婚姻,结伴出游,行业协会,党派等(比如,company具有“剧团”和军事建制上“连队”等语义)。不过,一般而言,company通常是指那些为了商业和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多人联合。在这个意义上,company包括现代的公司组织和合伙组织。当然,狭义而言,company几乎等同于corporation,只限于现代的公司组织,而partnership用以专指合伙组织。因此,对于company一词含义的正确理解,要注意其使用的具体场合。比如,在短语unincorporated company中,company的意思就是一般的商业组织,整个短语翻译为中文也就是“没有公司化的商业组织”,否则很难表述和理解。同样,由于company在英文中并不必然就是现代的公司概念,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短语就使用company而不是corporation。

应当指出,company一词的丰富内涵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从而该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3)在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英国,公司组织脱胎于合伙形式,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历史渊源关系,而不是像今天很多人感觉的二者之间似乎泾渭分明。如后文所述,商业组织从合伙演化为公司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渐进发展过程,存在很多中间形态的过渡形式,它们兼具公司与合伙的双重特征,比如授产契约公司(deed of settlement company)。在普通法上,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就与合伙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另外,在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兴起了一种很有意思的商业组织形式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这种组织形式实际上介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司与合伙之间,比如,一方面,它具有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另一方面,在税收、资本结构和内部治理等方面,又体现合伙组织的特征。因此,该组织形式的英文用company而不是corporation。我国很多人把该组织形式按字面翻译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这个翻译非常具有误导性,极易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混淆。也许,我们需要创造一个新的词汇,毕竟英文中有company和corporation两个词,而对应的中文却只有一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