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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进出口商品复验申请表
2.7.1 含义与特点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一般情况下,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复验时,需要填写的带有格式的表格即为进出口商品复验申请表。
2.7.2 格式与写法
进出口商品复验申请表是一张制式表格,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填写的事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邮编等);申请日期;收、发货人;商品名称;规格/牌号;生产企业;数(重)量;贸易国家/地区;存放地点;原检验机构;等等。
填写时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可有涂改。
2.7.3 范文模板
进出口商品复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