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4 货物进口证明书
2.4.1 含义与特点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在贸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如果需要证明货物确属进口或已经进口,可向海关申请出具货物进口证明书,但需要证明的货物必须是已经经过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进口的货物。
2.4.2 格式与写法
在填写货物进口证明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货物进口证明书通常用中文填写,有时出于对外需要,应货主的申请也可以用英文填写。
(2)填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规范,不得有任何涂改。
(3)货物进口证明书要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用章”,并由各海关按关区对证明书进行统一编号。已试用防伪印油的海关,一律使用防伪印油,还未试用的海关,暂时使用普通印油。
(4)对机动车辆(汽车和摩托车)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须做到一车一证,按流水号顺序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其存根的“货名及规格”栏内要将汽车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别等内容一并填写。
(5)对个人自用机动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携带入境的由进境地海关开出,境外售券国内提货和外汇免税店购买的由提货所在地海关开出。货物进口证明书开出后应在购车发票上签注“证明书已发”字样。
(6)货物进口证明书开出后应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