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方案
清远县二轻工业公司
(1979年7月28日)
县经委:
我们系统自去年10月份开展奖励制度以来,效果是很好的,成绩是显著的。但由于多数企业没有计划产品,生产任务不饱满,产供销不平衡,因而奖励也不平衡,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努力把生产搞上去。现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二轻特点,提出如下几种超产奖励方案,当否,请审查批复。
一、关于计时工资完成产值利润奖的意见
凡能保证质量完成本厂当月的产值和利润任务的,可按本厂当月的基本工资总额提取13%(包括福利基金中3%在内)作为企业的奖金。但提取这部分奖金后亏本的,不能发奖。当月的超额利润部分不再按比例提取奖金。具体发奖办法由工厂自定。
二、关于计时工资超定额计件奖的意见
1.奖励办法:按月以平均先进定额,把生产任务下达给班组或个人,凡保证质量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就给予奖励,不完成定额任务的就处罚。超定额的产品,按其生产的工资单价提取不变,80%的幅度作为全厂职工的奖金,超额一件算一件。在发放奖金中,第二线(即无生产定额)职工的平均奖金最多只能是第一线(有生产定额)职工平均奖金的80%。
2.下达的定额任务,必须是全厂的平均先进定额。要严格控制病、事假制度,对于请一般病假的职工,不予减除当月的定额任务,确有重病经领导批准的,可适当减除当月的定额任务。出公差和经批准事假两天以上也应适当减除当月的定额任务。
3.产品的生产单价工资必须按平均先进定额计算,原则上只能低于成本单价工资,不能高于成本单价工资。
4.无故不完成当月生产定额任务的职工,其罚款最多不能超过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20%。
5.实行这种奖励办法,不能再按当月基本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资金。
以上两种奖励办法的奖金,应列为工资费用项目开支。
三、关于计件工资制度的意见
1.有条件的工厂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对职工不再按时发给基本工资。凡保证质量完成的产品,就领取其产品的生产单价工资,生产一件算一件,但也要贯彻执行平均先进定额。
2.原则上要以班组为单位计件。对于年老体弱的职工要适当照顾安排。
3.行政人员和出公差的工人的平均奖金可按计件工人超基本工资金额平均数的80%提取。
各厂一定要从增产节约出发,搞好经济核算,注意产品质量,原材料统一由厂安排,尽量降低成本消耗。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照顾安排好老工人,原则上都要以班组为单位计算定额任务,对学徒、熟练工要按照原来政策规定执行。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凡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视其大小,扣发奖金和工资。要不断进行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厂执行的方案如下:
1.执行计时工资完成产值利润奖的有:木器厂。
2.执行计时工资超定额计件奖的有:家具厂、皮革制品厂、弹棉厂、铸造厂、红锋厂、开关厂、电化厂、五金铝制品厂、橡胶厂、塑料厂、造船厂、竹器厂的仪器、草帽、雨帽车间。
3.执行计件工资制度的有:工艺厂、竹器厂的竹制车间、帽朴车间、里缆车间。
另外,服装厂提出执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先缴纳所得税后,才按提成比例20%提取奖金,即超计划利润1万元,可提奖金900元。我们公司同意该厂执行这种奖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