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经验史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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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经委向县财政实行利润包干,逐年递增,超额分成,一定三年的通知清府〔1981〕91号文。

县经委、县财税局:

为了更好地调动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搞活经济,增加收入,经研究决定,从1981年起,县经委对县财政实行利润包干。按1980年包干150万元为基数,逐年递增,超额分成,一定三年,具体包干任务是:1981年165万元,1982年180万元,1983年200万元。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收入,先由各企业直接解缴国家金库,直至完成经委向县财政包干上交任务,然后由企业径缴经委,存入经委户头。但经委应督促有关企业依期归还各种贷款。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超过向县财政包干上交利润都分,采取比例分成。对超包干部分,首先以50%给企业,尚余50%扣除氮肥补贴、给一些亏损企业合理补贴、支付甘蔗价外补贴和糖厂利润返还等之外,余下部分,由经委与财政分成。其中经委占六成,财政占四成,经委所得分成部分,用于再生产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实行利润包干,逐年递增,超额分成,一定三年以后,经委及其下属企业单位,不能因此而不接受财税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财税部门也不能因此而放松管理和监督。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县人民政府

198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