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经验史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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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国发〔1979〕175号文。

现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发给你们,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可在工业、交通系统选择少数企业组织试点。试点单位,必须是经过整顿,领导班子比较健全,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已经正常的企业。试点企业不要铺开过多,在取得经验后,再积极、稳步地推行。试点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国家经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对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随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目前有的地区和部门正在按照自定的办法进行体制改革试点。本通知下达后,一律按照这五个文件的统一规定办理。今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相当紧张,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中要努力做到增产增收,不能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原定由中央财政集中的企业折旧费,今年仍应按照规定上缴。

1979年7月13日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

为了进一步调动工业交通企业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必须扩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企业的各项经济计划,应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并保证企业生产建设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国家下达的产品计划,要逐步建立在产销合同的基础上。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燃料、动力、原料、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制订补充计划。企业按照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首先由商业、外贸、物资部门选购,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自行销售,或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富余时,可以承担协作任务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家对企业主要考核产品产量、质量、利润和合同执行情况;对有出口任务的企业,出口产品主要考核履约率和收汇额。

二、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改变目前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执行。

三、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由国家规定不同的折旧率。折旧率可以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达到合理的比例。折旧基金大部分归企业支配,小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暂时不用的折旧费,应专户存入银行;挖潜、革新、改造费用不足时,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企业在保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有权将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等合理地结合起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其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列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之内,保证供应,不能挤掉或挪用。同时应尽先利用库存积压物资。

四、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企业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其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

五、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定额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由财政拨款交银行贷放,收取低息;季节性临时周转所需的超定额资金,由银行根据企业的需要贷放,收取平息;超储积压资金,则收取高息。由于订货或供货单位不执行合同等原因而增加的流动资金的利息,由订货或供货单位承担。

六、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企业有关新产品的试验研究、设计和试制等费用,除增添设备等措施所需的费用,仍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外,可以规定一定比例,从企业实现的利润中留用。留用比例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实行这个办法后,企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不再开支新产品试制费用。重大新产品试制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拨款。新产品可以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或企业自行试销。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按照税法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七、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可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材料和派人出国考察、实习等方面的开支。企业应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企业和外贸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企业应向外贸部门提供实际成本,外贸部门应向企业提供实际创汇率,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出口贸易。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考工标准,经过考试招收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后,可以留厂劳动,发给生活费。

九、企业在定员、定额内,有权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机构设置不必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口。

十、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经过批准的借调人员,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等费用。

十一、企业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正确使用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保证完成国家计划。

(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到底。

(四)节约燃料、动力、原料、材料,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税金、利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六)合理地使用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和利润留成,有计划地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发展生产。

(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发展新产品,努力培养人才。

(八)保证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九)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充分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劳动纪律。

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为了适当扩大企业的财权,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搞好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为国家多积累资金,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营有盈利的,可以按国家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下列各项费用与开支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予以核定:

(一)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

(二)国家拨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经费;

(三)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或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四)按国家规定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

以上(一)、(二)项为生产发展基金,(三)项为职工福利基金,(四)项为职工奖励基金。

上述各项资金从利润中留用后,国家不再拨款,也不再在成本或费用中开支,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国发〔1978〕246号)停止执行。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