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的紧急通知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了奖励制度,在有条件的行业和工种,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这对于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体现党和国家对群众生活的关怀,对于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增产节约,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最近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向。有的部门、地区和单位,违反国务院规定,随意扩大奖金范围,提高奖金标准或奖金率,乱搞岗位津贴,乱发附加工资和劳保用品。有的甚至互相攀比,就高不就低。不仅发钱,也滥发实物。他们不考核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的成绩,不问贡献大小,不分先进落后,在那里搞平均主义。这些做法,已在群众中产生不好的影响,不利于职工的团结,并在经济上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冲击国家财政信贷的计划,影响市场商品的正常供应。任其下去,势必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必须认识,分配的增长要以生产的发展为前提。现在,我们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是在产品比价不尽合理、企业盈亏原因很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权宜办法,它本身就含有某些不合理的因素。要十分注意鼓励先进,防止平均主义倾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给职工发奖金、津贴,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下达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作出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和岗位津贴的,仍然要继续执行。完成和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应当发奖金的,仍然要按规定发给。增加了生产,提高了质量,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入,发放奖金可以正确体现国家、生产单位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应当坚持实行。同时,要在工作中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懂得,由于多年来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目前我们的生产水平还比较低,改善生活只能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要动员职工群众比干劲,比贡献,艰苦奋斗,多快好省地发展生产,加快建设,加快四个现代化的进程。
二、凡是未经中央、国务院明文批准,自作主张,滥发奖金、实物,乱搞劳保用品的,应当迅速改正过来。收入没有增加或者亏损没有减少的,一律不得提奖,坚决克服那种由于滥发奖金减少盈利甚至发生亏损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那些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的岗位津贴和附加工资等,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采取妥善办法加以改正,并总结经验教训。发生以上问题,责任在领导,不要责怪下面。
三、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各单位的开支要严格进行监督,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拨付。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严肃处理。
四、当前工资福利方面遗留下来的问题不少,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工资福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定要分别轻重缓急,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有些工资福利只能在今后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时通盘研究解决,不能靠发奖金和津贴,变相地提高工资。当前确需解决的问题,也要经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检查和整顿的情况望报国务院。
关于物价的调整,凡属中央统一管理的部分,在国务院正式文件下达前,一律不要自行变动。
197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