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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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思维的涵义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观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包含了主体的法律认识程度和权利、公平、正义、平等等基础价值。法治思维促进实现群体内部每一个成员遵从和认可法律,并使其政治、经济权利的平等得到承认和保护。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几方面涵义:

(一)平等、公正和正义观

平等、权利、公正、正义、自由、民主等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是法治的实体价值。在汉语语境中,平等、公正与正义的意义有相近之处,但三个概念各有侧重。相对来说,平等更强调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致性,公正则强调利用法律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而正义则常用来体现文明制度的实体价值。

1.平等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平等、机会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平等。它可能关注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的保护问题、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的问题,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问题”[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5.。而平等概念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强调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强调主体自由、意志自由和个人自由,以此为旗帜向封建制度开火。到了现代,平等不仅是一种激进的政治口号和一面具有巨大号召力的旗帜,更成为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许多学者从平等的角度和视野研究现实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地位和权利上的平等成为一种共识,并被普遍地确认为各国的宪法原则;机会平等成为平等观念新的内容,平等深化为不分国家、种族的所有人的普遍要求,被现代社会普遍认同,其精神已经融入现代社会并成为基本特征;更多的思想家注意到平等的相对性问题,关注平等的现实性,并从方法上去寻找认识平等与不平等程度的量化指标和计算手段,这些都标志着对平等的认识正在从抽象转变为具体,从原则性、必然性向现实性和理性化转变,最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有三点,即权利义务一致、平等保护、反对特权。在理想法治的价值选择中,确定平等为其基本原则,这是民主原则的一种延伸。理想法治选择了民主作为目的,就意味着它必须选择平等。这是因为通过平等所确认的法律规则,包含了预防专制或不合理措施的精神。只要在社会上实行法治,形式的平等(或称为法律上的平等)就必须得到维护。公民和政府都应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理想法治的重要含义。没有政府与一般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就会出现法外的特殊主体,那样的话,法治就不会彻底实现。

2.公正

公正的理念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公正要求社会主体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分配关系,包括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等若干环节的合理性。而合理地分配了社会主体之间权益的法律制度,就实体价值的取向而言,就是一种相对公正的制度,符合“良法”这一法治内在要求。公正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时,不仅要实现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更要实现价值取向上的合乎常理,唯此方可保证法律的运作无论是程序抑或是结果都可以让主体发自内心地乐意接受,真正实现法治为人民谋福利的良好愿望。公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公正也必然成为法治思维中的重要内涵之一。从法治思维的主观能动角度来探讨公正问题,实现法律上的公正大体需要两个阶段的保障:第一个是法的制定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是通过合法程序将合理的权益分配模式纳入法律规定之中。这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公正”的界定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立法工作贯彻的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国家意志,所以法律的内容就是公正的具体内涵的基本体现。如果公正意识已经成为国民法治意识的根本内容,那么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然会主动追求法治的公正价值。第二个阶段是法的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涉及的是法的程序问题,因为假定法的实体公正性问题已经在立法阶段得到了保障和解决,那么,要使法律纸面上的公正成为实际生活中的公正,就必须依赖于“依法办事”这一基本程序原则来保证法律的规定得到完全的施行,通过法律设定的公正程序来达到公正的结果。就程序而言,公正地适用法律是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这一基本法治原则的肯定和保障,亦是正义这一法治价值的重要载体。所以,只有具备了公正观念这一内涵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推进法治的发展。

3.正义

正义指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的正义,这里指的制度正义主要指法律制度的正义。制度的正义性配置是指法律制度的各环节不仅体现着社会正义而且要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资源的配置基于社会正义原则而使其安排合理,即由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并使之符合社会基本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遵循正义的原则。正义原则是制度本身的原则,是法治运作的道德原则。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主要是看该制度的实际功能和作用,看它实际上指向什么基本价值,遵循什么正义原则,实际上在禁止什么,保障什么。一套合乎正义逻辑的法律制度,从其设定到运作的全过程都应贯通保障权利与救济权利的道德与正义之品格,否则只要制度的某一环节之正义性遭到破坏,就足以动摇整个制度的正义性的根基。从法治的一般特征出发,法律应该在整体意义上具有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法治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以实现社会的自由以及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不能为了其他价值而忽视自由的价值。

(二)权利观念

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肯定人的价值的最可靠、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权价值的法律化。法律肯定人权、保障人权,唯有如此,才能最终获得并实现人权。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法治思维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而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法的内在价值应符合时代潮流。当权利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时,法就应该以“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与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和人权,提高所有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为己任,权利观念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观念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观念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治思维的增强。

(三)民主参与

法治要求充分体现民主原则。民主参与意识是公民能动地实现其权利和主体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在观念中的反映。由于“合法的发展不可能没有法律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此,法治运行中,民主参与意识反映了公民通过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和结果发生现实的影响,保障社会的有序运作和人民权利的实现,确保法治的有效运行。民主参与意识是法治意识至关重要的部分,民主参与意识越普遍、越自觉,参与的行为越广泛、越深入,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就越发展,法治就越有保障。

(四)法律权威

权威,源于拉丁文auctoritas,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它是一种强加的意志,以服从为前提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表明,不同的社会形态需要不同的最高权威类型。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经先后出现过几种在当时社会公共生活中占据最高地位的权威类型,如神明宗教权威、君主权威、领袖权威等。法律权威在社会的作用可在三个主要方面得到体现:一是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二是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三是法律权威一旦受到侵犯,必将受到谴责甚至制裁。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逐渐高度法治,法律已取代了君主而成为公共生活中的至上权威,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该结果形成的基础在于良法,以此得到民众的支持和信仰,形成不可挑衅的权威。其实质是在反对王权、神权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法律至上,标志着法律性质的时代性变革和法律权威地位的真正确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特征,更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基本尺度。

(五)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指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心理、法律道德、法律能力的总和。法律素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对于法律文化有着相当积累,理解传统,并具有历史意识。

其次,对于法的意义、价值和社会的发展与秩序有着深切的关注。

再次,珍视法的完整性,反对对法的肢解与割裂;承认并自觉守护法的至上性。

最后,能够自觉地守护和践履社会的核心价值,诸如公平与正义。实现法治的关键之一在于法的实施,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适用的效果,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法律素养的树立要达到三个目标:①有牢固的法律至上理念。法律知识是法治意识形成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法治意识不等于法律知识,法治意识的根本在于将正义、公平、公正等观念信仰化,成为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把正确实施法律作为唯一追求,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事物、思考问题、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和行为。②有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执法者成为法律的专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执法者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并能够从法是社会规范的层面来恰当区分不同法律的适用领域,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效果。③具有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公正是法律的价值,廉洁是法律不被腐蚀、持续发挥效用的保障。公正与廉洁是各级领导干部职业操守的首要标准,只要这样才能形成廉洁、公正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