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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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科学把握新时期的时代特征

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信息网络化的潮流浩浩荡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全国人民正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如果还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管制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治国理政,显然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所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及形势的新变化,需要我们不断树立法治思维,形成法治风尚。

(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就举世瞩目。“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运筹帷幄,作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触及到深层问题、体制弊端。改革形势错综复杂,利益格局盘根错节。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同时,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了“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人民日报,2014-10-29.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不仅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而且要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尤其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

2014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迈向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是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作出全面部署,而且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征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有助于解决影响和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适应经济新常态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新常态”这一概念。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新常态”一词,并在2014年11月9日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和2014年12月9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分析了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的三大特点:一是速度变化,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结构优化,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动力转换,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特别是2015年3月28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再次明确指出,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中国将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更加扎实地推进经济发展,更加坚定地深化改革开放,更加充分地激发创造活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面临新挑战。我们要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挑战中寻找新机遇,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实现稳增长、促转型。不仅要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而且要把握发展的时代特征,坚持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包容发展之路。特别是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首先,必须要重视创新驱动发展。特别是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构建起让创造热情竞相迸发、创新动力充分涌流的制度环境,不断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如此才能真正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其次,必须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发展质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要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特别是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消除体制机制弊端,释放改革新红利。

再次,必须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要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但要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而且要有问题意识、担当意识,勇于直面和解决新常态下的新矛盾新问题,努力提高把握和运用经济规律、依法领导经济工作、妥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为适应新常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建设,也需要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分别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在亚洲乃至全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目前,已经有60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2015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再次明确表示:“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不是要替代现有地区合作机制和倡议,而是要在已有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举措,将给地区国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同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勾画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宏伟蓝图。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意味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对国际事务的参与不断加深,而且意味着世界对我国的影响也在加大。我们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介入国际事务的解决,就不仅要了解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对外合作,进行公平竞争,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从而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树立法治思维,营造法治风尚。

(三)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保障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政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人民日报,2013-11-16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特别强调“依法治理”,并把“法治保障”纳入到社会治理体制中来,不仅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法治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的价值追求,而且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年来,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开放性、流动性增强,一些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和非理性维权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不仅给社会治理带来新课题,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必须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各项工作更好地促进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与此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人民群众对过上美好生活有更高的期盼,特别是对公平正义日益向往。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为此,也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需要法治保障

社会诚信是法治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的法治观念淡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不仅要加快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且要加快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法治社会。特别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公民和企业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奖守法诚信,惩戒违法失信,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不断提升社会诚信建设水平。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法治保障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规范社会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不仅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要注意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从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随着经济的繁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更加向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社会不和谐因素不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社会风险不断增大。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发生。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能单纯依靠打压管控,而要做到标本兼治、刚柔相济、依法治理。特别是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注重维稳与维权相统一,解决好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让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能够依法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古人讲,“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治国之道的科学总结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回顾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依法治国进行了积极而艰难的探索。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且随后在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逐步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但是,中国法治建设也走过了一段很长的弯路。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直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十年动乱”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才逐步走向正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不仅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而且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我国宪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尤其是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大文件汇编 [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12.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仅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重要思想,而且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根本遵循。

由此可见,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确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科学总结。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而且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风尚正在逐步形成。

(二)坚持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论述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作用,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第一次以党的决议形式肯定下来,不仅表明了我们党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的充分尊重,而且突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理应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首先必须做到依宪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同时,依法执政还要求做到以规治党,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那样:“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存在着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

1.理论依据不同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的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

而西方的宪政民主,所依据的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宪法,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体制来进行统治的,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2.执政主体不同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长期执政,这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其他的八个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参与执政。我们所讲的依法治国,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在西方的宪政民主中,无论是两党还是多党轮流执政,执政主体实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及其政党,他们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多数议席来控制权力机关及其运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宪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不受侵犯,其宪政在本质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其核心诉求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3.制度基础不同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它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政体则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而西方的宪政民主虽然标榜“主权在民”,表面上是根据“一人一票”原则进行民主选举,似乎体现了选民的意志,但实质上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的力量、特殊的利益集团,因而是一种“金钱的政治”、资本的民主。普通选民手中的选票只能简单地体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而无法真正参与其中分享权力。所以,西方的宪政民主存在着形式与实质脱节的问题。近年来他们也在探索以“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等新的民主形式来对传统意义上的宪政民主进行修正。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不仅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深刻阐述了法治和德治之间的辩证关系。

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善治的需要

首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并最终实现“善治”。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延续两千多年,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有很大关系。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就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可见,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善治”的目标。

其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由两者各自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一方面,法律强调他律,靠国家的强制力发挥作用,但法律调节的范围是有限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将所有的社会行为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需要有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其他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另一方面,道德强调自律,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个人内心自觉发挥作用,但对于那些没有良心、鲜廉寡耻、不自觉的人来说,道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要达到“善治”,不仅需要制定良法,加强法治,而且需要健全道德规范,加强德治。

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民族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所以,法治和德治是社会治理的两个“轮子”,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首先,德治影响法治,以德治国可以促进依法治国。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础,所谓“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也是执法的基础,执法者能否公正执法,准确地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综合素质的高低,特别是道德素质的高低。尤其是道德还是守法的基础,所谓“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可以说,公民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越高,守秩序、讲规矩,就越有助于法治的实现。相反,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低,不守秩序、不讲规矩,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

其次,法治影响德治,依法治国可以促进以德治国。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追求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价值目标,以维护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价值取向,以推崇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价值准则的法治国家。实践证明,如果法律健全,制度严密,就会让一些想干坏事的人不容易干坏事,而让许多想做好事的人乐于做好事。相反,如果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就不仅会让一些坏人容易干坏事,而且会让许多好人不愿做好事,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靠教育,还要靠法治。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形成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不仅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而且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修养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途径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需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所谓法治,就是要实现“良法善治”。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重要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做到有“良法”可依,有善章可循。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虽然我们克服了过去一段时期那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要真正做到有“良法”可依,有善章可循,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为了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精心编制立法规划,特别是要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同时,要努力形成党委组织领导、立法机关主导、政府支持配合、公众积极参与、专家建言献策的立法工作格局。努力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良法必依,有善章必循。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了确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必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作为执法者,在权力面前一定要自醒,不仅要明白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一种公权,不是私权,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而且要明白权力和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有权必有责,有责就必问,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所以,执法者要把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成为自觉行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次,要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真正把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执法公信力,而且影响国家法治文明程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约束执法权,尤其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再次,要加强执法制约监督。权力往往是任性的,如果缺乏制约,必然导致滥用。所以,为了防止执法权滥用,必须要加强制约监督。尤其要健全落实不同部门、环节之间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权依法规范运行。对那些执法权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最后,要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严格执法,依法加强管理,正确行使执法权,既是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法治权威所必须的。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既不能滥用执法权,也不能不作为。不能因为强调约束权力,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就不敢、不愿、不会执法。同时,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要求在法律执行上决不搞变通,决不搞法外开恩。但同时要注意改进执法方式,注重语言、行为规范,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做到文明执法。

3.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制度落实好,做到公正司法。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司法体制改革是这场革命的重头戏。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体制不顺。所以,必须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要积极探索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效措施,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防止行政干预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此外,还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

其次,全面推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能促进公正司法。所以,在司法实际中,着力推进审判公开,要求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再次,实行干预司法登记。为了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的行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除了要教育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带头推进司法公正之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预司法登记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司法活动打招呼的领导干部,都要记录在案,造成冤假错案或严重后果的,不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且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防止有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履职尽责、秉公司法的司法人员。

4.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民守法。

首先,抓实普法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愿望、根本利益的反映和体现,自觉遵守法律是对全民的基本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就是不守法、不守规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知法懂法。所以,必须要抓实普法教育这一基础性工作。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宣讲团等多种方式,深入到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中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知识,受到法治的浸润和感染,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进对法治的认同。

其次,大力培育法治文化。虽然知法懂法是全民守法的前提,但也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而言更是任重道远。所以,还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风尚,进而自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律不被信仰,就会形同虚设。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法治文化建设滞后,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尚未深入人心,更没有形成一种法治风尚、法治信仰。

再次,真正践行法治原则。要做到全民守法,关键是要在法治实践中真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真正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域、法外之人。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纠正了过去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深入分析其原因,不难发现,有些是由于办案人员司法理念不正确,受当时有罪推定理念影响甚至搞刑讯逼供造成的;有些是由于没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造成的;有些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确保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要求造成的;等等。归根结底,是由于在法治实践中没有真正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治意识不强、监督约束不到位造成的。

三、时代呼唤法治思维和法治风尚

一个国家的繁荣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国家,没有法治风尚就没有法治社会。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树立法治思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

同时,树立法治思维,形成法治风尚,也是时代的呼唤。目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法治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意识,做到于法有据;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增强法律权威;全面从严治党不仅需要健全党纪党规,而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一)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而言意义重大。有人认为,“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之魂”,有什么样的法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法治意识普及到什么程度,法治国家就有可能推进到什么程度。李君如.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 [N].人民日报,2015-03-27(07).而法治意识又是与法治思维密切相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国家。

1.树立法治思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全体中国人民付出艰辛的努力,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形成法治风尚。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些社会成员虽然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越来越重视,但有时往往采取非理性、过激的甚至非法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说明全社会还没有牢固地树立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意识,而且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任重道远。

所以,我们要真正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要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让全体社会成员都树立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2.树立法治思维需要公职人员率先垂范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其示范和引领作用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进度。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是否真正树立了法治思维,是否真正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关系到整个社会能不能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所以,要把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的重点。只有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为全社会做出表率,才能带领全体社会成员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遵纪守法,进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而要做到率先垂范,就要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无论是制定公共决策还是执行政策,无论是谋划工作还是说话做事,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增强法律自觉,首先必须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没有遵循法治原则。如果不合法,就决不能贸然行事。决不能为了所谓“政绩”打法律的“擦边球”,一边讲法治,一边“搞变通”。更不能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群众性事件时,必须要注意运用法治方式,坚决依法办事,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的,必须坚决支持、及时妥善解决;于法无据的,决不能肆意突破法律“和稀泥”,搞“花钱买平安”那一套。

3.树立法治思维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的国家,几千年形成的宗法礼制,习惯于看上级眼色行事、唯长官意志是从的传统,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不可能一下子就消除。虽然经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尤其是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传统的宗法社会从政治和社会制度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在人们的思想深处依然残存。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要经过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二)没有法治风尚就没有法治社会

构建法治社会,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也是构建法治中国的基石。而要建设一个依法办事、遵法信法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个人具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指导工作、追求幸福,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法治氛围,形成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良好风尚。

1.人民群众是形成法治风尚的基础

一个国家是不是已经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一个社会是不是已经成为一个法治社会,不但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司法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看这个国家的人民是否都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否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风尚。如果没有形成这样一种法治风尚,就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同时,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不但要通过科学立法,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风尚。尤其是要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全体人民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样才能夯实形成法治风尚的基础。

2.公职人员是形成法治风尚的重点

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风尚,除了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夯实形成法治风尚的基础之外,还必须要抓住国家公职人员这个重点。只有充分发挥国家公职人员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推动整个社会法治风尚的形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公职人员,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主体,在推进依法治国中肩负重要责任,必须当好推进依法治国的表率。不仅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从思想上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而且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在行动上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做崇尚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决不能藐视法律,更不能破坏法治,而必须做学法懂法的先行者、用法依法的示范者。

3.领导干部是形成法治风尚的关键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只有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作用,才能促进整个社会法治风尚的形成。

各级领导干部是履行党的执政权的骨干力量,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骨干力量,能否依法开展工作,不仅关系到法治风尚的形成,而且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特别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严格地遵守党纪党规,而且要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纪党规则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党纪党规的要求比法律法规的要求更高。所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受到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双重约束,在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的同时,还必须做尊法敬法的引领者、守法护法的捍卫者,以讲规矩、守法纪、尽责任的模范行为,带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依靠法律、维护法律的风尚。

尤其是要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干部是否树立了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与其是否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密切相联。只有那些敬畏法律、服从法律的领导干部,才不会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凌驾于集中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之上,才会依法公正行使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因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