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汇编(19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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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注:1979年12月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首次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1981年2月1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钟明

各位代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到现在一年两个月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工作机关。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任务、职权,主要有四条:一、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三、人事任免。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年多来,我们是围绕着这四条任务、职权来进行工作的。但是,由于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设立不久,缺少经验,各项工作都还在摸索中前进。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现在,我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