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
这几年,除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40多个法律。国务院制定了400多个行政法规和一批暂行规定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也制定了30多个地方性法规。在主要的方面,是有法可依了。但是,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相当普遍,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相当严重。这是当前法制建设的一个突击问题。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注意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首先,坚持依法办事,按照常委会职权范围处理问题。凡属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较大的变动,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必须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而不能由常委会决定。为此,在去年8月召开了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接受梁广、吴有恒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严亦峻等五名委员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梁灵光辞去省长职务,李建安、梁湘、刘俊杰辞去副省长职务的请求;依法补选了三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三名常委会委员,决定了省长和三名副省长的人选。其次,支持和监督一些地方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如有的地方应依法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律程序就擅自对外公布;有的地方任意调动撤换选举产生的乡、镇长;有的地方依法应由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主动提交;有的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看成是对行政工作的干预;有的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没有贯彻执行等。这些都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省人大常委会发现后,及时督促和帮助有关方面加以纠正。同时,支持政法部门依法查处个别违法犯罪的县人大代表,并建议有关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再次,还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检查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物价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督促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制造销售假药、假奶粉,销售病、死猪肉和擅自提高物价等违法事件。
对于海南行政区和深圳市仍未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正继续督促,要求他们早日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把人大常委会建立起来。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认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作长期的努力。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法律实施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做得很不够,措施还不够有力。为了改进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最近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讨论了加强法律监督问题。今后要把法律监督工作列入常委会重要的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听取“一府两院”对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对有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要有具体安排: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作为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议市、县人大常委会抓好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