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议员的“梦呓”
特区筹委会已于日前成立。筹委会成立的首要任务之一便是筹组推选委员会,由推选委员会来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一段时间以来,本港舆论对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颇为关注,诸多猜测,包括推选委员会是以协商的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好,还是协商后提名选举合适,都有种种议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局某女议员将于近日在立法局提出动议,要求第一任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人一票的方式直选产生,这就十分荒谬了。
众所周知,关于未来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早有一整套规定。先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基本法附件一则专门对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说明,概而言之,未来特区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选出,而这个选举委员会则由四种界别共八百名各界人士组成。由于第一任行政长官是在港英管治期间产生,情况比较特殊,故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对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了专门决定,即首任行政长官由一个涵括各界人士四百人所组成的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来产生,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由此看来,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已经将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得一清二楚。一句话,首任特区行政长官是绝对不可能通过一人一票的直选方式产生的。虽然选举方式并不等同民主程度,但也毋庸讳言,在所有的选举方式中,一人一票的直选方式民主程度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在阐述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时,指出“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不独行政长官,基本法也规定特区立法会议员最终也将达至全部由直选产生。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对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一系列规定,某议员是不会不知道的。真所谓日有所思,夜有所梦。这位昔日一向以反中抗中为政治取向,多次主张通过港人一人一票决定“香港前途”的女议员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发一通“梦呓”,就是欲通过此举误导市民,给市民造成行政长官不经直选产生就不合法的假象,从而为日后非难首任行政长官埋下“伏笔”。对此,市民不能不有所警觉。
(原载香港《文汇报》19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