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信息犯罪主要类型
2.2.1 信息犯罪分类标准
信息犯罪具体表现形式多样,这些不同形式的犯罪各具特点。当研究信息犯罪角度不同时,采取相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有利于对其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入分析。常见的划分标准有以下几种。
1. 按照信息资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
信息犯罪与信息资源密切相关,按照信息资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信息资源可能是犯罪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也可能是犯罪所利用的工具,还可能成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的直接对象。因此,按照信息资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可将信息犯罪分为三类犯罪:针对信息资源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资源实施的传统犯罪、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犯罪。
针对信息资源实施的犯罪中,信息资源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所指的对象,即信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和信息等。例如,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行为等。
利用信息资源实施的传统犯罪是指犯罪人利用信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和信息平台实施的传统犯罪,如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行为。在这一类犯罪中,信息资源仅是实施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中,可以进一步根据是否滥用信息技术进行细分,例如,有一些犯罪行为中包含了针对信息资源实施的破坏行为,但这种破坏行为并非犯罪的最终目标;而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采取过多的信息技术手段,不存在针对信息资源实施的破坏行为。
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犯罪是指负有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网络运营商、个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并引起了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随着我国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普遍提升,对于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的规范将越来越明晰,通过行政处罚和刑法等法律措施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是信息安全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2. 按照信息资源保护中所保护的对象进行划分
对信息资源保护可划分为信息载体的保护、信息运行的保护、信息价值的保护、信息内容的保护。
对信息载体的保护主要是从信息载体角度出发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信息不可能单独存在,其存储和运行均依赖一定的物理载体。如果物理载体遭受破坏,信息运行安全将受到威胁。而在信息载体保护中,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十分重要,其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尤为重要,它是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对信息运行的保护主要是从信息的运行角度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在信息社会中,能体现信息价值的重要方面之一是信息共享,共享的信息均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的。信息若不能安全传输、转换、处理、交换,信息便无法正常运行。只有对信息运行进行保护,信息才能真正实现共享和交换,信息资源的优势也才能真正体现。对信息安全运行进行保护是信息安全保护的关键和核心。
对信息价值的保护主要是从信息本身的价值出发对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最重要的资源,信息是有价值的。因此,破坏这种有价值的信息应给予相应的处罚。虽然信息共享与交换是信息社会中信息运行的主要目的,但有些有价值的信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信息资源,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专门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价值属性不断扩张,其呈现的价值内涵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特点,对这些信息价值的保护是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
对信息内容的保护主要是从信息的内容出发对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信息是信息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内容是有使用价值的。这里的信息内容是指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系统、网络或移动终端等设备和软件所呈现的内容。那些无用或有害的信息内容没有价值,不能成为信息社会可使用的信息资源。有害信息不仅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反而会阻碍信息社会的发展。但信息内容有害与否的评价又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文化有密切关系,对其保护方式与内容和特定法域有密切联系。因而对信息内容的保护是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社会目标。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本书将信息犯罪分为与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信息犯罪、与信息运行相关的信息犯罪、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主体失职相关的犯罪五类犯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