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1 信息犯罪概念与特征

2.1.1 信息犯罪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和不断进步、信息资源的持续增长和广泛共享,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从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迈向了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时代。在信息社会中,物质和能源不再是最主要的资源,信息已成为更重要的资源。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的信息经济活动将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其中,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是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但另一方面,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安全问题也十分突出,其可能产生的危害难以预料,不仅可能侵犯公私产物、社会公共秩序,还可能危及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信息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从信息安全角度研究信息社会中各种犯罪现象十分重要。

从目前研究现状看,对信息社会中犯罪问题的研究是重大研究热点之一,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少,但思考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高科技犯罪”、有的从计算机或网络角度提出“计算机犯罪”“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等。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无论从存储方式、运行形式、显示手段、共享方法上均与传统社会信息存在差异,因此从信息安全保护角度研究信息社会的犯罪现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具有存在形式数字化、运行方式网络化、传送手段快速化、获取方式简易化等鲜明的特征。

1. 信息存在形式数字化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均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电子介质中。无论是文字、声音、图像,还是具有某些功能的程序或软件,都是以抽象的二进制形式存在的。理论上,任何事物、任何行为均可以在信息系统中通过二进制符号序列表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很容易加工和处理这些数字化形式的信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也可以更方便地共享以数字化形式传输的信息。但是,数字化信息内容的正确读取、识别、处理、存储均依赖对特定二进制符号序列的正确理解。如果理解方法不同,可能会使不同的机器或人对相同的符号序列理解的结果不同,对信息的真正含义理解出现偏差。因此,若要不同计算机或不同人均对同一二进制字符序列表示的信息理解一致且准确,则需要事先存在比较完善的统一标准。只有统一的理解标准确立了,不同计算机才能同时正确理解数字化内容,相同序列的信息被不同计算机处理的结果才能一致。信息存在形式的数字化,使信息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犯罪行为可能更加隐蔽。如果犯罪人在作案时采用一些非通用的标准处理数据,犯罪侦查人员若采用通用的标准理解数据,将很难发现这类犯罪。

2. 信息运行方式网络化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传送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途径和个人传播途径,信息资源可以被不同主体、不同计算机设备共享、识别和处理;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播。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信息是由发送者主动发送给大众的,信息传播是一对多的关系,大众在信息获取途径上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个人与个人传播途径中,信息传播是一对一关系,信息传播途径简单,信息交换效率较低。在信息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获取和发布信息,这使信息社会中每个个体可以主动在计算机网络中获取信息,同时信息传播方式可以是多对多关系,即传递信息和接收信息可以不是单个个体,因此信息在运行方式上呈现网络化特征。信息运行网络化特征也有其负面特性,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之间沟通途径网络化特征非常明显;另一方面,犯罪危害性较传统犯罪更加容易扩散、危害性程度更大。

3. 信息传送手段快速化

在信息时代,信息以光的速度在互联网中传送,比传统的信息传送手段更加便捷和快速。在传统时代中,不同地区通信可能需要几天、几个月,而在计算机网络中信息传送只要几秒便可以完成。犯罪分子如果利用这种信息传送手段实施犯罪,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犯罪的这种新变化,给犯罪预防和控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4. 信息获取方式简易化

在信息时代,信息获取十分方便,用户可以通过主动检索的方式搜索网络中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网络社区寻求帮助。由于计算机互联网存储的信息量十分丰富,且参与社区活动的网民数量也非常多。因此,用户只需要具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获取需要的信息。

由此可见,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的产生、传递、接收、形式均与传统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信息安全保护不能仅注重信息资源本身的安全保护,而是一个系统的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信息安全保护应以信息资源保护为内容,扩展到信息运行系统、基础设施的保护,即从信息内容、信息价值、信息载体、信息运行、信息管理角度进行保护。任何以信息内容、价值、载体、运行为对象和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乃至信息管理中的重大失职行为均应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信息犯罪是针对信息载体、信息运行、信息内容、信息价值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信息管理中的重大失职行为,包括信息载体犯罪、信息运行犯罪、信息内容犯罪、信息价值犯罪、信息管理犯罪。

信息犯罪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犯罪等虽然是从不同角度来研究类似的犯罪现象,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信息犯罪研究是把信息安全保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如何更好地保护信息安全角度出发,对那些损害信息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规制和研究。而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和利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电子商务犯罪则是指电子商务领域内实施的犯罪。显然,它们的研究内容不同。例如,对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物理破坏显然是一种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从信息安全角度看,需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但这种行为未必是网络犯罪或者电子商务犯罪的范畴。从另一方面看,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犯罪。这些犯罪离不开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设施、软硬件,即从犯罪运行的时空看,离不开信息资源,其实质也是一种信息犯罪。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信息犯罪研究的范畴大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研究范畴,其关系如图2-1所示。

47398-00-042-1

图2-1 信息犯罪、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犯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