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域社会:对明清山西环境史的一种解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四、晋水流域的冲突与合作

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晋水虽然带给晋水流域民众无限的惠泽,却无法避免水利社会中的用水冲突。尤其在明中叶以来,晋水流域的水事冲突和水权讼案日益增加。乡村社会不同利益体以水权为中心,围绕水利秩序的维持与重建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整个晋水流域也随之卷入。由此国家与地方社会各种力量之间也开始了真正的较量。有关这一时期水案的数目,《晋水志》中记载为19起205,笔者根据《晋祠志》和碑刻资料共收集到20通水利碑文,记载了晋水志中的所提到的15起。在所有15起水案中,最早的发生在明嘉靖二十二年(1543),最晚的则出现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其中,明代2起,清雍正间2起,乾隆间3起,道光间4起,光绪间4起。由此可以看出水案自明代后期开始发生,至清代连续出现,并日渐增多起来,贯穿于整个清代。恰如刘氏所描绘的那样:“管水者乘间舞弊,用水者行贿紊规。彼绌此优,衅端频启,雀鼠相争,经年累月,甚至酿成命案。”206本节即根据该20通碑文中所载的15起水案对晋水流域社会加以进一步的分析。

(一)晋水流域水利运行中的问题

渠甲专擅水权的问题。前文第二部分对渠长状况的叙述中已明确指出明清时期晋水流域的渠长在流域社会内具有很高的地位与权威,但也指出充应渠甲者不得连任的规定,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渠甲专擅水权。尽管如此,这样的问题还是出现了,而且一经产生就绵延数百年不得平息,渠甲借水渔利,给流域内正常的水利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据乾隆年间赵谦德所撰《晋祠水利记功碑》记载晋水南河王郭村人王杰士自康熙五十三年任南河总渠长后,霸占该职位长达十六年,南河之水利秩序已混乱不堪,出现“贿以金钱酒食者予灌,否则率众凶殴,人莫敢争”的局面。晋水北河也出现“司水以灵源之惠泽肆私家之邸,肆与夺惟财是视,高下一任其手”207的状况。由于渠甲在水系内的特殊地位,出现了权力滥用的现象。雍正元年《板桥水利公案碑记》就记录了北河渠甲滥施淫威,欺压寺僧的恶行;光绪二十五年的“总河祀费案”是晋水总河渠蠹横行的最有利证据。晋祠渠长借祭神摊费之名,借机多索,“始犹于定规外每亩增钱数文,既而派至百文。至光绪三年岁大祲,派至百六七十文,荒年后加至二百钱。自是以后有增无减。迄二十年后,每亩加至二百七八十文”208。渠甲对水权的专擅,一方面导致水利严重不均,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导致水案不断发生,劳民伤财。如嘉靖二十二年《申明水利禁例公移》记载,在晋水北河出现“膏泽已沃于连畛,涓滴未沾于邻区,致使尺陇有饶瘠之殊,一岁有丰凶之异”的状况。晋水南河也是如此,据嘉靖二十八年《南河水利公文碑记》记载,因南河总渠长冯天瑞一意孤行,致使南河“水利不均,强者多浇数次,弱者受害含忍,旱死田苗,亏苦无伸”。光绪二十五年的总河祀费案就是总河三村民众“苦于科派已久,不得已而讼之者也”209。渠甲为害水例的状况可以从《晋祠志》收录的一条逸闻中反映出来:

光绪己亥(二十五年)夏六月初十日,古城营渠甲至晋祠演剧,致祭晋源水神。祀毕而宴于文昌宫之五云亭。席罢,渠长王姓之孙,年十二,出宫游览,见宫前河中水面浮一金莲,随波荡漾,径至岸边采取,失足而溺,立刻毙命,拯救不及。其祖抱尸哭之恸曰:“天绝我也。”有人谓此渠长其子早丧,仅有一孙,孙既陨而宗嗣绝矣。故哭之甚恸。

王姓渠长之孙失足落水而亡本是一件令人同情且悲痛之事,然刘大鹏在文后却评论说:“是童之溺,必其祖素行不善,及询其乡邻,果为该村之河蠹。”210由这一偶然事件,反映出渠长凭借对水权的操纵大权,横行专制乡里,为乡民所不忍,以至于对其家遭受不测之事亦拍手称快,更显示出清季渠甲为害地方社会水利之正常运营是不容争议的事实。

买卖水权的问题。出售水权是与渠甲专擅水权相伴随的。出售水权的村庄自然是水量充沛的中心村落,购买水权的村庄则相反,是水量不足的边缘村落或者水系外的村落。在晋水北河,处于中心地位的花塔村和享有水利特权的古城营都存在渠甲卖水之弊。如花塔村每岁“正程已毕,渠长不免卖水渔利之弊”211;古城营“水程之多,为北河之最。入例之田五十余顷,其例外之田,又一二十顷。入例者水钱有定限,例外田畴,非用钱买,则不能浇灌。渠甲渔利,即在于斯”212。在晋水南河,同样处于中心地位的王郭村也存在卖水问题。“道光八年,王郭村渠长许恭卖灌上河杀牛沟地亩六顷有奇,索村渠长控许恭,有案可稽。十一年许恭又卖灌杀牛沟地,且于晋祠总渠行凶。邑宰差役邀同外村人等理处,许恭受罚团棹二十张,椅子六十把。”南河上河索村无卖水之弊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索村水程虽不匮乏,亦无余裕”;其二“即使有余,亦少售水之处,邻近者水皆饶多,下流枣园头村太远亦无所济”。是因为缺乏卖水的条件,否则也不能无弊。此外,还有将水权卖于水系外村庄的情形。如南河下河南张村:“新庄在该村下流一里余,并无水例。欲以晋水灌田,必向张村渠甲买之。” 213

渠甲借兴讼渔利。卖水是渠甲获利的一种方式,而借端兴讼更是渠甲渔利的惯用伎俩。在本流域的15起水案中,有八起与渠甲有直接的关联。其中有因渠甲霸占水权,任意营私,导致水利不均,危及渠众之生存而兴讼者;有渠甲借兴讼大肆摊派,借机渔利者,最典型者莫过于道光年间的赤桥村洗纸案和雍正元年的玉带河水车案。“河讼一兴,(渠甲)遂按田亩起派讼费,费一起十,费十起百,费百起千,费千起万。所费少而起派多,故不仅讼于县,而且讼于府,更讼于藩臬府院,经年累月而讼不息,案结而又讼,非其情之实不甘也,特欲藉讼以渔利耳!”214刘大鹏在《晋祠志》中将过去所发生的每一件兴讼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归结到渠甲的头上,并向官府提出解决水案的办法:“有司若遇河案,先禁其按亩摊钱,而讼费无所起,则渠甲自无一讼不已,讼至再三之心也。”215渠甲借兴讼渔利,视之为利益渊薮。这也真实地反映了至少在19世纪中期以后,发生在乡村水利事务中的混乱现象,由此更加剧了水资源匮乏的危害和水案冲突。应该说,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在整个晋水流域相当普遍,这一点从水案发生的范围上就能看出。

(二)地方社会不同群体间的互动关系

流域内村落之间的用水冲突

晋水流域内村庄间的用水冲突根据水系的不同可分作两种类型:同河村庄间与异河村庄间。前者主要围绕水程分配问题展开。最典型者莫过于北河边缘村庄金胜、董茹与中心村庄花塔、古城营之间发生在明清两代的两次水程争端。发生在明万历十三年的这次水案中,金、董二村由于水量不足提出恢复早些年在水系中执行过的旧水规,希望多得一些水程。久享优厚水利条件的花塔、古城营当仁不让,坚持现状,不愿恢复旧规。围绕旧日水利秩序的恢复与否这一问题双方屡讼不休,最终在这一回合的较量中边缘村庄败下阵来。乾隆四年,金、董二村为争取春秋水例与花塔村大兴水讼,其实质是争夺用水权。这一次金、董二村依靠官府的介入,依据“水利均沾”的原则获得了部分水权,二村在此次较量中获得了胜利216。两次不同结局的水案反映了晋水流域社会对水权的拉锯争夺是何等激烈。

后者则主要围绕买卖水权,利益分配问题展开。在此也列举两个典型的案例,两起案件都发生在道光年间,道光年间,赤桥村劣绅王良,网罗党羽,勾结古城营渠长某,于每年除夕前,将北河下河本属小站营之水,卖与古城营,“岁得古城营水钱数十百千,古城营渠长亦借此渔利”。小站营渠长畏其威名,未敢阻止,遂连续霸卖年水达十数年之久,至同治初年王良死后,其党羽仍欲继续借此渔利,被讼至官府后,才终止其霸水、卖水的行径217;道光二十五年王郭村渠长刘煜因嫉恨晋祠总河渠长杜桀卖其二堰水与索村,得钱肥己,其不得分享,遂串通伊叔刘邦彦率领锹夫数百名,各带兵器,中有火铳数十杆。张村渠甲人等在后跟随者亦众。至晋祠南门外白衣庵大骂杜桀,专事行凶,声势汹汹,十分可畏。镇人魏景德挺身而出,理劝拦解。刘煜手持钩镰,创伤景德头顶腰手,当即倒地。杜桀闻知,纠众堵御。煜因景德伤重,逃命中堡恒和粮店。桀寻获,命水甲殴打,煜被伤亦重。到县堂讯,将殴煜之水甲四名,各管五十释放,桀与煜俱监禁,久乃开释。218

上述两种类型的冲突发生在农业用水者之间。此外,在本流域农业用水者与其他产业用水者之间围绕水的使用也是冲突不断。

前文已提过,洗纸业和磨碾业也是晋水流域的用水大户。两大产业与传统农业之间因利益不同时起冲突。道光年间的赤桥村洗纸案就是发生在洗纸业与农业之间的一次冲突。219晋水流域磨碾业与农业用水者之间的冲突相当激烈,磨碾一般为村庄中富户所有,富户常常仗势欺压农户,陆堡河磨案就是对此的有力说明。“光绪十一二年间,元亨磨主于磨口之西跨河建墙,未曾会同渠甲,渠甲阻之,该磨主乃恃富凌虐渠甲,遂成讼。令袒磨主,因讼于省,二年乃结,墙仍拆毁。”220为了得到较大的水量冲转磨碾以加工更多的粮食,磨主不惜破坏农业水利设施。晋水北河孙家沟堤时常崩溃,但改修孙家沟堤之动议屡屡未能如愿,就与磨主的暗中破坏有关。“堤东一二百步外,为陆堡河,其间磨碾十数区,夏日水微,守磨者暗行贿于守堤之人,觅无赖偷溃以添水。”221

(三)乡村与国家对渠甲权力的制约

面对渠甲横行,用水秩序混乱的状况,乡村中的绅士阶层做出了各种反映。从本县水案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乡村绅士已经成为水案中的一个重要角色。绅士包含三种类型:仗义执言,以维护乡村传统秩序,实现本地社会安定,人民富足为己任,并因此在乡村中享有崇高威信的一部分人,可称作真正的乡村精英。自从有了水案,渠甲成为各种矛盾的中心,成为众多水案的发生的根源,该职位遂成为吸引部分乡绅的肥差事,担当渠甲的绅士和与渠甲勾结的劣绅两种人遂汇集到了一起,成为乡村水权的实际操纵者。

就此可以把绅士在水案中的作用分为两种,一种为揭露渠甲、劣绅的舞弊行为而伸张正义,维护传统的水利秩序。雍正年间本邑绅士,康熙之师杨二酉的父亲杨廷璇就是这样一位关心渠务,敢于斗争的一代名人。他共参与了雍正年间的两起水利讼案。一为铲除南河渠蠹的南河水利公案,一为制止北河渠甲挟势欺僧的玉带河水车案。由于杨公的行为维护了渠众的利益,赢得了本地民众的尊敬,在《晋祠志》南河河例中出现了一种所谓的人情口:“雍正间,杨公廷璇除河蠹王杰士等,群以为德,共议于杨公宅侧开口,俾杨公家易于汲水,以酬之,因名之曰‘人情口’。”不仅如此,同前文中曾提到的那样,南河民众更于每年祭水神之时,“设木主以祭之”。

十分有趣的是,笔者见到的《王氏族谱太原市南郊区王郭村》222中对雍正年间这件水案及其处理情形有完全不同的记载,尤其这件水案的主角杨廷璇和王杰士的形象与道光《太原县志》和刘大鹏《晋祠志》中的记载完全颠倒。据称:“王杰士主办晋祠南河水利一十八年,为南河五村总渠长。在他经管南河水利事业中,南河五村的水利灌溉,秩序井然,从未发生过先浇、后浇、抢浇等纠纷现象。如遇天旱,他便日夜操劳,紧跟紧管,不能让水枉流。”由是观之,身任南河总渠长的王杰士可谓一位治水有方的好渠长。然而,在雍正七年由太原县令龚新发布的《晋水碑文》中,却将王杰士描述为:“把持需索,无弊不做……不法之尤者也。”关于水案的原因,王氏族谱中记载说:“一年北河总渠,在古城营满汉武举带领下,强行淘河,并无理垫高南河水平石。王杰士知道后,毫不示弱,终于在他唆使下,枣园头村民雷四奋勇当先,趁人不备,将武举推下河去,用镰刀砍死,然后投案自首。事后南河五村共同出钱厚葬雷四,并赡养雷四老母直至百年。”可见,在王郭村王氏族人乃至晋水南河民众心目中,王杰士及其追随者被视作蔑视强权、敢于抗争的英雄。但在《晋水碑文》和刘大鹏的《晋祠志》中却将导致水案原因全部推卸到王杰士身上,说王杰士“强霸晋祠稻地水例”,试图强占晋水总河村庄水程,导致正常的水利秩序被破坏,引起具有正义感的乡绅杨廷璇等的不满,遂讼至官府。至于案件的处理,王氏族谱中提到:“太原县知县,因惧进士权威,只听一面之词,修改晋祠水程……王杰士自感执拗不过,遂迁全家至介休县改名换姓,自后下落不明。”从王氏族谱所反映的情形来看,雍正年间的这件水案中,由北河武举和乡绅杨廷璇组成的乡村实力派在水案的处理上,凭借自身的势力对官府的断案施加了压力和影响,最终形成了符合这一集团意志的水利秩序。担任南河总渠长的王杰士,则愧于在水案中的失利,加以可能受到与其对立的北河实力派的排挤和迫害,遂愤而举家搬迁。官方与民间两种不同版本的说法令我们对雍正七年水案莫衷一是,尤其对乡绅杨廷璇在本次水案中的作用可能得出与前文完全不同的结论:作为晋祠镇富甲一方、声名显赫的杨公可能并不属于《晋祠水利纪功碑》中所描写的那类疾恶如仇,敢于“身冒矢石,上下鏖控者三年”的义绅,而是劣绅。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确认:在以水为中心的晋水流域社会,不同利益体对水权的争夺曾经达到异常激烈的程度。由于更多的力量介入,使水案的处理显得扑朔迷离,非常复杂,水案审理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各方力量经反复较量后划分的新利益格局,其中的公平与合理成分也会大打折扣,这便造就了水案再次发生的隐患。

另一种乡绅则公然与渠甲相勾结,借兴讼大肆渔利,混淆黑白。最典型者莫过于道光同治年间的北河年水案,渠长与劣绅勾结,霸卖年水二十余年,势焰嚣张至极。更有甚者,渠甲之间因分赃不均也会导致水案发生,如道光二十五年南河水案发生的内在原因就是王郭村渠长愤恨总河渠长卖水渔利,其不能分享才借端兴讼的。

此外,水案中卷入的社会力量除了渠甲士绅以外,到清末还有新的力量卷入。光绪二十八年北河小站营与中河东庄营的争执中,为了赢得水权,小站营人甚至搬出具有教民身份的人物出面处理,借助教会的力量赢得了水案的胜利。

水案中乡绅力量的介入,反映了地方社会内部自发形成的一种制约机制,通过这种内生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乡村水利秩序趋于平稳,达到自然平衡的效果。一位乡村社会学者研究指出:“在农事上,灌溉水的分配是引起冲突的最大而又常有的事件。在传统的农村中,如有一位或两位族长兼乡董,为人开明公正、有能力、言行果决,有位很能干,而又能软能硬的村长,再有若干在街坊中人缘好,善于排难解纷的忠厚长者,就可使很多可能发生的冲突根本不发生,其不幸发生的也多能立即解决。”223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作地方社会内部的权力互动关系。

在乡村水利事务中,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集中体现在水案本身以及水案前后围绕水权的授予与撤销而制定的水利法规方面。国家对乡村水利秩序适时的整顿,是其对乡村水利自治组织确定的用水规则进行认定与更正的过程,也体现了国家在乡村重大事务上的有限介入。

太原水案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很多本属简单的案件,虽经官府秉公断案,往往因为不符合渠甲所制定的用水规则而不能够被其接受,故而屡屡兴讼,动员其所有社会资源,试图推翻官府断案以恢复由他们确定的用水秩序。因此,在水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官府时而站在广大民众的一边,结合实际情形的变化,对往日的惯例进行修改,对渠甲的豪霸行为予以惩治;时而又依靠渠甲,对一些水案进行调停和处理,并与渠甲一道维护以往断案所确定的用水办法和旧规。治水是国家的重要职能,通过制定水利法规,处理水权纠纷这些方式实现了国家在民众中的统治权威。

(四)国家对晋水流域社会的整顿及其地方社会的回应

为了改变因地方实力阶层对水权专制而导致水利秩序紊乱,弊窦丛生的状况,明清两代地方政权都采取行动,介入到乡村水利事务中,试图使水权与村庄支配者阶层相分离,以便进一步将地方政权的权力触角向乡村社会延伸。通过检索资料,笔者发现明清以来国家对晋水流域水利秩序的重大整顿共有两次,其中明清两代各一次。

明代国家对乡村水利事务的整顿发生在嘉靖年间。嘉靖二十二年晋水北河因渠甲专擅水利导致水利严重不均并发生买卖水权的现象,北河用水秩序一片混乱,北河居民张锦等因见水利不均,状赴巡按山西监察御使童处,要求官府出面整顿;与此同时,南河也出现同样问题。可以说嘉靖年间晋水流域四河无一不是弊端重重。为此,官府进行了一次严厉的整顿,斥退了不合格的渠甲,重新选择合适人选,重申了传统以来“地水夫一体化”的配水模式,要求晋水流域所有村庄均按此执行,并规定“敢有胡乱成规,仍前作弊,许渠长水甲执前帖文具实陈告,轻则照例治罪,重则申报上司,拿问发遣”224。经过这次整顿,使晋水诸河的用水秩序得以更正。但是,这次整顿还不够深入,对于渠道管理中心的渠甲的权责及其行为规范并未做切实的规定。这样造成的后果便是雍正七年晋水和汾水水利条规中所提到的,从明中叶以后直至清雍正初年二百余年,太原诸渠中所普遍存在的与渠甲密切相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渠长的产生及任期问题。旧日实行渠长世袭制,不按年更换,不按地轮充,水权为渠长一人专擅,导致渠弊丛生。于是将渠长的任用改为一年一换的任期制、选举制。(2)充当渠甲职务者的身份问题。“本渠旧日各渠长倚恃护符,任意营私,下挟乡民,上抗官长,甚且连名具呈,纷纷生事”,要求“慎选良民(担任),生监吏员衙役一切身有护符者永不许混充”。(3)渠甲的酬劳问题。因过去渠甲没有报酬,只是免出夫役,渠甲“既沾免夫地亩,又有水钱、流靛、河礼之勒索”。为此,规定了渠甲固定的酬金,由用水户均摊,废除了免除渠甲夫役的惯例,切断了伪诈产生的根源。(4)渠甲任意派夫的问题。原来渠甲自由派遣零散夫役,将折款据为私有,针对于此规定“工多则派夫均多,工少则派夫均少,足用而止”。(5)渠甲卖水渔利问题。“旧日渠甲将水边地亩不许灌溉,引水流入远村卖钱肥己”,使本渠有地者不能灌溉,违背了地水相结合的原则。(6)渠甲恃势越界侵占别村水权,致使水利秩序紊乱;针对“渠甲无人钤制,因而肆无忌惮,公然作弊,稍不如意则聚众凌人,上下呈告”引起兴讼的问题,制定了“渠甲由乡地保甲举报到官,令渠头投递连名水甲认状,官给印照”的管理制度225

官府这次整顿的力度大大超过明代,整顿的对象不只是晋水流域,而是扩大到整个太原县。官府所做的努力似乎已达到了极限。然而,这次整顿也未能彻底排除本县水利的种种弊端。相反,用水弊端经过一段时间的蛰伏以后,重新以更大的势头出现,成为贯穿于有清一代地方水利事务之中的恶瘤。清代太原地方官员为了解决不断发生的水案以及水利不均的状况,除了继续强调按水规办事外,还不断出台新的水规。光绪年间,太原县正堂某姓制定了南北两河放水巡牌制度,“南北两河各(设)一牌,岁以惊蛰后,总河渠长率三河水甲赴县具禀,恳出放水巡牌”226,用以保证水利均平。

从雍正年间颁布的晋水水利条规中很容易感觉到这一时期国家意志与地方意志的相互背离,而双方争执的中心就是水权问题。就封建时期的国家而言,它对基层社会采用的是间接控制的方法,将对乡村社会的实际管辖权交给其内生出的地方权力体,建立起一套地方权力体向国家负责的机制。这套机制在运行之初,还是颇为有效的。然而随着人口、资源与环境关系的日渐紧张,特别是作为农业命脉的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原本就与乡村社会结合紧密的地方权力体,如水利组织,从对水权的占有和使用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益,故而与国家的分离倾向亦越来越大;国家做出的试图使水利组织与乡村相分离的措施,虽然起到了一时之效,但是因为遭到了地方权力体的强烈反抗,导致了水案的频频发生,从而使之经常处于崩溃的边缘。

显而易见,晋水流域社会水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水已成为影响和制约该区域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民众思想意识、行为规范、社会习俗形成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将该区域社会称为“泉域社会”,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无疑是其最具特色的地方。

围绕水权的获取与支配,传统水利社会依据民众普遍认同的原则与惯行,不但自发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行与制约机制,而且在民众的思想意识层面也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特色的水神崇拜与祭祀体系,晋水流域社会民众心目中的水权意识亦由此得以强烈凸现。可以说,晋水流域传统社会之水利事务基本上处于其本身高度自治的状态下,作为统治力量的封建国家在本流域社会处于支配性地位的水利事务上只有非常有限的介入。

明清以来,随着人口、资源与环境关系的恶化,水资源的日益匮乏使晋水流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动,水利管理中的专制主义倾向越来越严重。围绕对水权的争夺而发生的大量水案不但造成了地方社会运行秩序的混乱,而且使传统水利社会的管理、运行模式受到冲击,处于崩溃的边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处于水利事务管理中心地位之渠甲人员的构成及其权威的变化。

同时,在水案的准备、形成与处理各个环节上,无不体现了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可以说,明清以来尤其是清末民国时期,晋水流域社会的管理与运行模式与传统社会已有明显不同,在传统水利社会内部制约机制逐渐丧失效能的条件下,地方社会的自治能力进一步下降,国家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则越来越多。尽管如此,晋水流域社会的运行秩序并未完全按照某一方的意志来确立。体现在水案的处理上,国家与地方社会均试图按照各自的意志构建利益分配新格局,双方在斗争中也互有胜负,水利社会的秩序一会按照国家的意志建立,一会遵循地方社会的意志建立。在更多的时候,双方通过相互妥协与暂时调和,形成一套既不完全从属于国家,又不完全迁就地方社会的调和机制,由此也造成了乡土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不只简单表现为国家与地方权力体之间。在各自内部不同集团、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斗争与妥协,其核心当然是利益的分配。特别是清末民国时期,随着民主、共和观念的广泛传播,在地方社会开议会、兴民权之潮流涌动下,传统社会那套运行机制再也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日益走向衰亡,国家在乡土社会的基层政权内部及地方社会不同利益体之间的斗争也越演越烈。

此外,在争夺水权的过程中,对具有象征意义的水神信仰等文化权力符号的利用也强烈地体现了国家与地方社会意志的背离与互动。综合言之,明清以来晋水流域社会正是在国家与地方社会各种力量复杂的交叉互动过程中逐渐发生了转变,由此也加速其向近代化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