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欽奉寄諭瀝陳感悚下悃摺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1年1月15日)
奴才瑞洵、禄祥跪1奏,爲欽奉寄諭,瀝陳感悚下悃,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於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奉上諭:瑞洵等八月初七日所發摺、片、單共十二件,於閏八月初三日奏到,當將辦理蒙團一事寄諭該參贊等遵照。其摺件均經批諭,於初四日由太原發驛遞回。軍機處辦理事件從無積壓之弊,該參贊甫於接奉寄諭之後,不加詳察,輒疑遞到摺、片一概壓閣2,實屬不知大體!以上各摺片究竟曾否收到,著即查明具奏3。至所稱4地方公事暫緩具奏等語,該參贊等身膺邊寄,於應奏事件自應照常辦理,豈能概不具奏?所請尤屬非是!著傳旨申飭,仍懔遵前旨,隨時穩慎辦理,毋再誤會爲要!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跪誦再三,感激零涕!查奴才等於八月初七日具奏摺片各件,已於九月十七日奉到硃批,業於九月二十四日附片陳明。奴才瑞洵並自請議處,計當早蒙宸鑒。
伏思奴才等前因欽奉寄諭,未曾奉到批回摺件,蒿目時艱,忘其迂謬,一時誤會,以爲行在政務殷繁,宵旰憂勞,或係軍機大臣於各處尋常奏事摺件暫請停辦;又因奴才瑞洵自八月間聞警以來,驚憂成疾,並聞聖駕播遷,焦灼萬分,五中焚㨶,終日徬徨,不知所措。彼時忽明忽昧,言動恒至顛倒錯誤,故於瀝陳下情摺片竟至措辭失當。直至十月初間,奴才瑞洵心中方漸明白,始悟前言冒昧,不但上負聖主,亦無以對軍機大臣,愧悔萬分!兹奉訓示各節,乃荷逾格體諒,不加嚴譴,並蒙傳旨申飭,備荷聖恩寬大,特予優容,且於訓敕之中仍示保全之意。奴才等具有天良,伏讀訓辭,能不知感知奮、益圖報稱於萬一!謹當於地方應辦事宜,恪遵節次諭旨,認真整頓,穩慎辦理,期慰聖廑。
至口外地方事雜言龐,凡有措施,尤貴體察情形,不動聲色,隨宜籌布,公事雖應整飭,而舊章若無窒礙,實亦不宜輕事紛更,致涉煩擾。聖諭一再申儆,洵已明見萬里之外,奴才等更覺欽服無量!此後辦事自應奉爲規戒,總須按部就班,務求實際,仍時存綏靖邊圉、保愛蒙民之心,弊則去其太甚,事必求其可行,不敢粉飾鋪張、貽誤邊要,以冀無負聖慈諄諄誥誡之至意!謹將欽奉寄諭感悚下悃,繕摺覆陳。伏祈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5。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初五日遞回,奉硃批:知道了。(第168—171頁)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6。
【案】此摺原件41、録副42現均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兹據校勘。
1.【奴才瑞洵、禄祥跪】刊本無此前銜,兹據校補。
2.【壓閣】刊本誤作“壓擱”,兹據校正。
3.【查明具奏】刊本作“具名所奏”。
4.【所稱】刊本誤作“具稱”,兹據校正。
5.【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此具奏日期據原件校補。
6.【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此奉旨日期等,據録副補。